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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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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行政長官的誠信、清廉操守及維護三月二十五日來屆行政長官選舉公平、公正的責任」休會待續議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何秀蘭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16(2)條動議的休會待續議案,就「行政長官的誠信、清廉操守及維護三月二十五日來屆行政長官選舉公平、公正的責任」進行辯論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代表特區政府回應何議員提出的休會待續議案。

  何議員的議案提述到行政長官的誠信、清廉及操守,以及維護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長官選舉公平、公正的責任。我會對這兩部分的相關制度安排作出陳述。

行政長官申報利益及避免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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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就行政長官申報利益及避免利益衝突,現時主要有四方面的規範,包括:(1)《基本法》;(2)本地法例;(3)《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及行政安排;及(4)公眾及輿論監察。

《基本法》

  第一,《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亦規定,行政長官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

本地法例

  第二,在本地法例中,《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6A條規定,當選為行政長官的人,須宣誓會遵守法律、廉潔奉公。

  此外,《防止賄賂條例》第4及第5條訂明,如行政長官向他人索取或接受賄賂,便會觸犯法例;任何人向行政長官行賄,亦屬違法;《條例》第10條訂明任何現任或前任行政長官,若其生活水準或控制的財產與其現在或過去的公職薪俸不相稱,而又未能向法庭作出圓滿解釋,亦會觸犯法例。與此同時,行政長官亦受普通法有關賄賂的罪行規管。

  《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規定任何訂明人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在二○○八年修訂《防止賄賂條例》時,當局沒有將條例第3條適用於行政長官,是考慮到第3條明顯只適用於受行政長官管轄的人士;行政長官不能許可自己接受利益。因此,將行政長官納入第3條的規管架構,存在結構性困難。此外,第3條是以存在主事人與代理人關係為前提,然而行政長官並非特區政府的代理人,其在政府中亦無相應的主事人。因此,當局當時決定第3條不適用於行政長官。

守則及行政安排

  第三方面,行政長官雖然並非政治委任制度官員,而他作為行政會議主席,本身不是行政會議成員,但行政長官一向主動自願遵守《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的原則精神,以及行政會議成員的申報利益安排。

  《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守則》)要求政治委任官員須時刻嚴守個人品格和操守的最高標準;須確保在他們公職和個人利益之間並無實際或潛在的衝突;並須避免令人懷疑他們不誠實、不公正或有利益衝突。

  《守則》亦規定,政治委任官員須避免處理有實際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個案。在執行公職時,如個人利益可能會影響,或被視為會影響他們的判斷,均須向行政長官報告。

  根據《守則》,政治委任官員須申報其投資和利益,以維持公眾的信任和信心。有關申報應要求供公眾查閱。

  《守則》強調,政治委任官員必須遵守《防止賄賂條例》和《廉政公署條例》的相關條文,並在有需要時,就是否接受和保存禮物、利益或其他好處,要求行政長官給予指引。

  《守則》規定政治委任官員如接受某些饋贈或款待,可能會使他們在判斷中作出妥協,或會使別人合理地認為他們在判斷中作出妥協,或承擔不恰當的義務,他們便須避免接受有關饋贈或款待。在接受任何饋贈或款待前,政治委任官員應注意有關法例及下列各點:

(a) 接受款待或免費服務會否引致與他們的公職有利益衝突,或使他們欠了饋贈者的人情;

(b) 接受款待或免費服務會否引致他們在執行職務方面產生尷尬;以及

(c) 接受款待或免費服務會否令他們或公職人員的聲名受損。

  《守則》說明,倘若款待基於諸如過於花費;或政治委任官員與另一人的關係;或該名人士的品德等理由,可能造成:

(a) 導致政治委任官員在執行職務方面產生尷尬;或

(b) 令政治委任官員或公職人員的聲名受損;

  政治委任官員便不應接受有關人士的款待。

  《守則》亦規定政治委任官員須保存一份記錄冊,記錄政治委任官員或其配偶藉官職身分收受的禮物、利益、款項、贊助或物質上的好處。有關記錄冊會應要求公開,以方便公眾查閱。

  《守則》又規定,若政治委任官員有意應其他政府或外間機構的邀請,以官職身分進行贊助訪問,須徵得行政長官的許可。

  雖然行政長官本身不是政治委任官員,並不受《守則》的規限,行政長官一直都遵守《守則》的原則精神。舉例來說,行政長官獲贈估值高於港幣400元的禮品均會作登記,有關資料亦上載於行政長官辦公室網頁,供公眾查閱。

  至於行政會議的利益申報制度,主要目的是確保行政會議成員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時公正無私和不偏不倚。制度要求行政會議成員定期申報利益,以便公眾和當局監察是否出現藉行政會議成員身分取得非公開資料而獲利的情況。具體來說,行政會議成員每年都要登記其個人利益。登記的利益如有變更,須在十四天內作出申報。全部申報資料都上載至行政會議網頁,供公眾查閱。行政會議成員亦要以保密形式,每年向行政長官申報詳細的財務利益。上述利益如有變更,以及成員進行超過港幣二十萬元的貨幣交易,須在兩個交易日內申報。

  此外,當行政會議成員對某項行政會議議題有重大個人利益關連時,利益申報制度下的避席安排,可有效防止有關成員取得非公開資料而獲利。

  行政長官一向主動按有關規定定時申報其利益,並按規定將申報上載至行政會議網頁,供公眾查閱。

公眾及輿論監察

  第四,行政長官作為公眾人物,他的言行亦受輿論及公眾的監察。行政長官定期到立法會出席答問大會,回應議員的提問。政治委任官員亦會出席立法會回應議員的質詢。香港是充份享有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地方,行政長官和政治委任官員的言行和施政,均受到公民社會和傳媒的密切監察。

未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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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雖然現行已有一套法例及行政程序規管行政長官有關防止利益衝突的安排。我們須反思現行的申報利益和避免利益衝突的制度是否能配合現時的憲制架構安排、是否能切合現時最新的政治和社會的情況,是否符合市民的期望和訴求。

  行政長官已在數天前成立了五人組成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由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擔任主席,檢討現行適用於行政長官、行政會議非官方成員及政治委任制度下官員,防止利益衝突的規管框架和程序(包括申報投資、利益和接受利益、款待的安排),並就改善措施作出建議。獨立檢討委員會在約三個月內,會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

維護行政長官選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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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接下來我會就有關維護行政長官選舉制度作回應。

  政府一向十分重視維護選舉制度的公信力和莊嚴性,現時制度上有五方面的保障:

第一、香港有嚴謹及清晰的選舉法例和相關的選舉指引,規範選舉的各項安排,確保選舉是有法可依的,以及在公平、公正和誠實的原則下舉行;

第二、香港法例上設有一個獨立、公正和非政治性的選舉管理委員會,由一位高等法院的法官擔任主席,確保在任何時候,香港的公共選舉均是依法辦事,公正嚴明;

第三、選舉事務處是由一班專業和中立的公務員團隊組成。他們政治中立,公正無私,不偏不倚地協助選舉管理委員會籌辦和監察各項選舉;

第四、香港是法治社會,有完善的司法制度,對任何懷疑觸犯選舉法例的個案,有關執法機構會根據相關法例,嚴正處理;以及

第五、任何人如對選舉結果有合理的懷疑,現有選舉法例下設有完善的機制,讓有關人士提出選舉呈請。

  我們會繼續按照這五方面的基礎,繼續維護保障香港選舉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普選行政長官與行政長官的操守

  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七年十二月已定出香港特區的普選時間表,我們可在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二○二○年普選立法會。普選時間表已清晰,第四任行政長官上任後須首要處理二○一六年立法會及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的選舉安排。

  我認為要成功落實普選,在邁向民主的進程中,不能單單倚靠選舉制度的改變。市民對公共政策的制訂、對政府施政的透明度、以至對公職人員的操守等等的期望及訴求皆與日俱增。隨着社會的進步和民主制度的發展,社會上認為應有一個較全面的機制去監察政府、公務員、問責官員、甚至是行政長官的操守,這是可以理解的,亦是必然和必須的。

  行政長官已成立了獨立檢討委員會,檢討現有機制及建議改善措施。當局會全面配合,務求提升現有機制,維護公眾對廉潔、公正、具透明度的政府的信心。

  主席,我謹此陳辭。

2012年3月1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