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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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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已清楚列明選舉委員會職能

政府發言人今日(十二月十六日)重申,行政長官選舉安排將按照《基本法》規定進行,及行政長官選舉的條例草案必須符合《基本法》。

他指出政府過去已在多個不同場合表明這一觀點。

政制事務局局長於一九九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出席立法會《1999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的會議,曾表示《基本法》對附件一與附件二的關係已有清楚說明。

在今年六月,立法會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提名開始時,政制事務局局長清楚表示若對行政長官選舉有興趣的人,同樣應該對立法會選舉有興趣。

至於有些人士認為政府這項提議可能引起法律訴訟,發言人指出,行政長官選舉安排將按照《基本法》規定進行,及行政長官選舉的條例草案必符合《基本法》。

有關一些意見認為政府選擇有利時刻才公布這項決定時,發言人認為這些說法是毫無根據及有誤導成分。他說︰「由於立法會選舉和行政長官選舉在不同時間舉行,立法時間表自然有先後之分。」

至於有報導指政府突然提出這項決定,政府發言人解釋,新一屆立法會的政制事務委員會在今年十月的會議時,議員要求政府應盡早提出行政長官選舉安排的建議,諮詢議員的意見。

發言人表示,政府於昨日(十二月十五日)向委員會發送有關行政長官選舉文件,列出政府的初步立法建議,以備議員在下星期一(十二月十八日)的會議上討論。

發言人說︰「政府人員將會先在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聽取議員的意見。當我們完成有關條例草擬工作,我們會盡快將《行政長官選舉的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有關條例草案要得到立法會通過才能落實。」



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