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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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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種族歧視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決議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種族歧視條例》及《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的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依照議事程序表,動議通過我名下的決議案。提出這個決議案是為了尋求議員,在經一項輕微文本修訂後,批准根據《種族歧視條例》第83條所訂立的《種族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

  《種族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起的法律程序)規例》如獲得通過,根據這規例和《種族歧視條例》(《條例》)第83條,平等機會委員會便可以在一名受到種族歧視、騷擾或中傷的受害人可根據《條例》第70條提起法律程序但沒有提起時,而該個案帶出一個原則問題、為公正起見應提起法律程序,以及平機會覺得該申索具備充分理由時,以平機會的名義提起法律程序。

  上述規例亦使平機會可申請申索人根據《種族歧視條例》可獲得的補救。這些補救包括指出法律程序的標的作為是違法作為的宣布和針對有關作為的強制令。
 
  雖然在描述平機會提起法律程序的門檻時,這規例和根據《性別歧視條例》及《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訂立的相類規例的用詞、以及《殘疾歧視條例》下的相應規例的用詞,兩者之間有所差異,但平機會已確認,在各項反歧視條例下決定是否以平機會名義提起法律程序時所採取的準則,基本上是一致的。我注意到平機會已承諾發表公開聲明,以表明這立場。

  主席,我謹提出動議。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