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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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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王國興議員對《2010年撥款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王國興議員對《2010年撥款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致辭時的發言全文:

主席:

  今日聽了四個多小時的辯論,再次證明香港的立法議會,在民主的傳統下確實是自由開放和富有色彩的。香港的政治光譜確實很闊,不但泛民陣營內有至少兩派,建制派和獨立議員也有多種意見。我認為真理確實是越辯越明的,所以詹培忠議員不用擔心。我亦很尊重王國興議員今天提出的修正案,他的原意是要反映社區和市民的意見──市民整體是不支持舉行這場補選,策動所謂「公投」。王國興議員這方面的意見我是知悉的。

  王國興議員動議的修正案,建議將總目163(即選舉事務處的「運作開支」),削減一億四千七百萬元,目的是不希望推動二○一○年立法會五區補選。

  特區政府一貫的立場是認為這場「五區請辭」及補選是沒有必要,是本來可以避免的,亦是五位前議員理應要避免的。在二○○八年九月,全香港、九龍及新界的登記選民選出六十位議員,就是要各位為香港社會服務四年。在四年的任期內有很多議題要處理,包括二○一二年政改方案,也包括我們今天在辯論的財政預算案所涉及的社會、經濟、民生議題──既然大家宣了誓要按《基本法》服務香港特區,就要尊重《基本法》來辦事。特區政府亦已清楚表明,在《基本法》下沒有任何「公投」機制,所以不論今次補選──所謂「公投」──的結果如何,都是完全沒有法律效力,亦是特區政府不會予以承認的。

  特區政府的架構,包括選舉管理委員會,是一定要依法辦事、依法進行這場補選的。但大家要看清楚,特區政府並非要遷就公、社兩黨,我們最關心的是,按《基本法》香港的七百萬市民、三百三十多萬登記選民在這議會內要有足數六十位議員代表他們、為社會服務。這就是今次要申請撥款的重要性和基礎。

  大家多次表明要依法辦事,《立法會條例》第三十六條表明,選舉管理委員會必須在立法會秘書宣布立法會議席出現空缺時,安排補選。《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十二條亦訂明:「選管會、選管會成員或總選舉事務主任在執行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下任何職能時正當招致的所有開支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特區政府必須履行這項法定責任,並根據一貫做法,已在二○一○/一一財政年度總目開支下,為選舉事務處納入一億四千七百萬元的撥款。

  二○一○年立法會補選的總開支約為一億五千九百萬元,其中一千二百萬元已在二○○九/一○年度的財政預算中支付,所以在二○一○/一一年度,只需承擔一億四千七百萬元。經過今天的討論,在座議員均認同政府須依法辦事。但為甚麼在大家均認為須依法辦事的情況下,公、社兩黨那樣奇怪地策動這次沒有必要、不自然的補選?余若薇議員多次表示,他們沒有選擇的餘地。但其實並非如此,他們是完全可以有選擇的,她選擇今天仍然留在議會內就二○一二年政改方案發表意見,為甚麼要認為策動「五‧一六」補選是唯一的選擇?余若薇議員又表示,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是「倒退」,她特別提到今次建議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只是增加至一千二百人,比不上○五年增加至一千六百人的建議,這些都是以偏概全的論述。

  二○○五年時尚未有普選時間表,但今天已有。我們知道再隔一屆,在二○一七年就可以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按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這位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要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的若干名候選人選出,而提名委員會的成立可以參照選舉委員會。既然到了二○一七年已是以「一人一票」的方式由全體合資格選民選出行政長官,那提名機制就要有均衡參與、由四大界別同等地參與,所以今次與二○○五年的情況是不同的。如果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人數增加至一千二百人的建議和普選時間表表明二○一七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兩者結合來看,就是一個全面的、完全的建議,所以大家不要相信公民黨扭曲這憲制的事實。

  第二方面,余若薇議員昨天表示,二○一二年的政改方案提出把立法會議席數目增加七十席是「毒藥」。律師通常都是頗「叻」的,資深大律師在說話方面就更「叻」,不但可以「由黑變白」,更可以「由直變扭曲」,真的令我嘆為觀止。

  其實公民黨及其他泛民黨派都有很多議員、候選人參與各場選舉,包括區議會選舉。區議會選舉有三百三十多萬的選民基礎,等同在座各位立法會直選議員的選民基礎,因此不要抹煞這民主基礎。大家每星期都談爭取民主,說由一九八五年到現在已爭取了二十五年。既然如此,為何要把這最有民主基礎的區議會制度矮化和污衊。大家可以認為二○一二年選舉制度的建議不夠民主,但不要扭曲事實。

  余若薇議員亦提到在二○○八年九月的選舉中,有六成市民選了泛民黨派的議員,因此在直選方面他們是獨佔鰲頭的。這當然是事實,我亦相信市民認同選出多些議員以監察政府,而政府亦歡迎議會的監察,但我們不可以只看事實的片面。

  主席,我想透過你告訴余若薇議員及其他議員,根據中大的民意調查(見《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建議方案》第5‧11段、注腳119):「中大香港亞太研究所於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二月四日進行的民意調查,有百分之六十四受訪市民接受/非常接受人大常委會所訂二○一七年可以普選行政長官,之後(即二○二○年)立法會全體議席亦可由普選產生的決定。」因此,我想告訴余若薇議員及各位議員,民意是有多層的。我們都尊重、接受及維護二○○八年九月立法會選舉的結果,但大家在處理二○一二年政改方案時亦要貼近民情,是有超過六成市民接受二○一七年及二○二○年的普選時間表的。

  余若薇議員亦再次提到,一九八九年二月通過的《基本法》草案中有提及「公投」的制度,但在一九九○年四月通過的《基本法》並沒有「公投」的制度。既然沒有,便是沒有,我們現今就只可以、亦只當須按《基本法》,包括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規定來處理政改的議題。所以,我回應何秀蘭議員,我可以再三向你表示,特區政府不會提、亦不會接受香港有「公投法」。

  有好幾位議員,包括何秀蘭議員,提及到底政府會如何使用這一億四千七百萬元。正如譚耀宗及其他議員提到,政府需要聘請一萬四千六百位人員、安排五百二十個投票站以進行投票及點票的工作。在一億四千七百萬元中,絕大部分是用在這方面的。但特區政府是有原則的,會按照過往的補選及大選的安排那樣辦事。在二○○七年十二月港島區的補選中,政府用了七十萬元作宣傳公關工作。我們現在亦會用三百萬元來處理「五區請辭」、補選的公關及推廣工作。

  何秀蘭議員日前在政制事務委員會問政府何時開展在電子傳媒的推廣工作。我趁今天向各位議員匯報,在二○○七年,政府在十二月二日「投票日」之前十三天,即在十一月二十日開展在電子傳媒的推廣工作。今次,就二○一○年的補選,政府會在五月十六日「投票日」之前二十一天開展在電子傳媒的推廣。政府會在四月二十六日開始在電子傳媒有這些介紹。

  主席,接着我想進一步回應好幾位議員的意見,包括四方面。

  第一,我剛才表示知悉並很尊重王國興議員反映區內市民的意見。但政府在聽到市民的意見之餘,亦必須依法辦事,一如既往地將今次補選的撥款放在財政預算案中。我亦接受議會需要審議有關撥款,因此今天有此修正案,讓各黨派,包括獨立議員,充分表達意見後才作出表決──這顯示了積極的一面,我是接受的。

  但大家可以看到,市民對動用一億五千多萬元有很清楚的意見。所以我再次向公、社兩黨表示,雖然《基本法》沒有寫明,但並不表示你們就可以任意進行。合法的事情並不代表一定合理,市民看在眼裏,記在心頭,你們將來是要付出代價的。

  梁美芬議員特別提醒我,可能會有人再接再厲,因此「好戲在後頭」。我相信公、社兩黨清楚知道他們今天是在走「法律罅」,市民看得清楚,亦很明白動用一億五千萬元公帑是甚麼一回事。如果有政黨和議員再次濫用「請辭」機制,社會是會唾棄他們的。

  我回應第四方面,梁美芬議員說政府應研究修訂《立法會條例》。我想說的是,《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列有被選權和選舉權,不論我們如何修訂《立法會條例》都一定要符合《基本法》,這是第一個原則。第二個原則是,如果提出任何限制,譬如你說限制已請辭的議員不可在某段時間內再次透過選舉加入議會,我們一定要小心衡量這些限制是否合理、在《基本法》前能否站得住腳。第三點我們要衡量的,是有關限制是否切實可行、可以成功堵截有人再次走類似的「法律罅」。

  我日前曾向大家解釋,在九七年前和九七年後的選舉條例內都有辭職的安排,既然如此,我們便要作通盤考慮。特區政府的態度是明確的,我們要認真研究是否可以修訂本地條例以有效地堵截這些漏洞,回應市民對我們的期望。

  最後,我作點總結。

  主席,我知道今天是研究該筆一億四千七百萬元的撥款申請,但很多黨派和議員將此議題連結到參政、參選;連結到功能界別的前景;連結到如何落實普選。所以在作總結時我要指出,我的觀察是在這場請辭和補選中,公、社兩黨看來是不會成功的,因為市民對此整體上是不支持的,民情是很清楚的。

  所以我奉勸公、社兩黨,不要繼續逆民意而行。你們在二○○五年已試了一次,當時有百分之六十的市民希望二○○七年/二○○八年的方案可獲通過,但你們逆民意而行,否決了方案,令政制原地踏步。今日你們逆民意而行,強行走出這一步,要進行補選,策動所謂「公投」。下一步我希望大家三思,不要再次逆民意而行,大家要讓二○一二年的兩個選舉辦法踏出一步,讓香港的民主踏出一步,讓香港可以為普選鋪路,不要再次原地踏步,要為二○一七年、二○二○年落實普選,創造更有利的條件。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不要支持這動議。

2010年4月22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