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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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香港委員的提名事宜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基委會)的香港委員,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任命,任期為五年。基委會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成立,現為第五任。就基委會香港委員的提名事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

(一) 提名程序如何啟動;

(二) 除符合上述規定外,中國公民還須具備甚麼資格才會獲考慮提名,以及自薦人士會否獲考慮提名;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 每任基委會的獲提名人數,以及當中不獲人大常委會任命的人數(如有的話)及原因;有否機制供不獲任命的獲提名人提出上訴;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及法律依據為何,以及會否向中央建議設立此機制?

答覆:

主席:

  就涂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的決定》(《決定》),內容包括批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實施時,設立基本法委員會。

  根據《決定》,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任務是就有關《基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根據《決定》,基本法委員會由12位成員組成,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內地和香港人士各六人組成,其中包括法律界人士,任期五年。香港委員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第五任基本法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其中香港委員包括譚惠珠(副主任)、劉迺強、陳弘毅、莫樹聯、黃玉山及梁美芬。

  過往有關基本法委員會成員的提名及任命均遵從上述程序及原則進行。我們一貫的立場是不會公開評論特區政府與中央的溝通。


2018年11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