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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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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提交報告書

下稿代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發出: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今天(六月九日)向政府提交報告書,列出委員會對與行政長官職位有關的事宜的建議。

委員會主席黃保欣先生向傳媒介紹委員會的報告書時說:「在薪酬安排方面,委員會建議現時的薪酬安排將繼續適用於即將透過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而新的薪酬安排會在2007年7月第三任行政長官上任時實施。」

委員會建議,新的薪酬安排改為以現金支付所有薪金和福利,與問責制官員的薪酬安排看齊。新安排的總值與目前薪酬條款的總值完全一樣,即年薪為400萬元左右,較政務司司長的薪酬水平高出約12.5%。

黃先生說:「這個新的安排不會對納稅人造成額外負擔。」

有關為行政長官提供官邸的問題,委員會建議政府應為未來的行政長官提供合適的永久官邸。如果行政長官因任何原因決定不入住官邸,他要自行支付其住所的開支。

至於前任行政長官離職後參與政治和商業/專業活動,委員會建議前任行政長官參與政治活動不應受到限制。

黃先生說:「在離職後就業和從事商業活動方面,委員會建議前任行政長官須接受一個三年的規管安排。」

「在離職後的第一年內,前任行政長官不得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業務。」

「而在往後的兩年之內,他須在就業或重投商業/專業活動之前事先徵詢一個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在三年的規管期間,他接受中央或特區政府、學術、慈善或其他非牟利組織或非商業性質的地區及國際組織的委任可一概得到豁免。」

黃先生說:「委員會建議的離職後就業規則比現時適用於問責制主要官員和高級公務員的安排更為嚴格,管制的嚴謹程度也勝過很多其他香港以外為離職的政府首長訂下類似規則的國家/地區。」

除了薪酬和離職後的活動,委員會亦有研究是否應該為前任行政長官提供離職後服務。

委員會建議,應為前任行政長官提供禮遇安排、醫療及牙科護理和保安服務,保安方面的服務將視乎警務處的評估提供。

黃先生說:「委員會認為前任行政長官在離職後,可以為國家和香港擔任『推廣大使』的角色。如前任行政長官願意擔任這項工作,政府應在現有政府物業內設立一個為所有前任行政長官服務的辦公室,好讓他能夠履行工作。

「這個辦公室並非為某一位前任行政長官而設立,而是為任何一位將來打算為香港擔任『推廣大使角色』的前任行政長官提供。」

他說:「這個辦公室應提供所需的秘書和行政支援,以及汽車連司機的服務。」

「我們謹向曾就委員會研究的事宜親身與委員會會面,和向委員會提交意見書的立法會議員致謝。他們向委員會提供了很多具啟發性的見解。」

「我們也十分感謝公眾對這些議題的關注。」

黃先生說:「我們希望委員會的建議可以為政府制定與行政長官職位有關的安排,提供一個基礎。」

委員會在2005年4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委任,負責就行政長官的報酬和離職後安排以及其他相關議題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委員會由黃保欣先生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鄭海泉先生、梁國輝博士和廖柏偉教授。

在制定建議安排的過程中,委員會曾研究十二個國家/地區在國家和省級政府層面的做法。委員會也考慮了透過傳媒和諮詢立法會議員所搜集到的公眾意見。



二○○五年六月九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