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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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進行的循規審查及循規調查

  以下是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卓廷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國泰航空有限公司於去年十月二十四日公布外泄逾900萬名乘客的個人資料。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分別於翌日及十一月五日宣布,會就此事展開循規審查及對該公司展開循規調查。另外,有評論指出,公署近年主動進行的循規調查及發表的調查報告的數目較之前銳減。公署回應時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在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專員)認為屬符合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才可發表調查報告。在完成重要的循規審查或循規調查後,公署會發出新聞稿及接受和回應傳媒查詢,此舉亦可達到發表調查報告的效果,亦可免除了對調查對象施以「點名使其蒙羞」的手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循規審查與循規調查的分別(包括在相關的程序及跟進工作方面)為何;

(二)現任專員及對上兩位專員分別在任內完成的循規審查及循規調查的數目及詳情(包括題目、發表報告日期(如有的話)及跟進工作)為何;

(三)公署有否評估,其避免對違反了保障資料原則的機構採用點名的手法,有否削弱公署進行審查或調查可令其他機構保持警惕的作用;及

(四)專員以何準則決定發表某循規調查報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答覆:

主席:

  特區政府高度關注國泰航空公司外洩個人資料事件。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目前已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38條就事件展開循規調查。在諮詢過公署後,就問題的各部分答覆如下:

(一)公署訂立了一套處理資料外洩事故的程序。當公署收到資料外洩事故通報後,會展開循規審查以查找事實,確定資料外洩的原因和評估相關涉事機構將會或已經採取措施的成效。公署亦同時向涉事機構提供建議和協助,使其及時採取補救措施,以保障受影響人士的利益。若循規審查所得的結果令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私隱專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違反《私隱條例》規定的情況,私隱專員會根據《私隱條例》第38條展開循規調查。《私隱條例》賦予私隱專員包括可傳召相關人士提供證供、進入處所視察個人資料系統、搜集證據等權力,以進行循規調查。視乎循規調查的結果,公署可向涉事機構發出執行通知。

(二)自二○○五/○六年至今有關循規審查數字載於附件一,總括如下:
 
年份 循規審查的每年平均年率宗數
二○○五/○六至二○○九/一○
(五年期內)
100
二○一○/一一至二○一四/一五
(五年期內)
180
二○一五/一六至二○一八
(三年零九個月期內)
272

  循規審查個案種類繁多,整體而言,個案內容主要涉及資料收集、準確性、保留、使用、查閱、保安等性質,所涵蓋的行業包括金融、教育、零售、政府部門和公營機構。

  自二○○五/○六至今有關循規調查的數字載於附件二。該些年度發表的調查報告載於附件三。總括如下:
 
年份 循規調查的每年平均年率宗數
二○○五/○六至二○○九/一○
(五年期內)
4.4
二○一○/一一至二○一四/一五
(五年期內)
29.8
二○一五/一六至二○一八
(三年零九個月期內)
22.4

(三)近來資料違規事故的趨勢已由以往多數為不當的收集及使用資料,轉為與資料保安相關,例如資料外洩和黑客入侵。前者違規事實和責任較後者為明顯易見。為促使涉事機構與公署合作,公署自二○一六年開始在一般情況下不再採用以「點名使其蒙羞」的做法,此舉有助公署盡快了解事實詳情,並有更大機會在展開循規調查前已能確定私隱專員有否合理理由相信有違反《私隱條例》的規定,以及協助機構採取補救措施,以盡快保障所涉個人(客戶和消費者)的資料私隱。公署作為規管機構,以結果為本的取向履行其法定職責。除了執法懲處,亦就循規和良好的行事方式向機構提供指引、實際協助及支援。

(四)根據《私隱條例》第48(2)條,私隱專員在完成調查後,如認為符合公眾利益,可發表報告列明該項調查的結果及由該項調查引致、私隱專員認為適合作出的任何建議或其他評論。《私隱條例》沒有就「公眾利益」下定義,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私隱專員會按《私隱條例》第48(2)條規定考慮是否發表循規調查報告,並考慮相關案例的判決和指引,考慮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1. 所涉及事件的性質及情況;
  2. 所涉及事件的嚴重程度,包括個人資料數目、性質及受影響人數及其所受的影響;
  3. 所涉及事件是否輕微、屬技術性質;
  4. 所涉及違規者的罪責程度;
  5. 所涉及違規者有否與規管機構合作、表現悔意、作出承諾、已補償受害者等;
  6. 所涉事件可能的最終處置安排;
  7. 所涉及事件是否包括一個嶄新的問題;
  8. 發表報告是否可達到教育、警惕的作用或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9. 發表報告以外的其他可行方法(例如警誡、承諾或其他可接受的處理辦法)及這些辦法的成效;
  10. 有關事件已在公共領域內,而發表報告可令公眾了解事實的真相或監察的作用;及
  11. 公開有關報告有利於辯論一個普遍關注的議題。

  除發表循規調查報告外,公署亦會在年報及/或以新聞稿方式向公眾公布已完成的循規調查結果。



2019年1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