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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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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政制發展綠皮書》公眾諮詢報告動議辯論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昨日晚上(一月九日)在立法會有關《政制發展綠皮書》公眾諮詢報告的動議辯論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I) 行政長官報告內容及人大常委會決定本質


報告全面反映社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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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日的辯論中,有多位議員從不同角度表達了他們對行政長官向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的意見,同時亦重申他們對香港可如何達至普選的立場。

  人大常委會在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作的決定,為香港訂立了明確的普選時間表,標誌著香港在政制發展歷程上邁出了非常關鍵的一步。人大常委會在審議了行政長官於去年十二月十二日提交的報告後,才作出這決定,特區政府不會接受某些議員的指稱,說這份報告扭曲了香港民意。

  行政長官的報告如實向中央反映了香港的民情和民意,把立法會、區議會、不同黨派、不同界別、不同組織和個別市民所提交的意見全數反映和歸納。

  關於支持二○一二年落實雙普選的意見,我們亦有在這份報告中提及:有過半數在不同民意調查中接受訪問的市民支持在二○一二年實行雙普選;有少於半數的立法會議員支持這立場;有一萬二千六百份意見書支持反對派議員所提出在二○一二年達至普選的方案。行政長官亦在報告中表明,這些意見應受到重視和予以考慮。

  與此同時,行政長官亦在報告中作出結論,就是在不遲於二○一七年先行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將會有較大機會在香港社會獲得大多數人接納。這結論是有根據的,可分四個層次:

*有半數立法會議員支持在不遲於二○一七年或在二○一七年或以後,先行落實行政長官普選;

*有超過三分之二區議會通過動議,支持在不遲於二○一七年或在二○一七年先行落實行政長官普選,立法會普選隨後;

*各個大學的民意調查顯示,有六成受訪市民接受如果在二○一二年不能實行行政長官普選,可於二○一七年實行;及

*有十五萬個市民簽名支持在不遲於二○一七年或在二○一七年及以後普選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既然有這結論,當然要向中央、向人大常委會反映,讓中央能充分考慮香港的全局才作出決定。

  行政長官亦曾公開解釋,會循「先圖後表」的方向處理普選的議題,但在過去兩年實踐公眾諮詢和討論的經驗中,我們發現社會上的分歧令到要達至共識並不容易,所以我們需要務實、進取和變通。我們認為如果可以定出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普選時間表,會更容易讓大家對路線圖和普選模式達成共識,以便能早日落實普選。所以,任何議員指稱這份報告扭曲民意,是絕對沒有事實根據的。

報告有具體關於時間表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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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在向人大常委會提交的報告中作出了幾個重要的、關鍵的結論。第一,是「特首先行、立法會普選隨後」;第二,在不遲於二○一七年先行落實行政長官普選,會有較大機會在香港獲得大多數人接納;第三,訂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普選時間表,有助推動與落實普選有關的問題最終的解決。為何最後會有這個結論?因為我們意識到如果有普選時間表,就會驅使不同黨派、團體、界別和社會整體,在限期前凝聚需要凝聚的共識。

普選時間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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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過去個多星期有不同的議員質疑這普選時間表是否有法律效力。主席女士,我可以非常明確地向這議會表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一個法定的決定,提及普選時間表的那一段,是在法定權力下所作的決定的一部分。大家可以看到這決定提及的普選時間表非常明確,並且提到在達至普選前的適當時間,特區可以按照《基本法》和二○○四年四月人大常委會作出的解釋,啟動修訂這些選舉產生辦法的程序,以致香港特區可以達至普選。

  人大常委會除了定出普選時間表,亦列明我們當走的程序,這完全是依法辦事。湯家驊議員在發言時特別提到民意調查的重要,我亦非常看重不同大學和智庫團體所作的民意調查,所以在《綠皮書》的三個月公眾諮詢期過後,我們總結收集到的意見,用了整整一本附錄載列不同大學和智庫在過去幾個月所做的民意調查。我們亦注意到兩所大學在過去數星期所作較為關鍵的民意調查。港大在一月初進行的民意調查,顯示有接近一半的市民接受人大常委會所定的普選時間表。中大前幾天的民意調查,亦顯示有高達七成的市民表示接受人大常委會就普選時間表所作的決定。


  由此可見,中央今次訂明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普選時間表,確實是回應了香港社會和市民的訴求,亦充份考慮了香港特區的利益。回應梁國雄議員的修訂,我們看到人大常委會所做的決定是一項誠意和法定的決定,不存在要撤回人大常委會這決定的問題。這是一項莊嚴的決定,亦是法定和合憲的決定。


行政長官兌現了競選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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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幾位議員質疑行政長官有沒有兌現他的競選承諾。梁家傑議員提過,亦有其他議員有這方面的評論。行政長官在去年年初參選時,向香港社會和市民清楚表明在新的五年任期內,會致力令普選問題得以解決。行政長官現時不單兌現了他的競選承諾,亦因應他向中央提交的報告,以及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我們看到普選這議題已有了非常關鍵和非常重大的突破,就是普選時間表已經訂出,而且方向是明確的。我們在過去半年比較抓緊時間來做當做的工作。我們在上任後十一天已經發表《政制發展綠皮書》;在過了三個月的公眾諮詢期,我們在兩個月內,即在十二月十二日向中央提交這份報告,亦在香港公開總結報告;人大常委會亦在去年年底前作出決定。現屆政府用了五年任期的頭六個月做了這些工作,正正就是希望在餘下的四年半,讓香港社會有多些時間討論和醞釀如何在二○一二年修訂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辦法,亦為在二○一七年及二○二○年落實普選鋪路。

  我們在過去四年累積了一些經驗,逐步能夠掌握到推動政制發展和達至普選需要有甚麼考慮以及程序。首先,我們在二○○四年時已經掌握到法定程序,根據《基本法》,要走「五部曲」才能啟動和推動兩個選舉產生辦法的改變。然後在二○○五年,我們提出了○七年和○八年的方案。二○○五年的經驗告訴我們,單靠民意調查結果所顯示的支持是不足夠的,因為在香港代表民意的機構還包括區議會和立法會。我們按照《基本法》的規定,除了民意調查顯示的民意支持外,還要在議會內爭取到三分之二多數議員支持方案,才能成事,所以在去年開展公眾諮詢前,我們不斷向大家解釋,除了在立法會內要有三分之二多數議員支持外,我們亦希望在提案時能在社會上爭取到六成市民的支持。

(II) 個別議題

  主席女士,現在我想回應一下不同議員提出的個別事項和議題。

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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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森議員和劉慧卿議員特別提及時間表的問題。楊議員說我們在用「拖」的策略,其實如果我們要「拖」的話,就沒有需要在去年進行公眾諮詢、沒有需要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亦沒有需要有關於普選時間表的決定。現在定了普選時間表,今後便有明確的方向。

  劉議員在不同場合都說過:「十年又十年,等到何時?」其實我們現在討論的並非十年的差距,而是五年的差距。在這議會內,有黨派支持在二○一二年落實行政長官普選,亦有其他黨派支持也可以接受在二○一七年(落實行政長官普選)。我們是在討論五年的差距,但要長遠搞好香港的政制發展,其實是不爭朝夕,我們用多些時間來準備普選的藍圖,也不是壞事。

提名委員會及民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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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不少議員提到,擔心如何訂定今後的民主程序。我們在《綠皮書》中已講清楚,「民主程序」必須符合《基本法》第45條的規定;要確保候選人有廣泛支持和足夠認受性;以及能讓有意參選的人士有公平的機會爭取獲提名。特區政府在現階段並未有就「民主程序」作任何決定,將來策動大家討論這問題時,必須符合我剛才提到的三個重點。「民主程序」這議題,大家是可以共同探討的。

功能界別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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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議員提到功能界別的未來。在現階段,在這議會內,有議員支持一次過取消功能界別的議席,亦有議員認為應予以保留。從現在至二○二○年,我們有充分的時間和空間討論將來應該訂定怎樣的模式,以達至立法會普選。

  主席女士,我們在《綠皮書》內亦已提出了三類模式供大家參考和討論。除了直選,我們亦提到可以有「一人兩票」的制度,即是一票由市民在地區參與直選,另一票用於參與功能界別的選舉。另一類我們提出供大家討論過的方案,是由區議員互選更多立法會議席,也可以考慮。區議會亦有相當的民主成份,直選的區議員都是由三百三十萬登記選民透過一人一票選出來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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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家傑議員和陳方安生議員分別提到有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問題。我想在這裏重申,香港可以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源於《基本法》而非《公約》。

  當英國政府在一九七六年把《公約》引申至香港時,已經作出了保留條文,第25(b)條不適用於香港。而中央政府在一九九七年向聯合國秘書長遞交的照會,亦表明該保留條文繼續有效。所以根據《基本法》第39條關於《公約》適用於香港的相關條款並不包括第25條(b)。但是在一九九○年,中央政府為香港訂定《基本法》時,回應了香港社會及香港市民的意見,將普選的最終目標寫進了《基本法》。所以有朝一日,現在大家清楚了,二○一七年、二○二○年達至普選的時候,我們將會符合普及和平等的原則。

  李柱銘議員特別提到《聯合聲明》,特別強調《聯合聲明》賦予香港高度自治。但是香港的高度自治並不包括由香港決定自己的憲制架構及選舉產生辦法。《聯合聲明》只是很簡單的提出兩點,就是香港的立法機關經選舉產生,而行政長官則經本地的協商或選舉產生。《聯合聲明》這兩條條款,其實已在香港全面達至、已經落實了。但是《基本法》賦予香港一個最終達至普選的目標,這是超越了《聯合聲明》的。李議員應該清楚明白,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就選舉產生辦法做最後決定的是人大常委會,一是批准、一是備案。大家亦清楚知道按照國家憲法第62條,特區的制度是由人大制定的。

  李卓人議員,你提到金庸的小說,談到喬峰,我看雖然你的個子比較高,但你的內功還未及喬峰,未能打出降龍十八掌。不過我想回答的並不是這一點。你說沒有變,你這幾年來一直在議會內,我們也辯論了無數次,如果你回想一下,你試試 “playback”,由二○○二至二○○四年,我們主要是辯論《基本法》的原則──循序漸進的實際情況。在二○○四至二○○五年,我們就談二○○七年和二○○八年的方案。在二○○五至二○○七年,我們又談甚麼呢?我們就討論普選的時間表、模式及路線圖。現在,二○○八年,我們就談按照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普選時間表,如何為香港進一步推進民主。其實大環境及我們在憲制基礎上所掌握到的決定以及原則,已經改變了很多。我們一直是向普選行近。但是,反對派議員今天質疑為何有時間表,卻未有路線圖、未有普選模式。我們意識到,如果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不單只提及普選時間表,而是包括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及立法會普選方案的話,反對派議員便會說這不合程序、不合《基本法》,香港沒有按照《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規定來參與及制定普選模式。

  所以,我剛才向大家解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既為香港明確了普選時間表,亦留有充分空間讓我們在香港特區之內──起步點就在這裡,讓我們去討論如何在二○一二年推動香港進一步民主化,以及日後如何達至普選。

  陳方安生女士特別關注二○一二年兩個選舉產生辦法可以如何修訂。我們在農曆新年後,便會向大家交代將如何透過策略發展委員會成立政制小組,以便在今年上半年有個醞釀期,有個階段讓大家可以就這兩個選舉產生辦法廣泛提出意見。我們在過去四年的經驗是,多些醞釀、多些公眾討論、多些諮詢有助達至共識。雖然就普選時間表今日這議會並沒有全面的共識,但是為香港社會所接受,這是因為我們在過去四年都有新階段,讓大家多點討論。

  現在回應一下陳偉業議員,他對特區政府、對個別官員、對不同黨派都有些批評、攻擊,但我們不會與他一般見識。因為我們是想為香港辦好這件事,落實普選制度,所以我們需要不同的黨派,包括社民連、其他反對黨派以及在這議事堂內的不同黨派,齊心協力,才可辦好這件事。

  我要回應陳議員的另一點是他在辯論開始時說,香港的政制是獨裁、極權的;這是不符事實的。你可以說香港未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但你不可以說香港是獨裁、極權的。我們的政治體制是行政政府和立法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衡,如果我們提出的法案和預算案未能得到大家的多數支持,是寸步難行的。香港的法治制度也完全符合國際標準,所以才會有澳洲、新西蘭和英國最高層的法官參與香港終審法院的工作。香港也是一個可以引以為傲、最廉潔的社會。我們現在需要做的是不同黨派真正齊心協力,為香港玉成其事,達至普選。

(III)參政、普選與管治

  特區政府在處理政制和政治議題上,很希望可以全線推動。有了普選時間表,我們就會為普選的模式和路線圖鋪路。在參政方面,我們除了為選舉制度製造硬件,也會開設更多政治委任職位,希望年青一代,除了做議員,也可以做官員。今後十年,到達至普選行政長官時,社會的整體氣氛和環境會更有條件,讓將來參選行政長官的每位候選人都可以有全面的政治班子協助他們寫政綱,以及爭取業界和市民的支持。我們除了做選舉制度和擴闊參選渠道外,也要兼顧社會、經濟和民生。所以行政長官在施政報告中提到要做十大基建、推動社會企業,亦要在教育制度下推行小班教學和「三三四」學制等。為甚麼我要談這些題外話呢?因為我想和立法會內不同的政黨和議員談談,大家從政為香港做事時要全面。

(IV)總結
  
  最後我想向各黨派,包括反對派的議員提三點意見:要落實普選必須按部就班,要避免杞人憂天,要與時俱進。

  按部就班就是要在現在至二○一二年期間,策動就二○一二年兩個選舉產生辦法取得改進,為落實二○一七年和二○二○年普選鋪路。

  不要杞人憂天,在現階段談普選立法會還有沒有功能組別?普選行政長官的提名委員會和民主程序如何?這些問題可以提,但你們必須對自己有信心,不論是大、小黨派或獨立議員,在憲制上你們掌握了議會內的投票權,特區政府提案就要爭取你們的支持。現在有十年至十二年時間落實這兩套普選的安排,我們有充裕的時間和空間進行研究,大家要放下成見。

  要與時俱進,大家應該看到,香港社會在轉變中,亦可能會轉變得較快,對普選的討論很快就會由普選時間表轉移至選舉的模式,社會可能很快就從政治爭拗轉移至關心社會、經濟及民生,爭取進一步的民主很快就會從街頭政治轉移至政府和議會共同商議、互相配合。既然時代的巨輪在轉動中、時代也在轉變中,從政的人以及政黨就要與時俱進,不然,新的時代可能會把大家留在歷史的陳跡中。

  我希望不同的黨派對自己的立場不要原地踏步,亦不要導至香港的政制發展原地踏步,讓我們互相共勉。主席女士,我謹此陳詞。我希望各位議員反對原動議,不要支持各個修正案。

2008年1月10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