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beginning of content

border image

演講詞

border image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五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修訂多條法例,就選出行政長官及村代表以及就立法會及區議會的產生和相關安排,提出更改,其中主要包括選舉呈請上訴機制、候選人免付郵資郵寄宣傳信件的安排以及區議會選舉的財政資助計劃。《條例草案》亦就選舉開支作出技術性修訂;以及作出相關及附帶修訂。

選舉呈請上訴機制
--------

  在選舉呈請上訴方面,終審法院及上訴法庭分別在去年十二月及本年三月裁定《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中的「最終決定條文」為違憲及無效。因應相關判決,《條例草案》建議修訂關乎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選舉的選舉呈請上訴機制,引入類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之下的越級上訴機制。

  根據建議的機制,對原訟法庭就立法會、區議會及村代表選舉,包括補選,所作的選舉呈請裁決不滿的一方,若取得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許可,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這安排可從速解決有關立法會及區議會的組成以及村代表的任職的爭議。

候選人免付郵資郵寄安排
-----------

  至於候選人免付郵資向選民寄出宣傳信件方面,現行法例規定,有關信件只能載有與候選人參選的有關選舉的物料。

  有議員建議應該讓不同選區或界別的候選人在同一封免付郵資寄出的宣傳信件中印上他們的參選資料。在考慮有關意見後,我們建議修訂法例,容許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不同候選人可免付郵資向同一名選民或投票人寄出宣傳信件:

第一、立法會地方選區的一張候選人名單和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的一張候選人名單;
第二、有三個議席的立法會勞工界功能界別的候選人;以及
第三、在同一個擁有多個議席的選舉委員會(選委會)界別分組參選的候選人。

  我們相信有關建議可讓不同黨派及組合在同一次選舉中加強對它們的候選人的宣傳,亦可節省紙張。

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
-------------

  在行政長官選舉方面,《條例草案》建議選舉開支限額由自二○○一年起實施的九百五十萬元增至一千三百萬元。有關增幅考慮到二○○○至二○一二年的百分之十二點八累積通脹率;選委會的擴大和經修訂的行政長官選舉投票制度對競選模式所帶來的影響;以及根據過往行政長官選舉的經驗所顯示的新增額外選舉開支項目的需要。

區議會選舉的財政資助計劃
------------

  在區議會選舉方面,《條例草案》建議候選人的財政資助額由現時每票十元或候選人申報選舉開支的百分之五十,以較低者為準,修訂為每票十二元或選舉開支限額的百分之五十,以較低者為準,但津貼額不得超逾候選人的申報選舉開支。經修訂的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財政資助計劃將與二○一二年立法會選舉的財政資助計劃看齊。

  《條例草案》亦建議把區議會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由四萬八千元增至五萬三千八百元。有關修訂考慮到二○○八至二○一一年的百分之十二累積通脹率。

總結
--

  主席,立法會在三月三日及三月五日分別通過了《2010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及《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後,當局已經密鑼緊鼓籌備二○一一年及二○一二年的四場選舉。今次提出的《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正為選舉相關安排,提出建議修訂。在此我希望議員能支持盡快通過《條例草案》,好讓經修訂的選舉安排能在十一月舉行的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及之後的各場選舉實施。

  我謹此陳辭,多謝主席。

2011年5月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