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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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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制定本地國歌法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一日)立法會會議上黃碧雲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的答覆:

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 自本年十月一日起在內地施行。據報,該項全國性法律將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在本地立法實施。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行政長官近日回應關於本地國歌法的追溯力問題時表示,「一般香港的立法工作不是很多有一個追溯期,但不是完全無」,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五條適用於香港,而實施該條款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II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二條訂明,刑事罪及刑罰沒有追溯力,當局會否確保本地國歌法符合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國歌法》中哪些條文會透過本地國歌法在特區實施;若《國歌法》第五及十一條會在特區實施,本地國歌法將如何實施該等條文的以下內容:「國家倡導公民和組織在適宜的場合奏唱國歌,表達愛國情感」,以及「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及

(三)本地國歌法會否把在互聯網上發布對國歌進行二次創作的作品定為刑事罪行;若會,詳情(包括訂定罰則水平時的考慮因素)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黃碧雲議員的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十八條第一至第三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基本法》以及《基本法》第八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全國性法律除列於《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可對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國歌法》)於二○一七年九月一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已於二○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於全國施行。

  國歌與國旗、國徽一樣,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國歌法》是一項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因此可依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決定後,特區政府便會啟動《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透過合適的本地立法,以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及法律制度的方式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包括兼顧《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二條的相關條文。

  由於《國歌法》尚未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及有關的本地立法工作尚待展開,我們認為政府在現階段就個別條文及細節作出評論言之尚早。在本地立法的過程中,特區政府會徵詢立法會及公眾的意見並作出討論。

  就中、小學教育方面,教育局早前已表示,國歌的學習內容已蘊含於中、小學學科課程(如常識科和音樂科)和德育、公民及國民教育之內。自初小階段,學生無論是在課堂內外,都有很多機會唱國歌。學校一般會在重要日子和特別場合,例如畢業禮、運動會等場合奏國歌並舉行升旗儀式。教育局會密切留意《國歌法》日後在本地立法的情況,適時配合相關工作,檢視課程和行政安排,更新學與教資源,支援學界做好憲法及《基本法》教育,教導學生尊重國歌。                                        

  就《國歌法》日後在本地立法時有關刑事罪行和罰則水平,特區政府會在本地立法的階段再作討論。一般而言,在現實世界的法例,會按實際情況適用於互聯網世界。警方經常呼籲市民應正當合法地使用互聯網,不要傳遞不負責任、教唆他人犯罪等信息。但凡有人在網上進行非法活動,警方會搜集證據並作出跟進調查。

  主席,正如我剛才所說,在本地立法的過程中,立法會會有充分機會就《國歌法》的本地立法作出討論和審議。我期望與立法會一同做好《國歌法》的本地立法工作。


2017年11月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