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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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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政制事務局局長回應李柱鉻議員修正案的發言全文

  以下為政制事務局局長孫明揚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回應李柱鉻議員就主要官員問責制的政府議案提出修正案的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

  我今次在這裏引進這個動議辯論,我們好多謝眾多議員參與這項重要的辯論,有四十三位議員用了超過八個半鐘,發表了他們很多不同的意見。我參加議事廳的辯論多次,每一次最精彩、最多火花都是最後一段,這次也不例外,其實我自己也想我講的說話擦出火花,在不同的場合,我也試過用比較接近議員用的發言方式,但效果其差,因為傳媒翌日的報道,一時演繹為我無端發怒,有時演繹我揶揄議員,當然我沒有這個膽量,有時指我們有失身分,所以今次不要其望我的發言可以擦出好多火花,但我深信在七月一日後,所有問責制主要官員來立法會跟你們辯論的時候,你們要有心理準備,一定會有好多火花。

  我昨天發言的時侯要求李柱銘議員解釋他的修正案的目的是否要以全面普選作為問責制的先決條件。但是我十分失望,李議員並未有回應。他所講的只是我們已經耳熟能詳的政治理念,對於解決香港現時面對的情況,是毫無幫助。最後楊森議員企圖力挽狂瀾,但是徒勞無功,最後楊議員都是要清楚明白表示,其實民主黨是反對主要官員問責制,不是讚成,他用這樣的修正字眼,我想這是企圖令市民感覺他們是支持這個制度。

  其實李議員於昨天大部分時間都沒有現身於本議事堂內。而有參與這次辯論的議員針對李議員的修訂這方面的發言其實不多。我自己覺得在這些議員中最精警的是黃宏發議員,他一針見血地指出其實問責與普選實為兩個不同的概念。

事實上,在討論主要官員問責制期間,我們聽取了很多寶貴的意見,其中有意見認為雖然問責必須與民意授權並存,但兩項事宜無需要同時處理。即使在未有全面民主普選的情況下,問責制也應該推行。我翻看過在二○○一年三月三日政制事務委員會的會議紀錄,當時邀請學者發表意見,當時有學者指出,儘管在實行全面普選之前,政府與部分人士對如何才有一個充份承擔責任的政府這個問題仍有爭議,然而,不應以此項因素一再拖延推行任何可以加強主要官員對公眾問責的制度,亦有意見認同認為主要官員設立問責制度較維持現狀為佳。

凡此種種的意見,都是帶出一個訊息:就是為特區政府更有效的管治,以及主要官員更好地為他們負責的政策範疇承擔責任,盡快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是必須的。問責制的推行,不應受制於香港民主普選及政制發展的進程,因為這些程序已經在《基本法》內清楚訂明,毋須爭論。

主席,基於上述原因,我認為李柱銘議員提出的修正案,只會拖慢特區政府推行主要官員問責制,讓現時的問題繼續變得更複雜,最終只會對特區政府的管治造成更大的障礙,對香港整體社會毫無利益。因此,我懇請各位議員以香港長遠的利益着想,投票反對李議員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二○○二年五月三十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