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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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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陳偉業議員對《2011年撥款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致辭全文(一)(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四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陳偉業議員對《2011年撥款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在回應陳偉業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前,我要重申政府訂定政治委任制度的背景及思維。首先,政府所有的副局長和政治助理的職位均是在二○○七年十二月經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後才開設的。一直以來,政府在聘請相關官員時都是十分嚴謹的,並以用人唯才的原則為基礎。政府在推動政治委任制度發展最重要、最關鍵的考慮之一是要配合香港的政制,邁向普選。一如馮檢基議員剛才所說,政治委任班子這制度能與選舉制度一起走向普選,是相輔相成的。

  香港在六年後,即在二○一七年便會普選行政長官,經提名委員會提名若干候選人後,全港合資格選民便可以一人一票選出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因此,我意識到在二○一七年前後,各準候選人會組織各自的班子──有些是他們的智囊、有些是他們在地區或界別的「拉票」隊伍;有人會為他們撰寫政綱,有人會為他們進行宣傳活動,爭取市民的支持和界別的配合。因此候選人在成功當選為行政長官後,便可以從其競選班子中挑選政治委任官員出任司長、局長及其他副手等。

  政府現時先設立政治委任制度,目的是讓選舉制度在成熟時,香港經普選產生的領導人會有自己全面的政治班子。與此同時,從二○○二年開始,政府保留了香港文官制度中最重要、最關鍵、最優良的部分──常任的公務員制度。常任的公務員制度是專業、常設、政治中立的。每個政策局中都設有常任秘書長的職位,有關的概念是──五年一任的行政長官和他的政治班子的上台、下台,不會影響不同的政策局和部門的恆常運作。香港可以有政治領導人的更替,但公務和政策工作是持續的。

  當年在設立常任秘書長文官制度這層時,政府是參考了其他普通法國家的做法,包括英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等。因此,自二○○二年設立政治委任的司局長制度,及自二○○八年開始委任政治委任的副局長及政治助理後,現時是有了新的局面──就是政治的評估和分析是由副局長和政治助理主責處理,而政策的分析和提出方案是由常任秘書長和相關的公務員同事處理,而作為每個政策局主腦的局長則需要結合政策的分析、建議和政治的評估兩方面,從而釐定政策。因此,現時的制度是比以往更齊備。副局長自二○○八年年中開始上任後,就出席立法會大會和事務委員會等,協助解釋政策局的立場;而在局長外訪或休假期間,亦有正式的署任安排。政治助理負責與不同的界別、區議會、黨派、組織等聯繫,並提供政治分析和總結報告,對局內釐定政策立場是十分有幫助的。

  主席,不同的智庫亦非常留意政治委任制度的實施。例如,新力量網絡在去年十二月發表了《二○一○年度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管治評估報告》。他們的評估是:自二○○八年以來公務員出席立法會會議的總次數下降了百分之五點八,發言的總次數亦約下降了百分之五十;相反,政治委任官員出席會議的總次數顯著增加了百分之二十點七,總發言次數亦比各級公務員多逾倍。我一早已意識到會有這樣的結果。還記得在二○○七年向立法會提出開設副局長這層職位時,我們有個整體的承諾,就是局長或副局長都應出席立法會事務委員會每月的會議,處理最關鍵、最具政治性的一、兩項議題。至於那些比較技術性和政策性的議題,則可以留待由公務員同事向各位解釋。所以,我們現時的制度已開始實行,亦已有了雛型。

  在總結前,我回應一下各位議員。陳偉業議員表示,他原先是支持開設政治委任制度的,但他認為在開設後好像是沒有甚麼效果。事實絕對不是這回事。首先,我們自二○○二年開始,亦自二○○七年第三任行政長官上任,整個政治團隊──包括司長、局長、副局長和政治助理──都是認可第三任行政長官在參選期間所提出的政綱的,並會在往後五年貫徹執行落實這政綱的。

  第二,自二○○二年實施政治委任制度以來,相關的政治委任官員,包括個別局長,在出現某些政治事件後需向公眾鞠躬致歉,亦有局長因這些事件請辭然後離任。從積極層面看,這制度是由整個團隊來配合以落實行政長官的政綱;而從比較消極一點來看,如果有些比較負面的情況出現,亦一定會有人願意承擔政治責任的。

  陳偉業議員亦問,如一個政策局中有局長、副局長和政治助理,三個人是否一個團隊、是「一隊波」呢?我可以告訴大家,以我所屬的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為例,我和我的副局長及局內的高層公務員同事都配合得非常好,在局內的分工亦是非常明確的。我的副局長除了協助署任我的工作和處理有關政制的事宜外,亦主責處理有關人權的事宜。我的常任秘書長則除了協助我處理各方面的政策事宜外,亦主責統籌內地事務。我們這個團隊的內部運作是很恆常和順暢的。

  接着黃毓民議員提出了數個問題,包括國籍和外國居留權的問題,我們在各副局長上任之初確實需要處理這事。自二○○八年年中以來,政府的立場非常明確,雖然按照《基本法》,出任副局長的同事不需要放棄外國國籍,但政府會在他們上任前向其表明,不論議會內外,均對副局長層面的政治委任官員擁有外國居留權頗有意見,因此他們應按自行評估而決定是否保留或放棄其外國護照。自二○○八年以來,情況已穩定並已獲得處理。

  黃毓民議員又特別提及,行政長官在二○一○年的《施政報告》中再提到「旋轉門」的安排是否應要加強。其實當時行政長官只是點出一個大原則,我往後在議會內已向各位議員解釋了,我們的整體思維是希望在長遠而言,「旋轉門」這安排可更為有效。舉例說,在美國出任部長、副部長等職位的人士,在四年一任的任期完結後,大多都會回到智庫繼續作政策研究,然後在過了一任任期後,若成功當選便又可再回到政府擔當政治委任官員。我們確實希望這制度在香港可更恆常、更順暢、更全面,以致我們發掘出來的政治人才有較多的出路,從而不論在「朝」或在「野」期間都可以對香港有貢獻。

  談到這些政治人才,我又要表明:政治委任制度,特別是副局長和政治助理這兩層,不是用來培訓政治人才。加入政府的政治人才,就要「打真軍」、並要處理當下該處理的事宜和政策議題。透過副局長和政治助理制度,我們可以發掘到人才,在過去兩、三年,大家也看到有副局長已晉升至局級官員層面,而在有核事故或旅遊警示的事故時,大家也會對某些副局長的表現是比較認可和認同。雖然這制度仍在比較初期的階段,自二○○二年到現在僅只有不足九年,而自二○○八年年中則其實是三年也未夠,但政治委任制度中三層的政府委任架構已有雛型。

  到目前為止,整個政府內的政治委任制度只有四十個職位。我們在過去數年制定這水平時,只設四十個職位是有本身的考慮的。雖然行政長官每五年一任,但我們不希望出現像美國總統更替時出現的「大換班」情況。在華盛頓,每四年便有數千人「換班」,但在香港最多只有四十人「換班」,因為我們希望為香港提供相對穩定的政局。我們是有參考外國的總統制和政治委任制度的安排,所以我們有政治委任團體和內閣制度;但我們也保留了普通法區下如英國的常任秘書長制度。所以這兩種制度,不論是英國或美國的,我們也是盡量取其長來應用於香港。

  最後說一點。今日這修訂,是認為政府既然只有年餘的任期,便不要繼續就兩個副局長和數個政治助理的職位保留財政撥備。主席,大家處理各部門的公務多年,應明白政府職位在經過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開設後,每個部門的總目就要包括這些財政撥備。但我亦承認,因政治委任的職位應是五年一任的,但現在只餘年多,要跨越這個「欄」來聘請合適的人選,難度是越來越高的。但原則是原則,我們既然開設了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的職位,便要在預算案內有恰當的撥備,所以,我懇請各位議員反對陳偉業議員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11年4月14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