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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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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事務局局長就問責制決議案的發言全文

  以下為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今日(六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54A條提出的決議的致辭全文(只發中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政府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4A條提出的決議,內容已載於議程內。決議的目的是把現時授予部份局長的法定職能,轉移給重組決策局後負責相關政策範疇的問責制局長。

  政府在四月十七日向立法會公布主要官員問責制的主要內容,以及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4A條提出的決議草擬本。立法會隨即成立專責小組委員會,就新制度的各項安排,包括根據第1章第54A條提出的決議的內容及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詳細的討論。小組委員會總共召開了十五次會議,會議時間共達五十八小時。我想藉今天的機會,再次多謝參加小組委員會的三十多位議員,他們對新制度的各項安排,以及今天動議通過的決議,提出很多寶貴的意見,他們亦盡量在緊湊的時間表內就各項重要的課題作出詳盡討論,令問責制更加完善,和配合新制度於七月一日推行。

  我亦非常感謝小組委員會秘書處和立法會法律事務部的協助。小組委員會秘書處協助政府及議員編排會議時間、分發文件及跟進討論事項,使討論的過程更加有條理、有秩序。另外,立法會法律事務部,尤其是立法會法律顧問,不單對不少課題提供法律意見及補充資料,也協助議員詳細審閱政府提供的決議及相關的大量文件,並就決議的技術事宜向政府提出意見。

  自從行政長官在二○○○年施政報告中表示會研究主要官員問責制,立法會議員、學者、傳媒和各界人士非常熱烈討論這構思,也表達了很多寶貴意見。政府內部經過詳細研究和參考各界的意見,反覆推敲問責制的理念和不同的方案,才訂定主要官員問責制的具體內容。今天,我想再次簡短地重申政府在制定問責制時所堅守的原則,以及新制度的核心理念。

  在設計問責制的具體安排時,我們堅守兩個原則:

  第一,問責制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必須合法合憲。在小組委員會討論之中,我們已經清楚闡明問責制完全合憲合法。特區政府是在符合《基本法》的基礎上制定問責制,而問責制的各項安排,都絕對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第二,推行問責制的同時,我們確保公務員體制的完整,為香港保持一支常任、中立、廉潔和任人唯才的公務員隊伍。行政長官在四月十七日已經在立法會會議上清楚表明,這是政府的既定政策。公務員的招聘、考核、升遷、調配和紀律處分制度,不會因推行問責制而作改動。在問責制下,公務員隊伍的固有精神及優點將繼續予以保留,並發揮得更好。

  基於上述的原則,問責制的具體安排及理念有三個重點:

(1)聘任安排

首先,新制度下的聘任安排更具彈性,讓行政長官可以從公務員隊伍以內或從社會各界人士中物色最合適的人選擔任主要官員。新的聘任制度可以廣納有才能、有承擔和有新思維的人選,出任問責制主要官員,為市民服務。

問責制主要官員不再是用公務員條款聘用,可以真正承擔政治責任,滿足市民在這方面的期望。

(2)清楚界定問責制主要官員的權責

第二,問責制主要官員的權責分明。他們將分管各自的政策範疇,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主要官員分工明確,權責分明,可以更好的接受問責,向立法會和市民大眾交代,以爭取支持。

行政長官會向他們下放權力,並委任他們為行政會議成員,參與政府最高層的決策過程,可以更好地協調政策出台的先後緩急和資源的分配。

另外,主要官員需要為其政策範疇內的事宜承擔責任,向市民和立法會交代,並接受質詢。如有重大政策失誤,在極端情況下,他們可能需要辭職。

(3) 強化重視民意民情和承擔責任的文化

第三,引入問責制將強化重視民意民情和承擔責任這個新文化。主要官員需要主動接觸市民,制定切合市民需要的政策,包括更多落區巡視,直接和市民溝通,了解民情;積極透過傳媒發放資訊,解釋政策,讓市民了解其政策理念,凝聚社會共識。

此外,問責制主要官員亦需主動和立法會議員溝通,建立互信,加強合作,積極聽取和考慮立法會的意見,爭取立法會的支持。

  此外,為了配合問責制的實施,我們會重組和合併部份決策局,把相關的政策範疇交由一個局長負責,使政策的制定和落實協調方面做得更好,資源運用得更有效率。

  在過去兩個月,我們就新制度各項細節安排與立法會的專責小組委員會作詳細討論,學者、傳媒以至社會各界也有參加這個廣泛的討論。我們從中吸納了不少有建設性的意見,也修訂了問責制部份配套安排,使之更加完善。我們亦授納了議員和社會各界人士意見,改動了重組決策局的方案。

  政府最初提出把環境食物局和衞生福利局合併,是希望在推行問責制的初期,盡量減少不必要的改動,確保政府的運作不受影響,因此傾向盡量把兩個職能相關的決策局完整合併。況且食物安全和環境衞生跟醫療衞生的關係密切,所以我們開始時把兩個局合併。

  經考慮到部份議員和環保團體擔心原建議的環境及衞生福利局局長的工作量可能過重,以至未能足夠重視環保問題,政府最後決定把環保範疇與運輸和工務合併,因為三者的關係非常密切;有需要互相配合,也有需要互相平衡的地方。

  我們原建議合併勞工和工商政策範疇,由一名局長平衡雙方面的利益,促進勞資了解和合作,讓勞、資、政府三方面共同努力尋求共識,從傾向對立的關係希望變成和衷共濟的夥伴關係。

  但是四月十七日宣布決策局重組後,勞工界的代表表示擔心日後的工商及人力資源局可能側重改善營商環境,因而未必能夠同時重視勞工界的利益。我們不相信日後的問責制局長會偏袒任何一方,但考慮到日後局長能否成功平衡勞資雙方利益,很大程度取決於他能否同時得到勞資雙方面的信任,所以我們決定作出調整,改為把勞工事務和經濟發展兩個政策範疇合併。

  現時經濟局支持旅遊、航運等多個行業的發展,惠及行業的投資者、從業員和消費者。我們相信這個中立於業內不同的利益群體的角色,在制訂勞工政策和處理勞工問題時,有助平衡勞資的利益,可成功爭取勞工界的信任和支持。

  接著,我想再次解釋政府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4A條提出的決議的內容,以及回應議員提出的修訂議案。

  在小組委員會討論的過程中,部份委員曾質疑,單憑根據第1章第54A條提出的決議,是否足以實施問責制,以及透過決議推行問責制是否適當的立法形式。律政司司長已經在五月三十日舉行的立法會動議辯論中,就這方面的法律問題作出詳細的分析及回應,所以我不打算重複有關的論點及細節。不過,我相信有需要就第1章第54A條決議的性質及效用,再次作出解釋。

  為了配合主要官員問責制的推行,政府將於七月一日重組部份決策局。一般而言,政府可以行政措施重組政府各個決策局,無須另行立法。不過,決策局的重組,會涉及更改行使相關法定職能的公職人員,故此需要修訂法例,把部份現行局長的法定職能,轉移給經重組決策局後主管相關政策範疇的局長。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54A條提出的決議,是為了達致轉移法定職能此一目的而制定的,這方面的合法性是無可置疑的。我們也注意到,立法會法律事務部向內務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中的結論,亦都確認政府的決議案從法律角度而言並無問題。

  事實上,政府以往也曾多次重組政府架構,並根據第1章第54A條提出決議,把公職人員的法定職能,轉移給其他公職人員。因此,我們認為根據第1章第54A條提出的決議,把現行局長的法定職能,轉移給經重組決策局後主管相關政策範疇的問責制主要官員,是適當的立法程序。

  就第1章第54A條決議的法律效用,我想在此再次重申政府提出的決議,並非重組決策局的立法,也不是用以實施問責制的立法,決議的法律效用只是因應重組決策局而轉移某些法定權力。

  如果我們明白根據第1章第54A條提出的決議的目的及效用,我們便可清楚理解議員提出的修正案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假如六位議員針對法定職能移轉提出的修訂案獲通過,一方面會把部份法定職能,轉移給七月一日後不會再存在的局長。另一方面,七月一日上任負責有關範疇的局長要為其政策負責,但是卻不能行使有關的法定職能。簡單來說,如果議員的修正案獲通過,會產生一個「有責無權」的局面,我們認為這樣的情況是絕對不可以接受的。

  至於何俊仁議員的修訂案,旨在把決議的實施日期,仍然定為七月一日,但繫於行政長官於憲報刊登何議員所草擬的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事實上,政府已承諾在七月一日前將問責制主要官員守則在憲報刊登,我們認為沒有需要把這項承諾和安排寫入決議內。此外,何俊仁議員修正案所夾附的守則文本,並沒有包括政府在立法會小組委員會會議上所承諾會作出的修訂,這些修訂達七項之多。不知道何議員是忘記把它們寫在守則中,或是認為沒有需要作出這些修訂。考慮到我們在專責小組委員會會議中作出的承諾和制訂一份政府和立法會都認為可以接受的守則的需要,政府反對何俊仁議員提出的修正案。

  主席,雖然政府與議員在討論新制度過程中,在某些課題上的意見和部份議員的意見並非一致,但我相信絕大部份議員和政府都有同一目標,就是希望主要官員問責制能使政府的施政更有效,達致良好管治的目標。為此,我懇請各位議員投票支持政府的議案,落實重組決策局的配套安排,配合於七月一日實施問責制。

  多謝主席。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