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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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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恢復《在囚人士投票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時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六月二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在囚人士投票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時的發言全文:

主席:

  政府在今年五月六日向立法會提交《在囚人士投票條例草案》。相關的法案委員會已完成審議工作。在此,我衷心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各位委員及立法會秘書處的同事在過去一段日子以來群策群力,順利完成審議有關的《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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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八年十二月,高等法院就三宗有關在囚人士投票權的司法覆核個案作出裁決。法庭裁定,《立法會條例》現時對在囚人士登記成為選民的權利和投票權的劃一限制違憲。當局應作出安排,令在囚人士及遭還押但未被定罪人士可以在投票日當日投票。

  《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落實法院就司法覆核個案作出的裁決。《條例草案》將移除在囚人士及被裁定干犯與選舉有關的罪行或賄賂罪行的人士根據《立法會條例》,被禁止登記為選民及投票的現行規定。

  有關草案亦會修訂於《行政長官選舉條例》、《區議會條例》及《村代表選舉條例》內相關的喪失資格條文。

  此外,就選民登記地址的規定方面,《條例草案》會訂定安排,容許合資格但在監獄外沒有位於香港的家居的在囚人士,可以他們在香港的最後居住地方,登記為選民。如果他們未能證明自己的最後居住地方,則以他們過往根據《人事登記規例》提供的住址,登記為選民。

法案委員會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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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案委員會會議上,有某些議員建議容許終身監禁人士以監獄地址作為選民登記地址,但亦有議員反對這項建議。法案委員會就此有十分深入的討論。

  我們認為,所有在囚人士的登記地址,都應該根據同一套安排行事,做到「一視同仁」。因此,我們並不贊同就終身監禁人士和其他在囚人士採取不同的安排。

  根據現行安排,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會定期逐一覆核無限期監禁刑罰的案件,並向行政長官建議應否將刑罰減至確定限期刑罰。這些獲減免刑罰的在囚人士,基本上等同其他被判固定期限刑罰在囚人士,因此應得到相同的待遇。

  我們亦不贊同以監獄地址作為在囚人士的選民登記地址。這是為了確保選舉「公平、公開、公正」。基於保安理由,懲教署不時會因運作上的需要而安排終身監禁人士由一間懲教院所轉往另一間院所。如果容許他們以監獄地址登記,有些人士或會認為懲教署的安排足以影響在囚人士所屬選區,左右選舉結果。當局認為應該避免這方面的疑慮。

  有議員提出,終身監禁人士與懲教院所所在的社區的連繫,較諸與他們最後居所所在的社區更為密切。我們並不認同這看法,原因是終身監禁人士可能不時轉院所,而且他們與監獄之外的社群隔絕,根本談不上與懲教院所所在的社區有明顯的連繫。

  相反,某些在囚人士可能十分認識他們原來居所所在的社區,甚至有深厚感情,他們的親友也可能在這些地區居住。如果要求這些在囚人士以監獄所在地登記,其實更為不合情理。

  此外,高等法院就在囚人士投票權的司法覆核裁決中,亦駁回有關個案的在囚人士以監獄的囚室作為選民登記地址的申請。

  我在此引述高等法院裁決中第一百九十四段:“the Electoral Affairs Commission was quite entitled to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Mr Choi’s prison cell in Stanley was not his dwelling place in Hong Kong at which he resided and which constituted his sole or main home at the time of application for change of address.”

  劉慧卿議員及涂謹申議員亦提及,外國某些地區容許在囚人士以監獄作為登記地址。確實比利時及德國是有這方面的安排;然而,澳洲、加拿大、法國及南非等法區均是以在囚人士最後居所的地址作為登記的標準。
 
  基於以上的考慮,我們認為不宜容許終身監禁人士根據監獄所在地登記為選民。有關人士的登記安排應與其他在囚人士的登記安排一樣。

法例實施的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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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條例草案》有關投票權的條文,必須與規管投票實務安排的附屬法例彼此配合,有關條文稍後才可以生效。我們於今天已向立法會提交有關投票實務安排的附屬法例,亦會爭取早日完成有關的立法工作,讓有關條文盡早可以生效。

  至於《條例草案》其他條文主要為在監獄外沒有家居的在囚人士,訂定他們登記為選民時所採用的登記地址安排。有關條文毋須等待附屬法例的修訂,待《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後,我們計劃於七月三日首先實施這一部分的主體條文。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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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有關法例的修訂為在囚人士在各個公開選舉中的投票權提供統一及完整的法理基礎,以及恰當的投票及保安安排。

  我要再回應梁耀忠議員的意見。他特別提及在懲教院所內要確保在囚人士及被還押人士獲得選舉資訊的權利。在保安及資源許可的情況下,懲教署會在各方面配合,務求使已登記為選民的在囚人士及被拘留人士獲得與選舉相關的資訊。這包括好幾方面。為了確保正在服刑的選民可以盡快收到有關選舉的資料,選舉事務處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將投票通知卡及候選人簡介單張寄往這些在囚人士用作通訊地址的懲教院所。懲教署亦會存備額外的候選人簡介單張供給有關的在囚人士選民以作參考。選舉事務處亦會依循郵寄選舉廣告的現行做法,向候選人提供印上包括在囚人士選民的已登記選民的地址標貼,讓候選人可以寄發有關的選舉廣告給所有有關的選民。另外,在囚人士及被拘留人士亦當然可以透過懲教院所內的報章,或電台及電視台的傳媒報道而得悉與選舉相關的資訊。

  主席,我再次多謝各位議員就此問題給予政府各方面的意見。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二讀《在囚人士投票條例草案》。多謝主席。

2009年6月24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