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beginning of content

border image

演講詞

border image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一)(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七月十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4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5、8、13、16、17、19、22、23、25、27及28條及新訂第7A及10A條(就因應惡劣天氣而延長與選舉有關的限期的條文作出技術性改善)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5、8、13、16、17、19、22、23、25、27及28條。我們建議引進技術性修訂,令有關因應惡劣天氣而延長與選舉有關的限期的條文更為清晰和準確。

  具體而言,因應法案委員會委員及立法會助理法律顧問在法案委員會會議的意見及建議,我們建議對《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第541章,附屬法例D)中建議新增的第2A(4)條引進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清楚訂明建議的惡劣天氣一般性條文受哪些明確條文所規限。基於相同原因,《條例草案》第2部中其他選舉法例的類似條文也同樣引進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此修訂牽涉現時《條例草案》的第5、8、13、16、22及27條。稍後將動議新增的第7A及10A條亦會作相應的技術性修訂。

  此外,我們建議修正在《選民登記(上訴)規例》(第542章,附屬法例B)中,建議新增的第6(2A)條,以及在《選舉委員會(登記)(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上訴)規例》(第569章,附屬法例B)中,建議新增的第7(2A)條,表明就有關上訴、申索或反對作出的判定予以覆核的期間如要延長,即須延長至向審裁官就該項上訴、申索或反對作出書面申述的延後限期之後而並非惡劣天氣警告日的下一個工作日。此修訂牽涉現時《條例草案》的第19(4)及25(4)條。

  我們亦藉此在剛才提到的兩條規例及《鄉郊代表選舉(選民登記)(上訴)規例(第576章,附屬法例A)中與惡劣天氣相關的條文,加入對「工作日」及「惡劣天氣警告日」定義的參照,以確保有關字詞的涵義一致。此修訂牽涉現時《條例草案》的第17、19、23、25及28條。

  我們已向法案委員會介紹上述有關的修訂。法案委員會委員亦支持我們的建議。我懇請委員支持這些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4年7月10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