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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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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選民資格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立法會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資訊科技界別)選民的登記資格是基於《立法會條例》(第542章)中訂明的團體(訂明團體)的指定會員身分。根據第542章的第3(2A)及(2B)條,訂明團體的章程如有涉及以下事宜的修訂或替代,必須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局長)的書面批准:(i)該團體的宗旨、(ii)取得該團體的成員或會員身分的準則及條件,或(iii)該團體的成員或會員在該團體的大會上表決的資格,但局長作出此項批准的權力只可為界定有關功能界別的組成的目的而行使。另一方面,近日據報有一個資訊科技界別的訂明團體與某非訂明團體推行會籍互換計劃,藉此避開選民登記的一些限制,以及令該非訂明團體的會員可獲該界別的選民資格。有意見認為,現時除了訂明團體自行審核其會員的專業資格及學歷外,並無任何機制監管訂明團體的會籍事宜,令資訊科技界別的選民資格欠缺透明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資訊科技界別已登記的選民人數為何;是否知悉,該界別的各個訂明團體中,現時有多少個與非訂明團體推行互換會籍的安排;
 
(二)過去四年,有否查核資訊科技界別的訂明團體管理會籍的情況,以確保其會員符合第542章對該界別選民資格的規定;
 
(三)過去四年,廉政公署在探訪及顧問服務計劃下曾向哪些資訊科技界別的訂明團體就會籍管理提供意見;

(四)過去四年,當局接獲多少宗涉及資訊科技界別的訂明團體與非訂明團體互換會籍的投訴,以及有關跟進工作為何;有否研究(i)透過該等安排獲取訂明團體會籍的人士,是否持有認可專業資歷,以及(ii)如果他們沒有認可資歷但在立法會該界別選舉中投票是否違法;

(五)有否評估上述會籍互換安排有否違反第542章第3(2A)及(2B)條的規定;
 
(六)有否統計在過去四年,資訊科技界別的訂明團體中,哪些團體推行上述會籍互換安排,以及當中有多少個團體曾獲局長書面批准推行有關的會籍互換安排,以及有關詳情為何;

(七)當局獲悉訂明團體的會員資格有所變更後,會否就該團體的會員登記作有關界別選民的資格進行檢討;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八)有否計劃針對上述會籍互換安排,檢討第542章的有關規定,以制訂措施(例如設立監管制度及作出主動抽查)堵塞有關漏洞,以確保本年的立法會選舉及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公正性;如有計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莫議員的各項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條例》)的第20Z及25條訂明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組成及該功能界別的選民登記資格。根據《條例》第3(2A)及(2B)條,就界定功能界別選民範圍和性質而言,功能界別訂明團體的章程如有涉及以下事宜的修訂或被替代,必須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書面批准:(i)該團體的宗旨;(ii)取得該團體的會員身分的準則及條件;或(iii)該團體的會員在該團體的大會上表決的資格。

  另外,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登記)(立法會功能界別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投票人)(選舉委員會委員)規例》(第541B章)第42條,任何訂明團體須按選舉事務處的要求提供符合《立法會條例》所訂明有關功能界別的選民資格的會員資料作選民登記之用,而這些資料必須真實和正確,否則會觸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可處第2級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就功能界別而言,已登記選民如不再擁有在該功能界別登記的資格,即喪失在相關選舉中投票的資格。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554章)第16條,若任何人明知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最高刑罰可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七年。

  一般而言,個別功能界別的選民如包括某訂明團體的會員,是指該訂明團體章程規定有權在該團體的大會上表決的成員或會員。換言之,儘管該訂明團體可能有多於一種方式成為其會員,又或者該訂明團體可能有多於一種會員等等不同情況,最終有關人士仍必須符合《立法會條例》所訂明有關功能界別的選民資格,才可以登記為該功能界別的選民。

  在上述的制度下,選舉事務處於每個選民登記周期會向所有訂明團體索取符合根據《條例》所訂明有關功能界別的選民資格的最新會員名單,作覆核選民登記資格之用。就新登記申請方面,該處會核對申請人是否列於訂明團體所提供的名單,以處理其選民登記申請。至於已登記的功能界別選民,選舉事務處會按訂明團體提供的名單,核對選民登記冊內的選民資料,並按選舉法例將不再符合登記資格的選民納入法定查訊程序,要求他們在法定限期前向選舉登記主任提供證明是否仍符合相關登記資格。若有關選民在限期前未能提供所需資料證明仍符合資格登記於相關功能界別,選舉登記主任會按選舉法例將其納入取消登記名單。

  選舉事務處每年均會發表臨時選民登記冊、取消登記名單及正式選民登記冊供公眾查閱,確保選民登記制度維持高透明度,以便公眾監察。在公眾查閱期結束前,公眾可向選舉登記主任提出反對或申索,有關個案會轉介審裁官考慮及作出裁決。

  此外,選舉事務處由二○一二年選民登記周期開始,每年均去信訂明團體呼籲它們加強會籍管理和遵守其憲章,採取適當程序確保會籍管理工作恰當及提高透明度,並盡其職責提供最新會員資料予選舉事務處。廉政公署亦於二○一三年中開始對訂明團體(包括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訂明團體)進行探訪及提供防貪諮詢服務,進一步傳達良好管治及具透明度的會籍管理的重要性。廉政公署於二○一五年年底透過選舉事務處向全部訂明團體發出會籍管理防貪指引,協助它們強化其會籍管理制度。

  就二○一六年選民登記周期,選舉事務處現正進行上述有關功能界別選民登記資格的查核工作。選舉事務處一直採取嚴謹的程序去處理每宗選民登記或更改登記資料申請,確保申請者或選民符合相關法例所訂明的登記資格。所有已核實的功能界別選民登記和更新資料的申請,將會反映於今年六月一日或之前發表的臨時選民登記冊。

  如選舉事務處接獲投訴或資料顯示,懷疑有訂明團體可能違反相關選舉法例,該處會採取適當的行動跟進個案,包括向有關訂明團體查詢及索取資料,並在有需要時將個案轉介執法機關跟進。

  根據二○一五年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的已登記選民數目為5,650,當中包括5,307名個人選民及343個團體選民。選舉事務處沒有備存訂明團體會籍互換安排的資料或數字,或該等安排的投訴數字。我們會按照目前選舉法例的規定進行立法會換屆選舉。



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