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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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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事務局局長動議二讀《二○○六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以下是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三月八日)下午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6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提出動議二讀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二讀《2006年行政長官選舉及立法會選舉(綜合修訂)條例草案》(簡稱《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透過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處理與行政長官選舉相關的法律及其他事宜,確保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選舉得以順利進行。

背景和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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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是一項本地的立法,旨在為行政長官選舉訂定法律框架。該條例必須符合《基本法》的相關條文,特別是訂明行政長官具體產生辦法的《基本法》附件一。

  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去年十月提出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及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建議方案。建議方案雖然得到社會上大部分市民和過半數立法會議員的支持,但是最終未能夠達到《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訂明須得到立法會全體三分之二議員同意的要求。

  由於建議方案未獲立法會通過,根據二零零四年四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有關條文的解釋,兩個選舉將沿用目前的辦法。在此情況之下,二零零七年的行政長官選舉將會在現有安排的基礎上進行,即有關的選民範圍維持不變。

  然而,專責小組第五號報告當中提出的一些關於法律的問題,以及只有一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得有效提名的情況,這些依然需要透過修訂本地法例來處理。此外,我們也需要提出法律修訂,處理一些與行政長官選舉有關的其他事宜。

《條例草案》主要範疇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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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月十六日的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上,我已經向委員簡介《條例草案》的修訂範圍。我在此再次簡介《條例草案》七項主要範疇條文和理據。

(一)行政長官補選

  《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段訂明,行政長官缺位的時候,應在六個月內依照《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

  《條例草案》建議,如果行政長官在任內出缺,而在六個月內將會選出新一任五年任期的行政長官,便無須安排補選。按照《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在新一任行政長官就任之前,由署理行政長官代理他的職務。這安排確保能夠符合《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並同時能夠避免在短時間之內舉行兩次行政長官的選舉。

(二)選委會的組成日期

  《條例草案》建議,規定凡行政長官的任期將於某年屆滿,則選舉委員會須於該年的二月一日組成。根據建議,第二屆的選舉委員會將於明年二月一日組成。這個安排能確保選舉委員會的任期與行政長官的五年任期以及選舉周期相互配合。

(三)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連任次數

  《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這裏所帶出的問題是,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其剩餘任期是否屬於《基本法》第四十六條所指的「一任」。

  我們的立場是,《基本法》已經明確限制了一名行政長官的任期次數為兩個連續任期,即不會超過十年。故此,《條例草案》明確規定,由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在任滿剩餘任期之後只可以連任一次,而剩餘任期不足五年也算為「一任」。

(四)在只有一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有效提名時的選舉安排

  根據現行規定,倘若在提名期結束的時候只有一名候選人獲得有效提名,該候選人會自動當選為行政長官。為了讓選舉委員會委員能夠充分行使他們的選舉權,政府接納了專責小組的建議,規定在此情況下,仍然須繼續進行選舉的程序。

  《條例草案》建議,若果只有一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得有效提名,選舉程序仍須繼續進行。

  我在此介紹一下有關的選舉安排:

(a)選舉委員會委員投票時,可以在選票上表示「支持」或「不支持」該唯一候選人;

(b)若果該唯一候選人取得的「支持票」超過總有效選票半數即可以在選舉中獲選;

(c)若該唯一候選人取得的「支持票」未能超過總有效選票的一半,該候選人便未能在該次選舉中獲選,並須終止選舉;

(d)在選舉終止後,須於42日內重新進行提名及選舉;

(e)在新一輪提名期結束後,如果仍然只有一名候選人,則選舉程序仍須繼續進行。如有需要,有關選舉程序會重複,直至有候選人獲選出為止。

  我們知道有意見認為應制訂安排以確保選舉過程會有「終局」。經詳細考慮後,我們認為不應採納這種安排,原因主要有兩點。

  第一,政府的政策是,如果只有一名候選人獲有效提名,選舉程序仍須繼續進行。假如我們制定某一種形式的「終局安排」,例如,讓唯一候選人可自動當選,這將不符合政府的政策。

  第二,香港擁有公開和透明的選舉制度,倘若唯一候選人未能在第一輪投票中取得足夠的支持票時,我們可以合理地預期會有其他有意參選的候選人,在重開提名之後參選。在第一輪投票後仍然只有一名候選人,或在隨後的投票當中唯一候選人未能在選委會內取得所需的支持,出現這些情況的機會應該很微小。因此,我們應容許選舉程序順其自然地進行,通過投票產生行政長官。

  雖然出現以上情況的機會很低,但是如果有需要進行三輪以上的投票,選舉程序將於七月一日之後繼續進行。在這情況下,根據《基本法》第五十三條,在選出新的行政長官之前,其職務依次由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以及律政司司長按次臨時代理。我須重申,暫時由一位司長代理職務的安排,是依照《基本法》辦事,並非由中央特別委任一名「署任行政長官」。

  此外,《條例草案》建議,如果選舉當中的唯一候選人被裁定未能夠在選舉中獲選,可以提出選舉呈請及司法覆核的申請,以質疑該裁定。

(五)與區議會、全國政協及鄉議局界別分組的密切聯繫

  由於在落實執行「密切聯繫」的規定過程中有實際困難,以及為了避免產生疑問,《條例草案》建議只有區議員、香港地區全國政協委員,以及鄉議局的主席、副主席或者議員才可成為其所屬界別分組的委員。

  當有個別人士不再次擔任區議員或者全國政協委員或者鄉議局的主席、副主席或議員時,其選委會委員的身分便會終止。有關空缺會按照現時適用於界別分組補選的法定安排填補。

(六)有關選舉委員會選民的技術性修訂

  雖然我們不會對選舉委員會的選民範圍作出任何的改動,但《條例草案》建議進行一些技術性的法律修訂,以反映某些有資格成為選委會選民的團體,或者擁有附屬團體的組織的名稱的變更。已經不再存在的團體或擁有附屬團體的組織會被剔除。

  此外,《條例草案》也會作出修訂,以反映《進出口條例》下的發牌制度,以及《進出口(一般)規例》下的登記制度更改之後,對進出口界界別分組和紡織及製衣界界別分組的選民劃分的轉變。

(七)其他技術性修訂

  其他的技術性修訂包括:

  第一,規定在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結果公布後七日內,選舉登記主任須編製和發表選委會暫行委員登記冊,並且於選委會組成當日編製和發表選委會正式委員登記冊。

  有關編製和發表暫行委員登記冊的建議,能夠為就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的選舉結果提出上訴,提供法律基礎,也能夠方便有意參加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開始計劃他們的拉票活動。

  第二,刪除提述現時任期已屆滿的首屆選舉委員會的所有相關條文。

立法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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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女士,由於修改法例的工作須配合今年十二月舉行的選舉委員會分組界別選舉,以及明年三月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時間較為緊迫。我們期望有關的《條例草案》的審議工作能夠早日開展。特區政府會積極配合法案委員會的工作。

  我謹此陳辭,希望各位議員支持《條例草案》。多謝主席女士。



2006年3月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