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beginning of content

border image

新聞公報

列印版本
border image
特區政府回應陳方安生言論

  就陳方安生二月十日(美國時間)在美國發表的言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言人今日(二月十一日)作以下回應:

  自回歸以來,香港特別行政區一直嚴格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得到全面和成功落實,這是國際社會有目共睹的。

  根據《基本法》第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該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法治精神和司法獨立是香港的基石,亦是「一國兩制」成功的要素。特區政府一直堅決捍衞和維護法治,而律政司亦只依據適用法律、相關證據和《檢控守則》處理所有刑事案件,當中不存在任何政治考慮。

  任意發表貶低香港良好法治聲譽,並可能對法治社會造成損害的剛愎言論,對香港發展毫無助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和《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對《基本法》條文進行解釋,是香港特區憲制和法律制度的重要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二零一六年的《解釋》,清楚說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含意和違反該條文的後果,亦明確了指定公職人員的宣誓要求。

  在選舉事宜上,《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特區政府一直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上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及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在《基本法》清楚列明。《基本法》第一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條則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條規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即香港依據「一國兩制」原則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政策)相抵觸。
 
  提倡「港獨」、「民主自決」或以公投方式提出包括選擇獨立來處理香港體制等,均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

  選舉主任依法所作出的決定,旨在令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誠實、公平地進行,絕不存在任何陳方安生所指的政治審查、限制參選權等的情況。


2018年2月11日(星期日)
香港時間21時2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