个人权利

人权

人权问题涉及政府多个工作范畴,不能单由一个决策局独力处理。因此,政府需有一个统筹机制来全盘评估本港落实人权公约的情况。一九九三年,政务科(即民政事务局的前身)根据《香港人权法案条例》(pdf)(人权条例),为政府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法例检讨后,便肩负了统筹人权事宜的职责。上述检讨导致当局修订了约40项法律条文,使所有在人权条例生效前已制定的法例,都符合人权条例的要求。至于新制定的法例,亦一律须符合人权条例的规定。

自二零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政府总部进行架构重组后,人权事务现已拨归政制及内地事务局负责。

人权报告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对联合国会员国的人权状况进行普遍定期审议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报告,属于中国报告的部分。该报告已于二零零八年十一月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在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进行。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已在二零零九年六月接纳普遍定期审议工作小组的报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报告(第二轮)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在同年十月二十二至二十五日进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报告(第三轮)已于二零一八年八月提交联合国,有关的审议会在同年十一月六日及九日进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报告(第四轮)已于二零二三年十月提交联合国。

适用于香港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共有十五条,其中七条订明要求缔约国提交报告,另外八条(见附件)则没有这个规定。订明须提交报告的六条公约如下:

审议会

香港特区派遣代表团,以中国代表团成员的身分出席联合国就本港各份报告而举行的审议会;至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审议会则属例外,香港代表团通过中央人民政府与联合国之间的特别安排,以香港特区政府代表的身分出席。在审议会上,香港代表团回答联合国有关委员会的提问。随后,我们负责公布有关委员会的审议结论。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委员会的审议结论则由民政及青年事务局负责公布,《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儿童权利公约》的委员会的审议结论则由劳工及福利局负责公布。在审议会举行前后,立法会有关的委员会通常都召开特别会议,让政府代表和非政府机构代表与立法会议员就有关事宜交换意见。

人权论坛

我们于拟备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报告前会进行公众谘询,并邀请非政府机构出席简介会,人权论坛源于这些会议。简介会议的目的是让关注公约报告的组织获悉汇报程序的形式及步骤,并鼓励他们提交书面意见。简介会议已进行多年,而近年来参与者表示希望能与政府举行定期会议,以集中讨论人权问题。人权论坛的第一次会议已于二零零三年十月举行。有关论坛最近的会议记录及文件,请按此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