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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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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在立法會選舉當天進行的票站調查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九日)立法會會議上何秀蘭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回覆:

問題: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就二○一二年立法會選舉發出的《選舉活動指引》,獲選舉事務處批准進行票站調查的機構,「在投票結束前,不可公布票站調查結果或就個別候選人/候選人名單的表現發表具體評論或預測」,否則可能影響選舉結果。為該次立法會選舉進行票站調查的各機構曾簽署承諾書,承諾不會在投票結束前,直接或間接向候選人或其所屬機構等,發放票站調查結果。選舉事務處網站的資料顯示,獲准在該次立法會選舉當天(即二○一二年九月九日)進行票站調查的機構並不包括民主建港協進聯盟(民建聯)。然而,據報有一位屬民建聯成員的本會議員於本月三日在一電台直播節目中透露,民建聯在該次立法會選舉當天有進行票站調查,並於當日黃昏從票站調查得悉該黨的某些候選人已獲足夠選票當選,因此隨即停止替他們拉票,改為集中力量替其他候選人拉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市民指出,政黨利用票站調查結果為候選人拉票或配票,會嚴重影響選舉的公正性,對其他守法的候選人不公道,當局會否就上述事件進行調查;如會,將如何進行;如否,原因為何;及

(二)鑑於二○一六年立法會選舉將於今年九月四日舉行,當局會否加強監管票站調查機構,以杜絕任何人利用票站調查結果在投票期間進行配票或拉票活動;如會,構思中的監管措施為何;如否,原因為何,以及會如何處理違規情況?

答覆:

主席:

投票是保密的。選民有權將他/她的投選保密。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60條,選民倘不願意,實無須透露其投選哪位候選人/候選人名單。

根據現行安排,任何人士或機構可向選舉事務處申請進行票站調查。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已就在禁止拉票區內進行的票站調查制定指引,並詳列於《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指引》)第十五章。該章就進行、公布和廣播票站調查制定指引,以免選民受不當影響,以致選舉過程受到不公平的干預。制定指引旨在確保選舉以誠實及公平的方式進行,並同時在必須維持票站外良好秩序的要求和維護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及學術自由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選管會自二○一五年區議會選舉起,要求申請人士或機構須作出法定聲明,承諾遵守有關進行票站調查的條款及《指引》。這項安排亦適用於今年九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當中的條款包括︰

(一)申請機構不能有成員在票站調查涵蓋的任何投票站所屬的地方選區/功能界別競逐;

(二)申請人士或機構沒有公開支持在票站調查涵蓋的任何投票站所屬的地方選區/功能界別的候選人/候選人名單;

(三)申請人士或機構不會委派有成員在票站調查涵蓋的任何投票站所屬的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參選的任何機構的成員,或曾公開支持在票站調查涵蓋的任何投票站所屬的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參選的候選人/候選人名單的任何機構的成員,負責有關票站調查或在投票日進行票站調查;

(四)申請人士或機構在投票結束前不會公布或披露票站調查結果,或就個別候選人/候選人名單的表現作具體評論及預測;

(五)申請人士或機構在投票結束前,不會直接或間接向任何在票站調查涵蓋的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參選的候選人/候選人名單、任何已公開表明支持在票站調查涵蓋的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參選的任何候選人/候選人名單的人士或機構、或任何已有成員在票站調查涵蓋的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參選的機構,發放票站調查的結果或就任何候選人/候選人名單的表現發表具體評論或預測;及

(六)獲批准的票站調查員在進行調查期間不可與候選人或其代理人談話或通訊息。

此外,選管會亦規定所有獲批准的票站調查員在進行調查期間均須在身上當眼處掛上身分識別名牌,並使用選舉事務處提供的標準對話稿,讓選民知悉票站調查並非由政府委託,以及回應與否純屬自願。

選舉事務處會在投票日前於選舉網站公布獲批准進行票站調查的人士或機構的資料,並在投票日於投票站當眼處張貼相關告示,供公眾查閱。該處亦會提醒各投票站主任加強巡查,確保獲批准的票站調查員在進行調查時遵守法定聲明及《指引》。

申請人士或機構如沒有遵守法定聲明所載的條款或《指引》的有關規定,選管會可撤銷其進行票站調查的批准。選管會亦可發表公開聲明,作出譴責甚或嚴厲譴責,並公布有關人士或機構的名稱。如申請人士或機構故意在法定聲明的要項上作出虛假陳述,更可能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根據選舉事務處的資料,沒有任何政黨人士或機構申請在二○一二年立法會選舉投票日進行票站調查。至於何議員提及的個案,選舉事務處正在跟進中,若有證據顯示有獲批准進行票站調查的人士或機構違反《指引》的規定,選管會會按既定程序處理。



2016年6月2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