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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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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一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二○一二年政制發展的公眾諮詢」議案辯論時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們今天再有機會討論政制發展這議題。我要開宗名義向各位議員表明,香港是會達至普選的。但香港達至普選這個最終目標是源於《基本法》,而並不是因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在座不少議員相信都會記得在一九七六年英治年代當《公約》適用於香港時,當年的英國政府加入了保留條文,香港毋須依從第25條b段,亦即是說《公約》不適用於當年的行政局和立法局的組成。亦根據中央人民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向聯合國秘書長發出的照會,《基本法》第39條的規定,這項保留條文仍然是有效的,而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回歸後,繼續可以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發展香港的民主政制。

  事實上,如果大家回顧在一九八四年中英雙方簽訂的《聯合聲明》,當時對香港在九七年回歸後的選舉制度有很簡單的條款,規定只有兩方面:行政長官經本地協商或選舉產生;立法會經選舉產生,並沒有提到普選這個最終目標。普選的目標是在一九九○年北京為香港在回歸後立《基本法》而訂定的。當年是由中央政府在香港社會經過多輪諮詢香港市民的意見,回應香港社會的訴求而訂下最終達至普選這目標,所以《基本法》是較《聯合聲明》更為進取。

  我們在回歸後逐步發展香港的民主政制,在二○○四年第三屆立法會開始,我們已有一半的議席經直選產生;在二○○五年特區政府提出關於二○○七/○八年的方案,即「區議會方案」,我們獲得六成的市民支持,而在立法議會亦有三十多票支持當時的方案。但可惜我們只差幾票未能達至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需要爭取到三分之二多數議員通過當時的方案。

  在發展香港的政制以及達至普選方面,我們需要按部就班來辦事。現屆政府在二○○七年七月上任後,在六個月內策動了一個突破。在發出《綠皮書》然後進行三個多月的公眾諮詢後,行政長官在年底前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在二○○七年十二月人大常委會亦作出了明確的決定:在二○一七年香港可以普選產生行政長官,在二○二○年香港可以普選產生所有立法會議員,並且在二○一二年兩個選舉辦法可以作進一步適當的修改。

  我們在「一國兩制」以及《基本法》的規定下,在香港發展民主,是需要多方面的共識:需要獲得立法會的支持,行政長官的同意,以及中央的認可,我們才可以修訂《基本法》關於選舉制度的規定。當然,與此同時我們每一次提出政改方案,我們大家都需要努力爭取香港市民的認同和支持。但既然現在已有了普選時間表,我們就可以按部就班為香港發展民主政制。

  今天依然有議員質疑,如果在二○一二年不能夠提出「雙普選」的方案,特區政府對發展香港的民主是否有承擔、有誠意?我們的誠意其實在二○○七年行政長官參加第三任行政長官選舉時已經表明,當時他表明如果獲選為第三任行政長官,他會在任內處理好普選議題。所以我們在上任後的六個月內已經策動到有普選的決定。既然已有了普選時間表,各位議員如果仍希望我們可以在未來三幾年內一次過訂明以後十二年所有的憲制決定,這種綑綁式的做法是否實際呢?走這一條路會不會反而令香港難以把選舉制度向前推動呢?

  按照人大常委會在二○○七年十二月所作的決定,已經有了一個輪廓,可以有一個普選路線圖配合普選時間表。我們需要分三步走:第一步就是由現在起至二○一二年把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帶到一個中轉站;第二步就是在二○一二年至二○一七年期間,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第三步就是在二○一七年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配合在二○一六年選舉產生的立法會來處理二○二○年普選立法會的方案。現屆政府與立法會不應越俎代庖,為未來十二年的政府和立法會作出所有的憲制決定。

  普及和平等是今天動議辯論的一個重要課題。事實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亦已認同了有相關的安排,在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時是要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這項決定這樣說:在普選行政長官時,是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體合資格選民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這將會是一人一票的安排,自然是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在二○二○年落實普選立法會,當然亦要符合這些原則。但這些原則是因為我們有《基本法》,而不是因為《公約》。

  今天的動議辯論亦聚焦在功能界別的問題。功能界別選舉是在一九八五年第一次在香港出現,當年這安排是體現了均衡參與的原則。但我們將來如何處理功能界別的事宜,並不是今天某人講了一番話就能定案的,而是需要在未來十多年,透過多次廣泛討論,包括不同功能界別的業界,以及市民大眾、香港社會在不同階段發表的意見,我們才能作一個恰當的決定。

  關於功能界別,有三個重要的考慮。第一,我們認為由在二○一七年經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帶領香港社會處理如何落實普選這議題,及如何處理功能界別的問題是最恰當的,因為他有足夠的公眾支持力。第二,現在距離二○二○年尚有十二年,我們毋須今天就為這議題定案。第三,根據人大常委會在二○○七年十二月的決定,二○一二年的立法會選舉,要維持地區直選和功能界別議員各半數的比例。

  吳靄儀議員在開始發言時提到,從一九八五年至二○二○年是一段比較長的時間,但這段時間其實是三十五年,並不是四十五年,我相信這是吳議員的一項無心之失。

  最後我想講一講,到底何時落實普選才有公眾的支持呢?我們在二○○七年發表《綠皮書》作公眾諮詢,在十二月行政長官向中央提交報告時,我們清楚反映了當時有過半數的市民支持在二○一二年實行「雙普選」;我們亦向北京表明這套意見是應該受到重視和予以考慮的。但與此同時,當年亦有六成市民接受如果在二○一二年不能實行政長官普選,可以於二○一七年實行。

  其實二○一二年和二○一七年只是相差一屆、相差五年。既然現在已有了憲制的安排,有了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有了明確的普選時間表,我們不希望香港社會繼續就時段的問題,就早五年或是遲五年的問題繼續爭拗。與其這樣,我們倒不如把精力和時間放在為二○一二年的兩套選舉辦法可以達到一個中轉站達成共識,為將來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和普選立法會打下更廣闊、更良好的基礎。

  所以,主席,總括而言,在香港發展民主、達至普選,要分三個階段,首要處理的是二○一二年的兩個選舉辦法,繼而是普選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主席,我謹此陳辭。我稍後會就各位議員發表的要點再作回應。

2009年1月7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