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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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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基本法》的修改權及修改提案權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九日)立法會會議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答覆:

問題:

  《基本法》第159條就《基本法》的修改權及修改提案權作出規定,但並沒有清晰訂明具體的修改機制。雖然政府在二○○一年七月表示會就此進行研究、分析和廣泛諮詢,並與立法會及中央商討,然後提出建議方案,但至今仍未有具體方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關的研究、分析和諮詢工作的詳情及進展情況;

(二)會不會安排立法會就有關問題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中央政府有關部門交流及商討;若會,安排的詳情;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如何確保在制訂有關機制的過程中,香港市民的意願獲充分考慮及尊重,以及「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得到體現?

答覆:

主席女士:

  就梁耀忠議員的提問的第一部分,我們在過去幾年繼續研究有關《基本法》第159條的事宜,並與中央有關部門進行溝通。待準備就緒後,我們會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作出滙報。

  就問題的第二部分,現階段我們認為沒有必要安排立法會就《基本法》第159條的事宜與全國人大和中央有關部門交流和商討,因為我們在過去已向中央有關部門傳達了議員對此議題的意見和關注。如果議員就有關問題有任何進一步意見,我們樂意向中央有關部門作出反映。

  就問題的第三部分,《基本法》第159條條文本身的規定,已確保如有需要修改《基本法》時,香港市民的意願會獲得考慮,以及「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原則得到體現。

條文規定香港特區的修改議案提上全國人大審議前,必須先得到港區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數、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行政長官的同意。條文又規定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大的議程前,須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在行使《基本法》第159條賦予他們的憲制責任時,我們相信以上四個有關方面必定會仔細考慮香港社會的意見。此外,修改《基本法》是香港憲制上的大事,社會內部自然會有很多討論,特區政府必定會將這些意見向全國人大和中央有關部門反映。

  《基本法》第159條規定任何對《基本法》的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相抵觸。中央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根據《基本法》的序言和總則,包括以下多項:在香港特區實行「一國兩制」,不在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授權香港特區實行高度自治,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任何違背這些既定方針政策而對《基本法》作出的修改都是不能通過的。這些規定確保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不會因為對《基本法》作出修改而有所改變,保障了「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的完整性。



2005年11月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