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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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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兩檢」及粵港合作聯席會議記者會答問全文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政務司司長張建宗、保安局局長李家超、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今日(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就《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及粵港合作聯席會議第二十次會議事宜舉行記者會。以下是記者會答問全文:

記者:想問接下來「第二步」人大常委會其實會用甚麼法律基礎作一個決定?因為記得政府一開始的說法是會用二十條,但最近大律師公會訪京時都引述過李飛主任好像說未必會用二十條,其實現在接下來是否會有一個新的法律基礎?可否解釋清楚?第二,想問其實今次簽的《合作安排》跟政府一開始公布的對外文件有沒有甚麼不同?即幾個月來有沒有跟內地作出一些商討或修改?

行政長官:第一個問題關於法律基礎,正如我們一直說,我們做這個「一地兩檢」的工作要完全符合「一國兩制」原則和《基本法》的要求,所以由始至終我們都很重視在西九龍站做「一地兩檢」是要有堅實的法律基礎,亦經過反覆與內地研究及討論,決定用「三步走」的方法,而「三步走」本身包含着很多為它提供的法律基礎。因為我們今日簽訂這個《合作安排》(《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設立口岸實施「一地兩檢」的合作安排》)後,剛才我說過,就是要提呈全國人大常委會──它本身便是國家的立法機關──來作出一個決定,英文是decision。它要作出一個決定來確定及同意我們這個《合作安排》,最後還要交回來作本地立法工作,所以在法律基礎方面是堅實的。但如果你要問到很實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這決定時會怎樣援引《基本法》條文,就要在稍後階段我們才可以清楚向大家交代。不過我們亦會把在香港就「一地兩檢」聽到的意見,不論是二十條或另外的條文,反映給全國人大常委會知道。

  在《合作安排》方面,照我所理解,稍後陳帆局長或者可以補充,跟我們在七月二十五日公布的「一地兩檢」方案,特別是我們提交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討論的內容大致相同。唯一在今次新聞公報中,這亦是撮自《合作安排》的文本內容,是更具體向大家說,究竟在《合作安排》下列明哪類事項日後在「內地口岸區」會用香港法律來做,因為畢竟有很多有關鐵路營運工作或相關商業,或有些人士進入「內地口岸區」其實不是乘坐高鐵,而是要做有關鐵路營運的工作,所以要清楚顯示究竟司法管轄權以及所根據的法律到底是甚麼。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多謝行政長官。或者我補充一下。我們在新聞發布的資料其實是較我們早前的更詳細。基本上我們在文本內,我們覺得可以說的都說了。譬如在「內地口岸區」,究竟有什麼安排、有什麼規範或法例要按香港的安排來做呢?譬如建築物、相關設施都是按香港的標準;譬如自動梯、升降機、污水、通風等都是按香港(安排來做)。因為高鐵站內是一體的,不會是每一層根據不同國家的標準,譬如電力供應系統,一個電壓就是整座樓都是一個電壓,所以這方面我們需要有一個共識、有一個標準讓大家跟隨。

  另外,高鐵站內很多服務供應商都有僱用人員在內工作,甚或至香港特區政府亦有公職人員在內地口岸區因應其要求可能要幫忙。在這情況下,這些工友或特區政府的人員受到什麼地方的法例保護?有什麼可以令他們到裏面工作時安心、放心?這個我們都講得非常詳細。同時就著裏面,譬如營運商之間或票務之間的糾紛,應該怎樣處理?基本上亦都已清楚解釋。

記者:想問兩個問題。第一,其實看回你們七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會那份文件,就是說在「第二步」時,人大常委會除了會授權內地方面,亦會授權香港特區實施一些「一地兩檢」涉及的相關事宜。第一,到底這些相關事宜是指甚麼?還有這些本身由人大常委會授權的事宜,現在到底是怎樣的法律基礎?是香港自己做?還是人大常委會無論如何它都會有一個決定,所以香港是不能反對?第二,你今次沒有公布整份文件,其實你可以公布一個草擬協議內容,現時不公布是否因為防止有人利用這個多月時間提出司法覆核?

行政長官:我先答第二條問題,然後請陳帆局長或李家超局長可以回應你第一條問題。我剛才主動提過,我們今日簽署的《合作安排》還要進行內地法律程序,即是我們要交給相關機關,先行當然是國務院港澳辦,由港澳辦提呈國務院,國務院建議給全國人大常委會要為此作一個法律決定,來批准和確認這個《合作安排》。所以我們必須等全國人大常委會做了這個決定,確認和批准這個《合作安排》,才能夠公開。至於你說公布一個草擬本,因為它是一個由我代表特區政府,廣東省省長代表內地機關已簽署的《合作安排》,所以它不是一個草擬本,已經透過我們新聞公報的形式公布了大部分內容。大家如果真的要看整個文本,就稍為可能要等到十二月,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一次的會議上可以作出這個決定。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一地兩檢」其實不只是高鐵行走或乘客之間的事,譬如有些情況,我們需要一個協商聯絡的機制。有什麼協商?有什麼機制?究竟在法規之下,有什麼可以做?有什麼不可以做?這些都要協商。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事項,稍後請李家超局長補充一下,就是應急處理機制。因為我們大家都明白,在一個這樣龐大的西九龍高鐵站,其實等如任何的機場或港口,如果發生一些特殊事故、一些緊急事故,無論發生在哪一邊,究竟應該怎樣處理?因為我們說的是一個禁區,而且裏面有香港的口岸區,有內地的口岸區。那些緊急的機制都需要去處理。或者請李局長補充一下。

保安局局長:有幾項相關的事宜。第一是法律的分工,剛才也有說在「內地口岸區」會行使內地的法律,但是有一些特定的事宜,在我們新聞稿所說的第五點和第六點所指的,是行使香港的法律。那麼法律的分工,是第一項相關的事宜。第二,在「內地口岸區」,因為容許內地執法部門去行使內地法律所賦予的權力,這一項亦要經過人大常委會批准,然後我們才可以去落實內地口岸區真真正正的運作事宜。第三是關於「內地口岸區」實際運作架構,其實在我們的新聞稿中的第四點亦談到派駐單位,這個就是在實際運作「內地口岸區」時執行的通關架構。這些就是剛才我們所提的一些相關事宜。

記者:想問法律基礎方面,其實之前是由袁國強司長提出,我們可以根據《基本法》第二十條,即是取得人大授權去香港做「一地兩檢」。但如果現在,即是剛才特首都說到之後會再公布,是否代表政府會再看其他條文,而不根據第二十條尋求人大授權的意思?那麼,你們是否有第二條《基本法》條文做一個後備?另外,就是剛才說到要等人大批准之後才公開整份《合作安排》,其實除了尊重之外,有沒有實質根據甚麼法律不可以得到他們批准前就公布《合作安排》讓香港人知道?另外,剛才陳帆局長提到可以說的都說了,那麼有甚麼是不可以說的?裏面有甚麼未公布?因為去到人大批准後,來到香港立法會立法,不能再推翻人大決定,會否可確保現在未公布的《合作安排》裏沒有一些條文是香港仍然對於它有爭議?

行政長官:就着法律基礎,我剛才已經說了。在我們整個過程裏,是一段很長時間與內地反覆討論,一直到七月二十五日我們公布「三步走」,但最終作法律決定而賦予《合作安排》達成「一地兩檢」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所以我剛才已經說了,我們要稍後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處理方法,才再作公布。第二,這種公布安排其實不是新鮮事物,很多時特區政府或其他政府會簽訂一些雙邊協議,有時是不會立即公布法律文件,因為它要經過各自的法律機關,有時我們叫rectification這過程才會全面公布。但我可以說,其實沒有甚麼實際內容未公布,大致上都用我們的方法以一個新聞公報向大家介紹了內容。早前七月二十五日的文件去到剛才說的地方時──究竟「內地口岸區」裏有甚麼事項要用香港的司法管轄權、香港的法律──今次都已列舉給大家看,這些當然是由《合作安排》的文本裏抽出來,所以應該沒有甚麼未公布。不過,陳局長比我更熟悉這些文本,或者他可以證實一下。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我們剛才說,我們盡可能可以說的都說。以我們的理解、分析,可以說的都說了,所以行政長官沒有說錯。大家都清楚記得,由我們七月二十五日說到今天,其實大家最關心都是「內地口岸區」的事,所以我們基本上將「內地口岸區」,有什麼例外的,有什麼技術上、法律上的安排,我們都清清楚楚說了出來,基本上原因就是如此。

記者:想問就是今次簽署了這個合作方案,其實簽完後是否已經排除所有問題,可以順利去到「第二(步)」和「第三步」?另外,就是想問現時大部分可以公布的已經公布,既然可以公布的已公布了或大部分內容都已公布了,為甚麼不全盤拿出來給香港人看?即是同時有甚麼是香港人不知道的?即是暫時是不可以知道的?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或者我嘗試回答,其實行政長官已說得很清楚。任何的合作協議、任何的談判,以及我所理解律政署就著一些法律的合作文件都是採取類同的處理。這個態度第一如行政長官所說,是對雙方的互相尊重。因為當一件事還未落實、未完全大家確認,單方面出來說,我相信大家都理解,這不是一個適當的做法。第二,因為這個《合作安排》亦需要上報國務院以至人大常委,它予以通過並決定批准確認,所以有一個程序我們需要經過。這對任何一方都是相對君子或淑女的做法。我覺得這是放諸四海皆準。如果有兩個單位正在商談或討論中,都不會單方面出來說。這是我們採取覺得適當的做法。

行政長官:至於你的問題,接着下去是否已經會排除所有困難,會很順利呢?這並非完全可以掌控在我們手中,因為第一,要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當然一個立法機關一定會很詳細去看這套《合作安排》,從而作出決定。不過,我們也有相當多的信心,因為過去一段時間都有不斷審視、磋商的工作。反之,回來的「第三步」就是困難所在,因為本地立法工作要經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好像通過其他法例一樣來通過這條有關實施「一地兩檢」的本地法例。大家看到過去一段時間,所有有爭議性的事項去到立法會都不是那麼順利,並不太容易通過。不過,我希望立法會,特別是非建制的議員能夠明白,既然已經啟動「三步走」的「第一步」,而廣深港高鐵香港段的通車是有一個期限的,我們已經完成工程的百分之九十七,現時很有信心在二○一八年第三季能夠開通,市民亦有這個期望可以早些開通高鐵,所以我希望當我們本地法例上立法會時,亦相對比較順利可以通過。

記者:剛才林太都說到那個決定是由人大賦予,但是我想問如果人大過了之後,本地立法的修改空間還存在嗎?即是如果他日立法會提出的建議違反了協議或提出一些協議裏沒有的,那又是否可行?是否需要再去到人大那邊再討論一次?

行政長官:這套「三步走」的安排去到「第二步」,當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一個決定,批准了這個《合作安排》之後,仍然是需要香港特區進行本地立法加以落實,所以無論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如何,如果不能夠在本地立法的話亦難以落實。當然你說在本地立法過程裏真的有些每個人都看不到的地方,在本地立法過程裏看到是可以改善本地立法那個法例,而與我們簽訂的《合作安排》吻合,那當然沒有問題。但如果《合作安排》裏的文本與大家在立法過程裏看得到,例如改善措施,是有分別的,那當然要回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再討論。這個只是我從立法過程跟大家解釋。不過以今日我們經過這麼多年的討論、過去數個月的醞釀,我看到這個《合作安排》的框架其實可以滿足到我們有效落實在西九龍總站「一地兩檢」的工作。

記者:想問關於粵港合作會議的問題。剛才聶局長就說在加強人流、物流、資金流、資訊流時要有一些創新和突破,你的意思是不是即是說因為內地法制不同,我的理解可不可以說內地有些比較封閉的法制,可以說會影響這幾個「流」的加強方面?以及你說有些具體工作,甚麼叫具體工作?以及,剛才林太你說已經向馬省長提請,說可能會有一些立法會議員上大灣區做一個考察團。那你會否現在游說一些非建制派議員參加,不會杯葛這個考察團?

行政長官:我或者先回答第二部分問題。提出到大灣區考察不是說作為行政長官的我提出我想組團,所以現在問了省長,省長同意,於是我要去問立法會議員,並不是這樣。而是早前我了解,立法會至少有三個相關事務委員會對大灣區有興趣,而這三個事務委員會至少有兩個是非建制議員做主席,他們自己內部問了這三個委員會的議員有沒有興趣到大灣區考察,得回來的答案好像頗正面積極,所以我收到這個信息指立法會想組團到大灣區考察,今日我只是轉達立法會想組團考察讓廣東省省長知道。省長正面積極的回應,我會轉達給立法會。我實在不打算由我帶團,我自己會去考察,但我覺得立法會議員可能傾向喜歡自己去考察,正如早前他們到過廣東省考察東江水水質的管制工作,都是類近性質。不過既然今日開粵港合作聯席會議,大灣區亦是我們的焦點,我亦有責任將立法會議員的建議轉達給省長知道。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有關你第一個問題,因為現時在大灣區內,廣東省、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在一國之內有兩種制度,另外有三個關稅區,現時的做法是因應制度本身衍生相關政策安排。但如果我們要進一步發展,例如要建設一個國際科技創新中心,人員的流動、資金流動、信息流通是很重要的。現時而言,在資金的流通上,根據現時的制度,香港的研究資金可能可以到內地,但內地的研究資金在現時制度下未必能來到香港。這些問題需要在政策和制度上尋求調整和突破。有些問題省政府可以處理,但有些可能要在國家層面、中央層面才可以處理到。另一方面,在物流方面,貨物的流通牽涉到不同關稅區,現時政策下,每個關稅區有它本身的貨物通關安排,有甚麼空間可讓物流方面更暢通呢?我們需從這個角度思考,在現時「一國兩制」下,大家有(不同)關稅區的情況下,可以有一些新安排,讓這些流通更暢順。

記者:林太你好,想問回看剛才公布的新聞稿,指內地執法人員在「內地口岸區」那裏有出入境、邊防檢查、海關、檢疫,執行這些事情,可否說清楚究竟剛才所提到的相關事情包不包括其他刑事執法權,例如內地人員可否在那裏拘捕一些嫌疑犯,拘捕人?以及,之前七月時公布「內地口岸區」就有西九龍總站四分之一面積那麼大,但今次的新聞稿就沒有提到,想問這面積是否會有調整?是否會更大?

行政長官:我請保安局局長講第一條問題,陳局長回答你第二部分。

保安局局長:多謝行政長官。我們談及「內地口岸區」法律適用性的時候,其實我們所說的是「內地口岸區」整體是使用甚麼法律。除了我們在新聞稿說的第五和第六(個事項)之外,都是在行使內地法律。所以,如果我們談治安、刑事法律,都是行使內地法律。這個在多次立法會或者在立法會文件中我們都有解釋。扼要地說,即是說除了我們在新聞稿內第五和第六個事項是使用香港法律之外,其他就用內地法律。那麼任何內地單位就是按照自己在內地法律所賦予的權力去做它的工作。第二個問題我交給陳局長。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多謝李局長。「內地口岸區」的面積,我們與內地商討時,其實目的都希望以必須、必要的原則去處理。雖然西九龍高鐵站有這麼多層、這麼多地方,但始終香港地小,我們要盡量用得更好。基本上,就着執法需要,需要有多少人員在內裏操作,考慮到人流有多少,包括等候高鐵列車的車間有多少人要等候,所以基本上不會隨意把它加大,我們七月二十五日所說的大小和今天我們所理解的沒甚麼分別。

行政長官:不過我想補充一句,既然這位朋友提到新聞稿第四段有關內地派駐人員方面,過去幾個月的討論我聽到有些很不準確、很不正確的看法,指廣深港高鐵香港段西九龍站進行「一地兩檢」是中央給我的指令、是配合內地工作,這完全是錯誤的。事實上剛剛相反,做這個「一地兩檢」是中央及中央相關部委去配合香港興建這條高速鐵路,希望能夠與內地這麼龐大的高鐵網絡互連互通,從而得到經濟、社會、人流方面的效益。而為了要做「一地兩檢」派駐在西九龍總站的各方面執法人員,大家可以想像,在第四段我們說這些執法人員只能夠按着內地法律在「內地口岸區」履行職責,不進入「內地口岸區」以外的區域執法,實際上他們根本不會離開「內地口岸區」。你知道「內地口岸區」在地庫第三層,所以這班內地執法人員來香港工作是不見天日的,他們不可能到地面「抖抖氣」或看看香港情況是怎樣,他們當班完畢就要回去。另外,由於它在地庫,我們的消防安全亦不容許在此煮食。因此你想想在這裏當值的內地執法人員,現在他們的伙食真的不太理想,我們亦在研究怎樣派送飯盒,諸如此類。在這樣的實際情況之下,如果香港人還認為這是強行要你接受的做法,我便覺得不太公道。我作為行政長官都要說一些公道說話,真的是內地有關部委在中央支持之下配合我們的工作,今日大家看到來見證我們簽署《合作安排》,除了有國務院港澳辦之外,亦有口岸辦,亦有海關總局質檢的同事,亦有中國鐵路總公司的同事,全部都是在過去一段很長的日子幫忙配合我們的工作。

保安局局長:容許我補充一點,我們設立「內地口岸區」,內地單位也說得很清楚,現在「內地口岸區」在香港使用的運作模式,和在內地任何一個口岸的運作模式是非常類似,他們不會做多於平時在口岸區所做的事。那麼就是說,他們在原則上將一個內地口岸區的日常運作,同樣地在我們西九龍總站去實行,是這樣的意思。

記者:想請問一下,剛才林太說法就是,最終賦予法律的決定都是由人大常委會作出,其實這說法下,我想問《合作安排》中有沒有提過任何法律條文?有沒有寫明用甚麼條文?如果人大其實最後通過的時候,是否已經變相達到一個釋法效果?那麼香港的司法管轄區是否沒辦法去challenge這決定?另外,還想問問現在如你所願通過了這個沒有約束力的議案,其實stamp duty方面何時會再上立法會讓他們審議?

行政長官:有關於我們在立法會的議程,我現在請政務司司長講講,因為大家知道他每星期都要見內務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我簡單再說,在《合作安排》中沒有談到你剛才所說的援引《基本法》、法律的問題,但很清楚說明我們需要走最後一步,即是要有本地立法工作來進行。

政務司司長:關於《議事規則》方面,大家都知道,立法會建制和非建制議員都正在為這件事進行接觸、正在商談,我們會密切留意着。事實上,大家都看到最近形勢,的確很多(立法會)議程的討論時間拖得很長,最近有關能源產品標籤效應(的修訂條例草案)的討論,一個很簡單的事項,沒有甚麼爭議的都商談了十四小時。另外,很明顯亦都有些泛民議員、非建制派議員都表明說,希望能夠阻礙(修訂)《議事規則》的進展,不排除繼續「拉布」,我們很關心這些情況。所以我們一定要留意事態發展,而最重要的是,若我們有任何政府的條例拿出來的話,我們都要考慮這些因素,如果是「拉布」的話,我們都推動不了工作,那麼我們的局長要衡量實際情況。我們會密切留意動態。

記者:想跟進法律基礎問題,就是林太剛才說到法律基礎,最終都要由人大常委會作出這個法律決定。這是否代表法律基礎就是來自人大的法律決定?我們還是否需要援引一些《基本法》條文令到香港可以租出這土地?

行政長官:我並不是這樣說的,剛才我想回答但卻忘記了,這並不是一個釋法問題,不要隨意引入所謂釋法的形容引起不必要誤會。事實上,整個「三步走」工作就是為「一地兩檢」安排提供最堅實的法律基礎,因為我們知道香港是法治社會,亦有不少人會從很嚴謹的法律角度看所有在香港進行的安排,所以當我們做完一個《合作安排》的時候,我們會去全國人大常委會尋求這個決定,從而能給予它法律效應。但最終它都要回來做本地立法工作才可以落實「一地兩檢」的工作。

(請同時參閱答問全文英文部分。)


2017年11月18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21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