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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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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09年法律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

政策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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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人民政府在特區設立的機構共有三個,分別是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派員公署;以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

  《基本法》已載有條文,表明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必須遵守香港特區法律。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一切機構及其人員均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基本法》第十四條第四款亦訂明「駐軍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的法律外,還須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

  中央駐港機構及其人員,都必須遵守特區法律,這是十分明確的,但在這方面,我想表明兩點:

(a) 第一,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六十六條,除非某條法例明文規定或以必然含意顯示有此意圖,否則有關法例對國家不具約束力。這項原則在若干其他普通法地區也有採用,包括英國和新西蘭。根據《基本法》,香港仍是一個普通法地區,上述原則因而亦繼續適用。

(b) 第二,每條法例的情況都有所不同,適用性應要反映政策原意。事實上,香港只有部分法例訂明適用於特區政府。

  就着現時明文規定對特區政府具約束力的其中十六條條例,特區政府一直研究,並與中央有關當局商討這些條例是否及如何適用於中央駐港機構的問題。我們已取得進展。按照所達成的共識,作個開始,我們在二〇〇八至〇九立法年度向立法會提交這條《條例草案》,修訂四條條例,分別是《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植物品種保護條例》、《專利條例》和《註冊外觀設計條例》。

《條例草案》的目的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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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的目的在於修改這四條條例,使這些條例訂明除適用於特區政府外,亦適用於上述三個「中央駐港機構」。

  另外,《條例草案》亦會在《釋義及通則條例》為「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的機構」這個詞語加入釋義,訂明這個詞語所指的是我發言起首提及的三個機構。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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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

  多謝主席。

2009年2月1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