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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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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事務局局長就問責制決議修正案的發言

  以下為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回應有關問責制決議的修正案的發言全文(只發中文):


主席:

就政府今次提出的決議,一共有七位議員提出修訂。在今天的辯論中,大家都已就政府的決議及各修正案發表意見。現在,我會就議員提出的修正案作出回應,以及表明政府的立場。

首先,我想談一談何俊仁議員提出的修正案。我認為何俊仁議員的修訂頗具創意。在七位議員提出的修訂之中,除了何俊仁議員外,其餘的修訂都是針對法定職能的轉移,只有何議員就決議的生效日期提出修訂。何議員將決議的生效日期,仍定為七月一日,但繫於行政長官於憲報刊登何議員所草擬的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

不過,何議員修正案的內容,實在令人費解。第一,何議員對於決議的生效日期附加一項條件,要求決議必須在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在憲報刊登後才可生效。在五月三十日立法會就主要官員問責制的辯論中,我已清楚作出承諾,會在今年七月一日之前,在憲報刊登守則,讓公眾查閱。故此,我認為何議員的修正案並沒有任何實質意義,因為我們已公開表明會將守則在憲報刊登,即使何議員沒有提出修正案,政府都會這樣做。

第二,何議員修正案所夾附的守則文本,對政府原來提交立法會問責制小組委員會討論的草擬本作出若干修訂,其中包括:

(1) 要求問責制主要官員在立法會通過對他不信任的動議後須辭職;

(2) 要求問責制主要官員離職後的一年內,必須事先獲得由行政長官所委任的專責委員會批准,方可受聘於任何工作或投身任何業務;

(3) 要求由政務司司長,而非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負責管理公務員及制訂公務員政策。

對於這些事項,我們已在五月二十九及三十日的動議辯論中重申政府的立場。立法會在政府提出的問責制方案的基礎上,以大比數通過支持政府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的議案。所以我們認為沒有需要就這些既定事實再作辯論。

第三,我們相信何議員修正案所夾附的守則文本,未必能夠得到大多數議員所支持,因為這份守則並沒有包括政府在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承諾會作出的修訂。這包括:

(1) 問責制主要官員不得利用任何政府資源用作其他與政府無關的用途,包括不得利用政府資源進行任何政黨的活動;

(2) 問責制主要官員暫時缺勤時的安排;

(3) 問責制主要官員必須申報是否任何政黨的成員。當政黨成員身分有變時,亦必須申報;

(4) 問責制主要官員在考慮是否成為任何政黨的成員或參與任何政治活動時,必須確保與政府事務或問責制主要官員的公職不產生利益衝突,亦必須確保與上任時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政府的誓言沒有任何衝突;

(5) 主要官員除以官職身份獲委為有關公司董事會的成員,或出任非牟利機構或慈善團體的名譽職銜,在任期內不可出任其他公司的董事;

(6) 問責制主要官員如欲接受任何組織或外國政府的邀請作贊助訪問,都必須事先取得行政長官的批准;

(7) 有關問責制主要官員外訪的交通安排。

在何議員提交的守則文本中,我們看不到有上述的修訂。我們認為這個有未盡善美的地方,所以我覺得既然議員認為這些應該要加插入內,現在何議員的文本沒有,我想這個議員無論如何在些不可通過,政府已決定在六月二十八日把經修訂的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刊憲,屆時市民大眾都可查閱守則的內容。

就決策局重組的安排,多位議員發表了他們的意見,而立法會專責小組亦已詳細討論過這個課題,其實政府慎重考慮過議員的觀點,以及市民大眾的意見,然後才把原來的安排作出了一些調整,並在五月二十九日及三十日舉行的動議辯論時向議員作出回應和交代。故此,我不打算重複這些理由。

今天,我們辯論的議題是通過政府根據第1章第54A條提出的決議。正如我在今次辯論的開始時所說,第1章第54A條的決議,目的是把部份現行局長的法定職能,轉移給經重組決策局後負責相關範疇的問責制局長。決議不是訂定重組決策局的立法。

同樣道理,假如議員針對職能轉移的修正案獲得通過,並不等同相關的決策局會因而被重組,亦不等同於修訂議案所指的局長及架構因而於七月一日出現。所以,議員提出的修訂如獲通過,只會把法定職能轉移給七月一日再不存在的局長,並且令部份在七月一日上任的問責制局長無法行使其應有的法定職能,造成一個「有責無權」的局面。

最後,剛才黃宏發議員所講的法律觀點,其實我們已經詳細考慮過,我們認為他剛才所說的並不構成足夠理由讓我們達成剛才我們所說的結論。

  基於上述理由,我懇請議員反對七項議員所提的修訂。多謝主席。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