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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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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恢復《種族歧視條例草案》二讀辯論致辭全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七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種族歧視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首先,我感謝《種族歧視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在過去一年多所付出的時間和努力,使《條例草案》能於今天恢復二讀。自從《條例草案》在二○○六年十二月提交立法會後,法案委員會共召開了三十四次會議,其中包括兩次公聽會,讓公眾人士就《條例草案》的建議內容直接向法案委員會表達意見。為協助法案委員會的審議工作,各有關政策局、部門和公共機構,亦有派出代表參與法案委員會的討論,回應議員的提問,並解釋《條例草案》的建議條文及相關的政府政策和措施。

  在此,我多謝法案委員會和各位曾經參與這些討論的各界人士,他們提出不少寶貴意見,使我們能進一步完善這條法案。稍後,我會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通過政府所提出的修訂,這些修訂是我們在仔細考慮各方面所提意見後作出的。

  建議的《種族歧視條例》,如獲通過,將標誌著香港社會在保障個人權利和消除種族歧視的工作上,向前邁進的一大步。整個立法過程歷時不短,期間,社會上有關的討論大大提高了港人維護人權的意識和對種族和諧的關心。回看一九九七年的第一次公眾諮詢,當時社會上有百分之八十三的人士是反對就種族歧視立法的。經過特區政府多年的努力和公眾教育,這情況現在可說是已被成功扭轉過來。多年來,政府亦致力為有需要的少數族裔人士提供支援服務,協助他們融入社區和獲得平等機會。

  特區政府在這方面的決心和承擔,是很清晰的。我在這裡特別重申:政府向來恪守公平原則,並致力維護人權,這是香港賴以持續繁榮和穩定的基石。我們的成功是由港人不斷努力,以及在香港的不同種族人士和睦共處,各展所長而得來的成果。而種族間的融洽,更是我們締造一個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原素。過去我們在消除種族歧視方面做了不少工作,日後我們仍會繼續努力,並按需要不斷加強。

《條例草案》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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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

(一)將訂明範圍(即僱傭;教育;貨品、設施、服務及處所的提供;公共團體等的選舉和委任事宜;大律師方面的事宜;以及會社等範疇)內的種族歧視和騷擾、以及基於種族的中傷定為違法;

(二)禁止基於種族而嚴重中傷他人;以及

(三)擴大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的管轄範圍以包括種族歧視、騷擾及中傷。有關職能包括推廣公眾宣傳教育、促進不同種族人士的平等機會、負責調查和調解有關種族歧視、騷擾及中傷的個案和申訴,以及制訂實務守則以協助不同界別人士遵從法例上的規定。

  條例如獲通過,將適用於所有在香港的人,不分種族。我們力求達致一套能充分平衡各方權利和自由的保障制度。同時,也努力確保法例合情合理,並且切實可行。條例一方面保障個人免受種族歧視的權利,但同時也尊重其他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在審議《條例草案》的過程中,部份議員曾就其中一些內容表示關注,我謹藉此機會再次澄清和解釋政府的立場。

例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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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議員對草案內的「例外條文」提出質疑,認為它們是縮窄了條例的保障範圍,甚或指稱這些條文是令一些種族歧視行為變成合法化。這個看法與事實並不相符。實際上,儘管它們的一般稱謂是這樣,這些例外條文並不是單純要把某些活動豁除於《條例草案》的管轄範圍以外,而是為了達致一些基本和重要的保障和目的︰

(一)雖然《條例草案》並無規定採取平權行動,但我們需確保一些旨在讓少數族裔人士受惠和促進他們平等機會的特別措施,並不會變成違法;

〔例子包括︰第49條(關於特別措施)、第50條(關於以某一種族羣體為對象的慈善活動),以及第51條(關於提供可促進少數族裔平等機會的訓練)〕;

(二)我們亦需要確保在合法及合理的情況下,條例能充分保障其他人應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以及保障其他基於政策理由和考慮所作的合理規定和條文;

〔例子包括:第10(7)條(關於聘用家庭傭工)、第11條(關於特定種族作為某些工作的真正職業資格的情況),以及第29(2)和30條(關於小型住宅的自住業主決定誰人可進入並與他們共住同一單位的個人選擇)〕;

(三)此外,我們需要清晰界定《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使某些一向不擬規管的範疇在條例草案內得以明確劃分和澄清;

〔例子包括:第8(2)和8(3)條(關於不符合「種族」定義的原居民、國籍等事宜)、第13條(有關基於非種族的理由和考慮而以海外僱用條款僱用的情況),以及第58條(關於語文的使用)〕。

適用於政府的情況(《條例草案》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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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議員擔心草案第3條的原擬本(即「本條例適用於政府作出的或為政府的目的而作出的、與私人作出的作為相類似的作為」)是為政府提供豁免。這方面,我必須指出,原擬本旨在表明政府行為與私人行為,都同樣地受規管,它並沒有為政府提供豁免。不過,考慮到議員的關注,我們將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將草案第3條修訂為「本條例對政府具約束力」,清楚表明條例如獲通過,將完全適用於政府。

  有議員提出,除了《條例草案》所載的指定範圍外,草案範圍應涵蓋所有政府職能,包括「政府在執行其職能或行使其權力時」的所有作為。我們必須明白種族歧視與其他基於性別、殘疾及家庭崗位等理由而作出的歧視不同,種族歧視可牽涉的問題較複雜,因此亦容易被濫用。如把政府的所有職能,而非只是《條例草案》所指定的活動範圍,全都包括在《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內,將可能增加無理和不必要的申訴及訴訟。這些申訴和訴訟亦必然會耗費政府資源,削弱政府的運作效率。

  事實上,目前的《條例草案》,已包涵了所有政府提供的服務和設施。至於政府的執法工作,如牽涉種族歧視,已受《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行政法的約束。在法律途徑之外,尚有種種行政措施,譬如申訴專員,處理有關政府部門在執法工作上涉及種族歧視的投訴。因此我們認為並無需要將《條例草案》的涵蓋面延伸至政府執法工作方面。

  執法部門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防止和調查罪行時,可能有需要以屬於個別種族群體的人士,作為採取行動的對象。例如:

(一)在邊境管制站根據情報或例行的風險評估選擇某些種族旅客進行行李搜查;

(二)截停、搜查及調查等行動可能以屬於某族裔的人士作為目標,原因是在有關罪案中,種族是其中一個可辨認疑犯的線索;或

(三)假如情報顯示從某一國家來港的人士有計劃破壞香港的公共治安,執法機構可能要對來自這些國家(或種族群體)的人士採取跟進行動。

  因此,如果把《條例草案》的範圍擴闊至所有的政府職能(包括執法職能),這可能會引致這些行動的對象,以執法機構的行為構成本《條例草案》下的歧視行為這一點為理由而提出的訴訟,這將會嚴重削弱執法機構在防止或偵查罪行方面的能力。英國的權威判例亦清楚指出,執法人員追捕、拘捕和控告罪犯等執法職能,並不屬向罪犯提供設施或服務。條例草案並不涵蓋這些範圍,我們也不認為擴闊《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是一個適當的做法。

種族歧視的定義(《條例草案》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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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草案》第4條為「種族歧視」一詞作出定義。其中第4(2)至4(4)條涵蓋了一些準則以斷定某人施加的一項要求或條件是否屬有理可據,因而並不構成間接歧視。由於議員對草案第4(2)(b)條所包涵的一個有關「合理地切實可行」的測試準則有所關注,我們會提出一項修正案,刪除第4(2)(b)條及相關的第4(3)至4(5)條。

《條例草案》對內地新來港人士的適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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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條例草案》的討論過程中,不少議員對內地新來港人士的狀況表示關注,也有些誤解以為《條例草案》的第8條把他們排除在草案的保障範圍以外。

  我在此鄭重申明,《條例草案》並沒有將新來港人士排除在其涵蓋範圍之外。和香港其他人一樣,他們都受到條例草案的保障。

  《條例草案》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採納的定義,把「種族」界定為某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按這定義,其他方面,例如某人的國籍、公民身分、居民身分、居住年期等都並不屬於「種族」一詞的範圍。《條例草案》第8條,是為清楚界定「種族」的定義,避免日後因這些事項是否構成「種族」定義的一部份而引起爭辯,為社會帶來不必要的訴訟和騷擾。我們亦不贊同強把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劃分為一個特定種族群體。

  另一方面,我們明瞭,正如其他新移民一樣,部份內地新來港人士初期在適應在香港這個新環境生活時所可能面對的困難。為此,民政事務局已成立跨部門小組,統籌各政府部門對內地新來港人士所提供的服務,並密切監察內地新來港人士的服務需求,以確保有關服務切合他們的需要。為了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家庭議會亦將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內地新來港人士的服務需要及制訂加強這方面服務的新措施。

在提供教育、職業培訓和服務等的語文使用問題(《條例草案》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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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語文能力和語文的使用,一向是少數族裔人士普遍關注的事項,這問題政府也同樣關心。我們完全明白部分不太懂中文的少數族裔在日常生活上所會遇到的困難,但在這方面我們也關注到,若是要所有公營或私營的服務提供者都必須使用不同語言或提供翻譯,並不是切實可行的做法。因此,我們相信在《條例草案》第58條作出的例外情况是有所需要,亦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

  另一方面,我們亦認同,政府應該提供適當的輔助,增強少數族裔人士學習本地語文的機會,以幫助他們接受教育、就業以及融入社會。這方面,教育局在過去做了不少工作,其中包括了申請就讀大學對中國語文科的成績要求的彈性安排、中六收生的資歷彈性安排、為非華語學生制定補充指引、加強對指定學校的援助和增加這些指定學校的數目等。在職業訓練方面,職業訓練局和僱員再培訓局都已針對少數族裔人士的需要,更多開辦合適他們的課程,其中亦包括了漢語基礎和求職技巧等課程。我已在本月七日去信給法案委員會主席及委員詳細列出我們在職業培訓方面新的支援措施。

  在協助少數族裔人士在使用公共服務方面,政府已在本財政年度預留一千六百萬元,在不同地區成立四個支援服務中心,為少數族裔人士提供傳譯服務,這些中心並會舉辦中英文語言訓練班和其他活動,以協助少數族裔人士融入社區。至於公立醫院/診所為病人提供傳譯服務的安排方面,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轄下的公立醫院和診所均會安排為有需要的少數族裔人士免費提供傳譯服務。在二○○八年,醫管局會採取一系列的改善措施,以提升服務管理、政策及標準;加強前線人員的參與和培訓;又會安排現場傳譯服務,以及按需要透過揚聲電話提供傳譯服務。

  所以,回應蔡素玉議員早前提出的意見,特區政府對少數族裔人士的支援是不會減少,只會增加。

推廣種族平等行政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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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上述支援措施外,為了加強對少數族裔人士的支援服務和促進種族和諧,政府將會為主要的政策局和政府部門制訂指引,讓他們在制訂和推行有關政策和措施時,可以跟隨。指引的涵蓋範疇會集中於醫療、教育、職業訓練、就業及主要社會服務。因此預計將包括醫管局、衞生署、教育局、勞工處、社會福利署和民政事務署等,以及其他如職業訓練局、僱員再培訓局和建造業議會等機構。

  根據我們的計劃,有關指引會邀請政策局和部門就其政策和措施對種族平等的影響作出評估,然後按評估結果研究消除不合法的種族歧視、推廣種族平等及加強對少數族裔人士支援的措施,並適當地考慮制訂相關的服務承諾、目標或指標。同時亦會公佈所採取的措施和有關評估的結論,以及為員工提供有關推行指引的培訓或介紹。

  我們會成立跨部門組織以統籌草擬指引的工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會負責綜觀整體政府推行的情況。我們亦會諮詢有關人士,包括相關少數族裔人士組織例如促進種族和諧委員會和相關的非政府團體,收集他們對指引的看法和建議。

  在完成制訂指引後,我們會把指引及實施計劃公布,讓立法會、市民大眾、有關的少數族裔人士組織、其他的相關團體及傳媒都能知悉。指引亦會上載於政府的網址,以供公眾參考。我們亦會向立法會的有關事務委員會滙報推行指引的進展。

  在資源的提供方面,我們會要求相關的政策局和部門考慮所需的資源,並按需要透過適當渠道和程序尋求額外資源。

  所以,回應李柱銘議員較早前的發言,雖然我們的計劃是一項行政措施而非立法措施,我們將會盡量把它做好。

  為協助員工推行指引,我們會與公務員培訓處研究加強各項培訓措施的可行性,我們亦會與平機會商討,因應《種族歧視條例草案》通過後所需以提高員工意識的措施。

  主席女士,《種族歧視條例草案》,是代表着加強法律保障及協助社會促進種族和諧向前踏出的重要一步,讓香港人,不論其種族,免受種族歧視。而在此同時,政府亦會加強對少數族裔人士及內地新來港人士的支援,讓他們更充分地融入社會。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提出的各項修正案。

  多謝主席女士。

2008年7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