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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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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補充答問

以下為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十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回答張文光議員提出有關《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的問題後,補充答問的內容(只有中文):

主席: 張文光議員。

張文光議員: 多謝主席。主席,在我的提問的第二部份,政府的回覆是「倘若有主要官員違反有關守則,行政長官會按實際情況作適當處理」。主席,這個答覆其實是答了等於沒有回答。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所謂適當處理,是否有一個處理機制,以及有多少處理的方式?官員如果犯了錯誤時,除了道歉,或者嚴重的要落台之外,行政長官會否按問責官員犯錯的嚴重程度,對官員採取警告、公開警告、譴責等等的方式,去警誡一些錯誤的官員以平息民憤?政府可否清楚說明對於犯錯的官員作適當處理是什麼意思?或者是什麼方式?或者有多少方式?

主席: 政制事務局局長。

政制事務局局長: 主席女士,張議員的提問其實蘊含了我們早幾個月前討論問責制的時候,我們有多少種方法來處理違反守則的官員的問題。其實,主要官員問責制守則是我們跟主要官員合約的一部分,所以如果違反了守則,在可能情況下會等同於違反合約;在最極端的情況下,主要官員可能會被要求離職。至於致歉的問題,未必一定與違反守則有關,因為整個問責制的精神是,我們主要官員要代表政府面向群眾、面向社會。有時有事情發生了,跟守則無關,但是因為是在我們的範疇下發生,雖然不是我們個人自己來處理那件事件,或者是由我們個人負責執行那個政策,但在我們的範疇下發生,公眾表示對那件事情失望,我們可能也要道歉。至於道歉和離職之間,有沒有其他準則來處理個別事件呢?我們相信這個守則有足夠空間讓主要官員和特首之間,大家因應情況的需要而有新的協調。

主席: 司徒華議員。

司徒華議員: 問責制守則2.11節說,「主要官員須向立法會提供真確無誤的資料,若有任何錯誤,須盡快更正」。調查報告指出,局長在七月二十六日已經獲知有證監會的文件摘要交給了他,局長在七月三十一日早上也得知港交所公布諮詢文件之前,港交所的文件摘要亦已交給該局,但局長在七月三十一日下午的立法會上,在開始發言時表示「在港交所發表諮詢文件之前,我並沒有預先收過這份文件」,他沒有如實交代他所知道的經過和日程。在回答立法會議員追問的時候,還說沒有收到諮詢文件,只是事後發現港交所在公布之前,曾經給予該局的文件摘要,而由於文件堆積如山,所以沒有看過。守則是要求盡快更正,局長沒有在自己首先發言時清楚交代日程,政府認為這樣是否向立法會問責的行為?如果沒有議員追問,他是否可以不更正自己發言稿內的錯誤資料呢?

主席: 政制事務局局長。

政制事務局局長: 主席女士,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在七月三十一日立法會委員會的發言稿內,他主要解釋三方面的事情。第一方面,是在三層架構下政府的角色和責任;第二方面,細價股下跌之後,政府、證監會和港交所如何把情況穩定下來;第三方面,是在這件事件中汲取的教訓。當有議員問他有沒有收過內部的備忘錄,馬局長即時交代局方確實有收過簡單的撮要,但事實是在七月三十一日之前,馬局長本身是不知悉局方已經收到這簡單的撮要,所以絕對沒有任何意圖誤導立法會,也沒有任何誤導的言論。

主席: 楊森議員。

楊森議員: 多謝主席女士,問責守則第1.2節第二部分,我引述:「主要官員須專心致意(志)執行職務,並向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引述完畢),但調查報告指出,局長在除牌建議見報之後,還未有跟進,未有即時看到早已放在他桌上的文件。建議在七月二十二日見報,但局長說直至二十八日才第一次看到文件,政府認為這樣是否專心致意(志)執行職務呢?並會建議其他官員學習呢?多謝主席女士。

主席: 政制事務局局長。

政制事務局局長: 主席,多謝楊議員的提問。其實在事情發生之後,馬局長和財政司司長已經即時在集思會裡不斷商討,怎樣處理這件事情,我們當時在集思會的同僚都看到。所以處理這件事件,最重要是過了週末、開了記者會,公眾知道收回承命,將諮詢文件C部分有關細價股的建議暫時收回,股市已被平定。所以作為主要官員,他是處理了這件事件本身。另外一點,有沒有看過文件與細價股事件本身的發生,沒有直接關係,我們要求同事積極處理他們負責的事宜和政策,在這件事情上,馬局長是做了他的職責。

主席: 單仲偕議員。

單仲偕議員: 主席,我想問文件答案的第二部分,行政長官有沒有設立一個機制,容許公眾人士或者立法會有一個投訴的渠道?如果有主要官員違反守則的時候,特別是投訴的渠道和處理投訴的渠道...的機制,我想問機制。

主席: 政制事務局局長。

政制事務局局長: 主席女士,其實根據《基本法》,我們特區政府是要向立法會負責,我們所提出的法案,我們所提出的預算案,都要經過議員和議會的支持才得以執行。另一方面,這個議事堂是最好向政府提出質詢的地方,每一個星期,我們的同事都來接受各位議員的質詢。所以我們很歡迎立法會和公眾人士不斷繼續監察政府的工作,監察我們主要官員的表現,這也是香港自由開放社會最重要的一環。

主席: 單仲偕議員,還未答你的問題?

單仲偕議員: 我想他澄清即是無機制還是有機制。

主席: 局長,你還有沒有補充?

政制事務局局長: 主席女士,其實我們可以接受議會的質詢和監察,這本身已經是一個機制。還有,譬如就這一件事件,張文光議員已經很積極地第一步就寫信給特首,我們也已經回覆了;第二步是也在這個議會上提出質詢。

單仲偕議員: 對不起。

主席: 還有?

單仲偕議員: 立法會議員可以從這個途徑投訴,公眾人士用什麼方法投訴有沒有違反規則?因為我是問公眾及立法會。

主席: 局長,你還有沒有補充?

政制事務局局長: 主席女士,其實公眾人士經常都會寫信給特首和我們各個主要官員,表達他們的意見,以及香港有許多其他的渠道、不同的機構監察社會的運作。

主席: 涂謹申議員。

涂謹申議員: 主席,如果剛才林局長說的是對的話,便更荒謬,有關的局長和司長是已經收回文件,然後才第一次看文件。想問局長認為這是否「專心致志」去執行職務?

政制事務局局長: 主席女士,這件事情發生的時間表及因由,大家都很清楚。是星期四發出諮詢文件,星期五股市有波動,星期六及日股市休市,馬局長和財政司司長積極地與業界、港交所、證監會商討如何處理這件事情。事情本質是去平定股市。這件事在星期一已經做到。

涂謹申議員: 主席,是否真的收回文件、建議之前連文件也未有看過?局長是否確認這是事實?

政制事務局局長: 主席女士,到底那些人、那些時候、那一秒看那一份文件,我相信不應該由我回答。因為細價股事件調查小組已經有詳盡的報告書,也都就這件事件的因由及承責作了結論。

涂謹申議員: 主席,是否如果不是由他回覆,主席可否裁決政府是否應由有關的局長自己講那件事的前後次序。如果不是,要局長答問題有何作用?答不到原本的問題。

主席: 涂謹申議員,我們質詢時間的議事規則是,議員問問題,官員答問題。如果議員認為不滿意,可以在其他渠道跟進。因為在質詢時間還有其他議員在輪候等候發問,不能夠讓這情況繼續下去。如果不滿意任何一位官員的答覆,你是有其他渠道去跟進,請你採取那些渠道。局長。

政制事務局局長: 既然涂議員再三追問,可以再多答一點。其實馬時亨局長已經表示,他是七月二十八日去證監會是才是第一次見到這份諮詢文件。

何鍾泰議員: 多謝主席。局長剛才答楊森議員時說,政府會以後叫局長積極處理事情。是否意味今次不夠積極。不知道今次細價股事件所得到的教訓是什麼?在那方面可以提高效率?

政制事務局局長: 主席女士,其實我的意思,是財政司司長及馬局長在處理這件事上非常積極。財政司司長首先委任了調查小組,寫了報告書和作出研究。另一方面,現時也委任了新的小組去研究三層架構,我相信他們會有積極的建議。



二○○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