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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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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國歌條例草案》發言全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國歌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國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一七年十一月四日通過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因此,香港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在本地實施《國歌法》。

  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特區政府決定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全國性的《國歌法》,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我們在去年三月就《條例草案》的建議內容概要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並出席了政制事務委員會於四月和五月舉行的兩次特別會議聽取公眾和團體的意見。過去一年,我們亦多次與政黨、專業團體和學者等見面,希望聆聽和吸納各方意見。經過仔細的研究和草擬工作,我們今天正式在立法會首讀、二讀此條例草案,提交予各位議員審議。

  《國歌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很清晰,就是必須充分反映《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

  《國歌法》內一共有十六條條文,除了《國歌法》的第九、第十四和第十六條外,其餘十三條條文已適當地納入《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主要有兩個重點:第一,指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透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第二,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或不當使用國歌的行為訂立罰則。指引性條文載於《條例草案》的第2部,而訂立罰則的條文載於第3部。

  《條例草案》第2部是「奏唱國歌」,列明有關奏唱國歌的標準、禮儀及場合,這些全為「指引性」條文,並沒附帶罰則。其中包括說明有關奏唱國歌應有的禮儀的要求只適用於「參與或出席」奏唱國歌場合的人,可釋除公眾對「電視播放國歌時市民是否須立即肅立」等的問題。這一部亦訂明在列於《條例草案》附表3的每個場合須奏唱國歌。這些場合包括特區政府官方場合,亦包括主要行政、立法及司法人員的就職宣誓儀式、升國旗儀式、特區政府舉辦的重大體育賽事,以及法律年度開啟典禮。

  《條例草案》第3部是「保護國歌」,禁止不當使用國歌、歌詞或曲譜的行為,以及公開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並就罪行訂立罰則。我明白有些人希望政府就不同個案情境,評論個別情況會否觸犯法例。事實是執法機關須根據法例的要求,視乎每個個案的實際情況及搜集得到的證據作評估,最終由法庭按香港一貫處理刑事案件的標準作出判決。不過,非常清晰的是我們的立法目的,是禁止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在判斷個案是否觸犯法例時,我們亦會以這些原則作基礎,而這些原則也是普通法制度常用的原則,因此,市民若沒有意圖侮辱國歌,是絕對不用擔心,亦不會出現「誤墮法網」的情況。值得一提的是,《條例草案》就保障合理發布侮辱國歌資料的行為(例如傳媒作公允報道(fair reporting)或教師作教學用途等)訂立條文(即《條例草案》第7條第(5)款),清楚讓市民知道這些沒有意圖侮辱國歌的行為是不會構成刑責的。

  《條例草案》第4部是「推廣國歌」,條文要求教育局局長就將國歌納入小學教育及中學教育發出指示,涵蓋範圍包括所有中、小學。《條例草案》亦要求本地持牌電視及電台透過現時的牌照條款,藉政府宣傳聲帶或短片廣播國歌。這兩項要求既反映全國性《國歌法》的原意,同時兼顧了香港的實際情況,實際上與現行做法相近。

  以上是《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總體而言,《條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我相信這種尊重精神對市民大眾而言是十分容易理解,而且很容易做到的。就着一些意圖侮辱國歌,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歌行為的人士,《條例草案》則需要訂下罰則,對這類行為起阻嚇作用。我們相信絕大部分的市民都會尊重國歌的。因此,《條例草案》對市民大眾的日常生活根本不會有影響。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議員能早日通過《條例草案》,履行香港實施《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律的責任。

  多謝主席。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