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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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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動議修訂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訂立的五項附屬法例決議案致辭全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十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訂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訂立的五項附屬法例(包括《2009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修訂)規例》、《2009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修訂)規例》、《2009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修訂)規例》、《2009年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規例》及《2009年選舉程序(村代表選舉)(修訂)規例》)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修訂《2009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修訂)規例》、《2009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修訂)規例》、《2009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選舉委員會)(修訂)規例》、《2009年選舉程序(行政長官選舉)(修訂)規例》及《2009年選舉程序(村代表選舉)(修訂)規例》(《修訂規例》),修訂內容一如議程所印載。

  《修訂規例》於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提交立法會省覽,隨後由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審議。小組委員會已完成相關的審議工作。我謹此衷心感謝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以及其他委員在審議期間所提出的寶貴意見。

  《修訂規例》由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制定,目的是制訂選舉程序,方便已登記為選民的在囚人士和遭還押、被拘留或被拘捕人士(受羈押選民),在公開選舉中投票。

總選舉事務主任或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必須指定選票分流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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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小組委員會會議上逐一審議《修訂規例》的條文時,有委員留意到《修訂規例》建議規定總選舉事務主任或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必須在憲報刊登公告,指定一個或多於一個地方作為選票分流站,以在換屆選舉或一般選舉中,將自專用投票站接收的選票分類。該委員指出除換屆選舉或一般選舉外,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同一日為多於一個選區舉行補選,亦可能須設立選票分流站。

  在換屆選舉或一般選舉中,由於全部選區都會進行投票,因此必須設立選票分流站,將自專用投票站接收的選票分類,然後送往相關的點票站點票。就補選而言,由於通常只會就單一選區進行補選,因此在點票前無須把選票分類。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第5條的規定,選管會可為執行其在《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下的職能而作出其認為有需要或適宜作出的其他附帶作為或事情,或行使其認為有需要或適宜行使的權力。因此,《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已授權選管會在同日有多於一個選區進行補選時,可設立選票分流站。不過,為了提供更清晰的法律基礎,我們建議修訂《修訂規例》,規定總選舉事務主任或民政事務總署署長必須在憲報刊登公告,指定一個或多於一個地方作為選票分流站,以在換屆選舉或一般選舉或在總選舉事務主任或民政事務總署署長認為適當的情況下的補選中,將自專用投票站接收的選票分類。

其他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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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提出的議案亦包括了一些技術上的修訂。

  我在動議提出的建議修訂,已獲得小組委員會的支持。我謹此再次感謝小組委員會的寶貴意見。

  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我提出的修訂。多謝主席。

2009年10月2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