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beginning of content

border image

新聞公報

border image
政府向立法會就提交有關二零零七、零八年兩個產生辦法的議案作出預告

政府發言人表示,特區政府已於今天(十二月六日)根據立法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向立法會作出預告,將於十二月二十一日舉行的立法會大會上,提出有關二零零七年行政長官和二零零八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議案。

發言人說:「這兩個議案分別附載對《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關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正案。」

他指出,有關議案及相關議題已在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成立的「研究政府當局就2007年行政長官及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提出的建議小組委員會」的九次會議上詳細討論。小組委員會已於十一月二十九日完成工作,並同意於本星期五(十二月九日)向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提交相關報告。

發言人說:「特區政府希望立法會能通過有關議案,使香港的民主發展,可以朝最終普選目標邁進實質的一步。」

發言人說:「特區政府已在第五號報告表明,按《基本法》的立法原意,行政長官的連續任期不能超過十年。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任期為原行政長官的剩餘任期。新的行政長官任期屆滿,只可連任一次,這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

  「我們原先是建議在《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正案明確這項規定。但在立法會小組委員會審議期間,有議員認為不應在《基本法》附件一處理這問題。經詳細考慮後,我們決定接納議員的意見,決定在本地立法層面處理有關事宜,明確規定經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其任期為剩餘任期,並在任期屆滿後只可連任一次。」

  發言人說:「倘若有關修正案獲立法會、行政長官及全國人大常委會同意之後,特區政府將於二零零六年一月向立法會提交《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落實有關具體選舉安排。」

  向立法會提交的議案載於這新聞稿的附錄。

********

就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議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的規定(即修正案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由行政長官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本會現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載於附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呈行政長官同意,並由行政長官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修正案(草案)》


一、二零零七年選出第三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委員會委員共1,6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組成:

工商、金融界        300人
專業界           300人
勞工、社會服務、宗教等界  300人
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鄉議局的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      700人

選舉委員會任期五年。

二、不少於二百名的選舉委員可聯合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每名委員只可提出一名候選人。


就修改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議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第三條的規定(即修正案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由行政長官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條和附件二第三條的解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有關問題的決定》,本會現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載於附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草案)》,呈行政長官同意,並由行政長官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二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修正案(草案)》


二零零八年第四屆立法會共70名議員,其組成如下:

功能團體選舉的議員    35人
分區直接選舉的議員    35人



2005年12月6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