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beginning of content

border image

演講詞

border image
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致辭全文(二)(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六月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全面檢討問責制」議案辯論回應時的致辭全文:

主席:

  到立法會參與動議辯論是很好的,因為議員的素質確實是很高的。最後發言的幾位議員──詹培忠議員、黃毓民議員是不同風格的雄辯滔滔,在政治光譜中亦是比較近左右兩個極端,對於不知道歷史背景和政策實況的,如果單單聽任何一篇的演辭,都會有部分人士認為有一定的道理。所以既然黃議員那麼給我面子邀請我在這裏交流一下道理,我亦再回應一下。

  梁國雄議員問,未達至普選可否問責呢?是必然可以的。邏輯是因為香港是自由開放的社會,雖然現時還未有普選,但政府高層的同事每天都要在立法會內外面對議員、黨派、傳媒、市民的質詢,要為政府所作出的所有決定交代和問責。

  雖然李卓人議員現在不在會議廳,但我也要讚許他一聲,談到口才,張文光議員、李卓人議員在這個議會中都是名列前茅的。而李議員有一項本事,就是很懂得「玩邏輯」,或者他應該把這種手法登記copyright,作為商標。他問權力的來源在那裏?行政長官、特區政府、各位議員、香港的司法機關的權力都是源自《基本法》。至於行政長官到底向誰問責、向誰交代?《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說得很清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即是向香港社會、香港市民負責。作為主要官員的司長、局長,政府班子中的副局長和相關人員,都支持行政長官向香港社會、香港市民負責。雖然今天我們還未可以落實普選,未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未落實普選立法會,但每天都有很重要的、公眾關心的議題在這議會中辯論、在這裏研究、在這裏表決。我們提出的法案、議案、預算案,如果沒有各位議員的支持,是寸步難行的。所以雖然未有普選,我們依然有行政和立法機關的互相配合、互相制衡;有憲制的制度來進行制衡。

  有好幾位議員問,現時未有普選,到將來有的時候,會不會是政黨政治呢?我可以肯定地向大家說:「會」。政黨政治自八、九十年代在香港逐步萌芽生長,將來一定會開花結果。

  將來的行政長官會需要一個多黨派的政治聯盟來支持由他所領導的特區政府。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要落實其競選政綱,會較現時更需要各位議員和黨派的支持。但要建立這樣的政治聯盟,我們需要起碼兩方面的元素:第一,介入這個行政架構的司、局長和他們的副手,要有一定的理念和行政經驗;第二,不論是政府或是議員,將來如果有聯合政府,就要懂得掌握脈搏。所以,一方面要有行政架構的經驗,另一方面要有政黨的參與,可以掌握社會、市民、不同界別的脈搏是很重要的。

  大家可以問,到底我們現正處於甚麼階段?我們現階段一方面要發展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制度;另一方面,我們要為將來達至那一天鋪路。不可以說現時未達至普選就甚麼都不做。如果是這樣的話,到了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時,請進來的不同黨派的成員可能只有議會的經驗、只有與居民開居民大會的經驗、與業界商討問題的經驗,而沒有行政政府的經驗,這將會是個很大的真空。

  再回答其他議員提出的論點,梁耀忠議員說,在處理人類豬流感的事件上主要官員和副局長不應邀功。絕對沒有這種事。我剛才說的,只是希望大家明白,政治委任的官員和專業的公務員團隊是相互配合的。局長和副局長要在處理這件事上,向公眾、向議會交代,維持公眾對處理這件事的信心。醫護人員和相關的專業部門,其他的部門包括民政署,當然需要全力以赴。公務員團隊是按照他們多年以來的專業傳統來辦事,在今次這件事可以體現到。

  馮檢基議員再次陳述他為何支持政治委任制度。我想說的是,在九七前我們有超過一百五十年的英治年代,而到了後期最後的十二年,我們才開始有選舉制度。但有了選舉制度,社會就有變,是有變革的,社會、議會與政府間的互動是改變了。所以我贊成馮議員的說法,這年代不再適合「政務官治港」的模式。

  我也做過政務官,很明白這套經驗和辦事方法是怎樣的。政務職系的同事的專長是懂得按照政策範疇的問題來做研究、做建議、提方案,這是政策工作。但說到政治工作,特別是香港社會已引入了選舉的元素,政府的同事就需要多些經驗、多些元素,政府的施政才可以是完全的。除了懂得做政策,還需要如我剛才所說的,要能「掌握社會的脈搏」。

  在推動政治委任制度時,我們保留了殖民地年代「文官制度」最有用的元素,就是專業、常任、中立的公務員制度,所以我們在二○○二年設立了常任秘書長的制度。我們把以前的年代最有用的保留下來,與此同時,我們亦引入了政治委任制度的內閣制,有點類似外國政府有政治委任的內閣制那種制度,但我們不會學足美國。美國每四年一任的總統,經選舉產生後到華盛頓就職時會轉換數千人。香港現時的制度每五年最多轉換四十人,這對於香港整個行政架構保持一定的穩定性是有幫助的。

  謝偉俊議員問,到底我們按《基本法》的甚麼基礎來實行政治委任制度?他特別關心的《基本法》第一百條,主要是有關九七年後維持公務員同事的聘任條件。公務員體制當然很重要,是我們要保留的制度的一部分。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名,由中央委任我們這些主要官員。根據《基本法》的第五十五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及社會人士當中委任。所以我們現在實行的由二○○二年更新了的制度,所有司、局長都是每五年一任,不超越提名他們出任主要官員的行政長官的任期,是完全符合《基本法》的,也是將在九七年之前香港的「文官制度」,加上政治委任這一層,使更適切地回應和處理香港現今的管治。

  何俊仁議員問,權力從何而來?行政長官的權力是源於國家的《憲法》。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立是源於國家《憲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雖然現時我們尚未達至普選行政長官,但是憲制基礎在《基本法》、國家《憲法》中是明確的。雖然現時未達至普選,但何議員不能指政府在二○○二年改制是向公務員「奪權」。你具色彩的言論並不表示你的說話合乎《憲法》原則,因為根據《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行政長官負責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中央授權並委任的行政長官負責香港的管治,亦負責帶領香港的公務員體制。因此,公務員行使憲制及法定的權力亦是源於《基本法》。所以說「奪權」是沒有憲制基礎的,只是似是而非的言論。

  陳淑莊議員問,到底何時才會有參選的人士出任政治委任制度下的官員?有關參選人士方面,在二○○七年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我們可以看到曾蔭權先生本來是政務司司長、梁家傑議員本來是在立法會服務,所以有朝一日政治委任制度下的官員是絕對有可能參選行政長官的,而在座的立法會議員,假以時日,我相信亦會有其他的議員會有興趣參選將來各任的行政長官。這制度是可以孕育出一些參選、參政的人士的。

  何秀蘭議員問,行政長官是否只會挑選「建制派」人士作政治委任?如果大家看清楚,在現在的行政架構內,例如行政會議的成員,有好幾位是以前泛民主派的人士,包括張炳良先生和胡紅玉女士,所以特區政府的架構並不那麼清晰,是甚麼背景的人士都有的。

  最後要回應一下劉慧卿議員,她每次都要反駁我,說我不應把香港的制度與外國的比較。我希望劉議員不要誤解,更不要扭曲我的言論,因為我每次作這樣的比較都有個前提,我一定會說明香港現在是未達至普選。其實我們和外國的分別是甚麼呢?你們認為應先達至普選才實行政治委任制度,我們認為應在普選前開始這制度為將來鋪路,我們最大的分別只在於此。當然我們還有另一分別,就是到底何時普選、怎樣普選。這些在未來八年、十一年是可以逐步由大家討論、政府提案、議會表決。

  大家可以對現有的政治委任制度作出批評,甚至可以指政府所聘任的並不是每位都那麼精明、亦未必每位辦事都那麼明快。但我們今日並不是談論個別人士,而是制度。我們認為這制度對香港將來整體的政制發展是有幫助的,可以逐步令制度更完善,我呼籲各位議員不要支持黃毓民議員的動議。多謝主席。

2009年6月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