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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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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談《國歌法》本地立法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十二月十七日)下午出席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記者:之前有消息指有議員和法官出席的(宣誓)場合均須奏唱國歌,現階段當局可否評論是否有這種情況?另外有議員將其演繹或批評為一種政治打壓,其實這情況是否屬於一種收緊?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剛才我在政制事務委員會回應議員提問時也提到,《國歌法》的本地立法草擬工作已大致完成,我們的目標是明年初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之後會由法案委員會審議,希望可盡快完成本地立法的工作。

  在草擬本地法例時有一點是很清楚的,《國歌法》這項全國性法律已經實施,且納入了《基本法》附件三,所以我們現時要做的是履行憲制責任,將全國性法律透過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實施。按這原則,我們草擬本地法例時,會審視全國性法律每一條條文的立法原意和目的,從而看這些原意和目的如何在本地法例中充分反映出來。與此同時,我們也不能把全條法例照抄,否則也不用進行本地立法的工作。我們也需要充分考慮香港本身的法律制度、我們的普通法,以及在草擬本地法例時的一貫做法,同時也要考慮香港的情況。因此,有關這幾天的個別提問,如《國歌法》的本地條例中有甚麼條款,我在此不作評論。不過,大家亦留意到,這幾天的討論主要集中《國歌法》條例中關於須奏唱國歌的場合。當然,在《國歌法》全國性法律中也有列明,有些情況是不適宜、不應該奏唱國歌的。在須奏唱國歌的場合中,我們在今年三月至五月期間曾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在公聽會中,我們也有提及過《國歌法》全國性法律第四條羅列了一系列須奏唱國歌的場合。我們將以附表的形式,把在香港須奏唱國歌的場合羅列出來,日後如有需要增加的話,行政長官可透過附屬法例做這項工作。將來我們在本地條例草案中,將會參考現時在全國性法律中所列明須奏唱國歌的場合,看如何將其反映在本地法例中,同時,我們也需要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我注意到在《國歌法》全國性法律中有提到宣誓儀式,所以宣誓儀式是一個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因此我們也會在本地法例中,按剛才我所提及的原則來處理我們的本地立法工作。謝謝。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8年12月17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