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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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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政治委任官員的離職就業安排」議案的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一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吳靄儀議員動議辯論「政治委任官員的離職就業安排」議案的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

  多謝各位議員就政治委任制度表達這麼多寶貴意見。因為大家發言的範圍很相近,所以我只會就數個重點再作回應。

  首先,我要重申,香港特區政府對主要官員和政治委任官員不論在職期間或離職後都不應容許有利益衝突事宜發生,這大原則大家均認為是應該堅守的。同時,有數位議員,包括林健鋒議員、林大輝議員均提及,《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的就業自由──《基本法》第三十三條是:「香港居民有選擇職業的自由。」所以,不論公務員或政治委任官員在離職後,政府均須依照《基本法》保護他們的人權,問題是兩者如何平衡。所以,政府在二○○二年首次設立政治委任主要官員制度時曾就這問題進行討論,然後才有現時的政治委任官員的就業安排。

  林大輝議員特別提及現時的制度,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審議了某位政治委任官員在離職後準備工作的申請,只需以新聞稿交代,到底是足夠還是不足夠?我們現時在討論政治委任官員,他們在職的五年期間,負責處理特區的政策、立法事宜,在政治上要向立法會和公眾問責。我們意識到有委員會來審議相關官員離職後的就業安排,而透過大眾傳播媒介、立法會的監察,這制度本身就有足夠力度規管官員離職後不可做一些與在職時有潛在或實質利益衝突的事宜。透過公眾監察,其實與政治委任官員每天面對的公眾監察,是二而一的事。

  我接着想談談,梁耀忠議員特別提到,香港的政治委任制度的原意是培訓和孕育一批「政治精英」。我認為「政治精英」這四字不是最恰當的描述,其實整個政治委任制度是希望擴闊參政、從政的光譜和機會,讓大家除了可擔當由競選產生的議員,也讓不論有否黨派背景的人士有機會可以加入政府擔當司長、局長、副局長或政治助理等職位。這些從政的階梯的存在,可以配合議會的競選,令在香港從政的門路更全面、更齊全。世界各地的民主開放社會都是既可以經由競選進入議會,亦可以加入政府成為內閣成員的。

  但既然有選舉,就沒有肯定,亦不會有人永遠在位。所謂「江山代有人才出」,我們的政治委任制度當然也需要有「旋轉門」的安排,也需要有離職後的審批制度。所以,梁耀忠議員得出的結論──不如以後取消這制度,我相信並不符合香港的需要,不符合在二○一七年和二○二○年相繼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和普選立法會這民主化的過程,以及香港施政制度的需要。

  梁國雄議員簡單地表述,指我們的政治委任制度等如「無需負責」。其實很簡單,我反問一句:如果「無需負責」,那麼我們為甚麼每天都在立法會這裏,向立法會、向公眾交代我們所做的工作?為甚麼在有問題發生時,會有主要官員請辭和離任?這正是在二○○二年開始訂定的政治委任制度在發揮效力。

  最後,我想再重申數個重點。第一,現時的政治委任官員與高層公務員離職後申請工作的安排有所區別,是因為兩個制度有截然不同的地方,兩者的聘用條件亦有不同。公務員是常任制,可以工作至五十五歲、六十歲才離任,離任後亦享有長俸或強積金的退休安排。所以,我們在二○○二年設計政治委任制度官員離職後工作的安排時,把控制期訂得較短。

  第二,我們也參考過外國的制度,大家提到的歐美各國。如果大家有留意,英國和美國的高層官員在離任後很快便可以重新加入商界辦事,例如前英國首相馬卓安在離任後便在銀行辦事,還有剛才有議員提到的前美國財長Hank Paulson。大家亦會留意到,前美國總統克林頓在離任後著書和周遊列國進行演說而從中獲得盈利。所以,香港的制度其實算不上特別寬鬆,我們是參考過其他地區如何處理這問題,然後才訂定在二○○二年開始的這套安排。

  第三,我想談一談的是,各主要官員過去多年在離任後都是尊重制度來辦事的,而這套制度亦是行之有效的。例如,現時在議會內的同事葉劉淑儀議員在離任保安局局長後,前往外國進修數年才重返香港、重返工作。又例如,楊永強醫生在離任後也只在大學擔任客座教授。再例如,梁錦松先生在離任財政司司長後,也是經過一段時間才重投金融界工作。

  所以,我們的主要官員在職時固然有重要的職責,在離任後也很尊重這套制度。直至今天,整體而言前任主要官員在離任後並沒有發生過有利益衝突的聘任情況,所以我們認為現有制度依然行之有效。但今天大家發表了這麼多詳盡和仔細的意見,政府是會細心研究的。

  主席,我謹此陳辭,多謝各位議員的意見。

2011年1月12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