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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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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就《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致辭全文:

主席:

  我會動議一項修正案,修訂《2012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3條,以改善《條例草案》中文文本。

  我們提出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原因是當法案委員會討論《條例草案》時,有委員認為《條例草案》第3條所用的字句「於在該補選當日結束」未必十分清晰,可能會引起誤會。

  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我們建議採用「在截至該補選當日為止」的字句,以取而代之。

  這項修訂是一項技術修訂,對《條例草案》建議的限制並無影響。

  我們亦已在三月三十日法案委員會會上介紹有關修訂。委員會對有關修訂不持異議。

  主席,我們理解除了剛才發言的黃毓民議員會提出七十四項修正案外,陳偉業議員亦會提出一千二百三十二項修正案。政府反對這一千三百零六項的修正案。

  黃毓民議員對《條例草案》提出的七十四項修正案的目的是為改變《條例草案》的文本的草擬方式,並無實質內容。這些修正案對改善《條例草案》的文本不單沒有幫助,反而會導致《條例草案》的遣詞用字與一般法例不一致,造成混亂。因此,我們反對黃毓民議員的七十四項修正案。

  至於陳偉業議員稍後亦打算提出的一千二百三十二項修正案。政府是同樣提出反對。總的來說,陳偉業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是缺乏理據的。以下我將會陳述反對陳偉業議員提出的一千二百三十二項修正案的原因。

  陳偉業議員提出的第一組,合共六百二十七項修正案的內容,是為當有多於若干數目的議員辭職參加補選,並同意共同償還若干百分比的行政開支時,《條例草案》建議的限制對該等議員不適用。

  我們認為因應在同一日辭職的議員的數目以及議員共同償還補選的行政開支,而對辭職議員作出不同的限制,這些修正案缺乏明顯理據。

  同時,這六百二十七項修正案就在同一日辭職的議員的數目以及議員共同償還補選的行政開支的百分比作出不同規定的背後的原因和理據都是令人難以理解的。

  一如我們多次強調,除了大量損耗公共資源,當局所關注的是議員辭職和以補選再度爭取當選對選舉制度的公信力的負面影響。議員辭職及補選期間立法會將少了議員參與議會的工作。有關選區或界別的選民在該段時間也會失去了作為他們代表的議員的服務。再者,如果議員辭職引發補選又尋求再度當選的情況經常發生,則不單對立法會的日常運作帶來很大影響,更對選舉程序的尊嚴和公信力造成損害。

  因此即使辭職的議員同意共同償還若干百分比的補選行政開支,議員利用辭職引發補選,以期在補選中參選和尋求再度當選的做法,仍然是濫用程序,在社會已有主流意見認為這個問題需要處理。

  事實上,政府多次重申,議員要表達政見是可以在議會中充分表達,亦可以透過其他合法途徑,例如遊行、示威、請願等方式來表達,而毋須損害議會的運作和選舉的制度。

  陳偉業議員提出的第二組,共四百九十五項修正案的內容,為當有多於若干數目的議員因未獲正式審訊而被某國家的政府囚禁超過一個月而於同一日辭職,而辭職後一個月他們之中任何人被釋放,《條例草案》建議的限制對該等議員不適用。

  我們留意到,陳偉業議員提出這四百九十五項修正案,涉及議員未獲正式審訊便被某國家的政府囚禁超過一個月,而議員在同一日辭職,並且當中任何一人在一個月內獲釋的情況。這些修正案的不同之處是因應辭職議員的數目以及被十五個不同國家的政府囚禁,而對辭職議員作出不同的限制。同時,這四百九十五項修正案就在同一日辭職的議員的數目,及不同國家作出不同規定的背後原因和理據,亦是令人難以理解的。

  事實上,《條例草案》建議的限制只適用於議員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自願辭職。議員若有合理理由,可向立法會主席申請暫時缺席立法會會議而無須辭職。再者,如議員有基本法第七十九條所訂明的情況,經立法會主席批准缺席,或被宣告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議員,將不會受到立法建議的限制。他們可以參與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後舉行的補選。這四百九十五項修正案是沒有必要的。

  陳偉業議員提出的第三組共四十三項修正案的內容為《條例草案》建議的限制於指定日期失效。我們需要處理的問題不是一個只屬暫時性質的事情,設立失效期既欠缺理據亦屬不當。

  陳偉業議員提出的第四組共十七項修正案的內容為縮短《條例草案》建議的限制期。《條例草案》訂下六個月的限制期既可阻遏濫用程序的行為,又不會過長。事實上,過往立法會的補選一般在議席出缺後數個月左右舉行。過短的限制期將不能在防止議員濫用制度上發揮很大作用。最後,六個月的時限是經過深思熟慮和充分諮詢大律師意見後才作出的,社會上亦有一定的支持。

  陳偉業議員提出的第五組共十七項修正案的內容為議員因指明的末期癌症辭職而在辭職後被確定沒有患上該癌症時,《條例草案》建議的限制不適用。這十七項修正案並沒有解釋不同末期癌症為何應有不同的處理方法,做法缺乏明顯理據。我在此強調,《條例草案》建議的限制只適用於議員根據《立法會條例》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自願辭職。議員若有合理理由,可向立法會主席申請暫時缺席立法會會議而毋須辭職。再者,如議員有《基本法》第七十九條所訂明的情況,例如因嚴重疾病或其他情況而無力履行職務而被宣告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的議員,將不會受到立法建議的限制。他們可以參與喪失立法會議員資格後舉行的補選。這十七項修正案是沒有必要的。

  陳偉業議員提出的第六組共三十三項修正案的內容為當有不少於若干數目的議員於同一日辭職時,《條例草案》建議的限制對該等議員不適用。這三十三項修正案的不同之處是因應在同一日辭職的議員的數目而對辭職議員作出不同的限制。這些修正案缺乏明顯理據。事實上,這組修正案只是第一組修正案的變奏,陳偉業議員對《條例草案》第三條提出的一千二百三十二項修正案,這些修正案都是欠缺理據的,亦影響我們有效處理議員辭職引發補選的問題,因此我們反對陳偉業議員提出的一千二百三十二項修正案。

  主席,我懇請議員支持政府的修正案,並且反對黃毓民議員及陳偉業議員的修正案。

2012年5月10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