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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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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行政長官的述職安排

  以下是今日(二月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於去年十二月十九日表示,要把香港及澳門行政長官到北京述職的安排規範化,將來的述職會於每年十二月十九日前完成。他並說:「我們也要明確述職匯報的範圍應包括哪些方面,不只是一年裏面做了哪些成績,現在我們也要求去找到不足,包括新一年裏面有哪些新的規劃」。他亦強調,行政長官在述職期間,也要匯報在貫徹落實《基本法》方面取得哪些進展及存在哪些問題。關於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的安排,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歷屆行政長官述職的模式和情況為何;政府過去有否收到中央就述職的模式和內容作出規範和改變的要求;現屆政府有否瞭解為何中央把行政長官述職規範化;若有瞭解,詳情為何;

(二)行政長官述職規範化的詳細內容為何;去年十二月進行的述職有否按照最新的規範進行;當局有否就去年的施政有何不足之處進行檢討;若有,結論為何,以及有否在該次述職中向中央匯報;及

(三)有否評估中央要求行政長官述職規範化,會否對政府根據「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實施政策帶來影響,以及會否令市民憂慮中央干預香港內部事務;若評估的結果為會,當局有否向中央反映,以及如何釋除市民的憂慮?

答覆:

主席:

  就馮議員的問題,根據行政長官辦公室的意見,政府的綜合回覆如下:

  根據《基本法》第四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國家根據《憲法》第三十一條設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亦規定,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並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以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等。按照「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政策及《基本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特殊及重要。在此基礎上,行政長官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職及匯報香港特別行政區情況。

  行政長官自上任以來,一貫以詳盡、全面、客觀的方式,如實向國家領導人報告特區的情況和特區政府的工作,國家領導人亦充分肯定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的施政。一如以往的述職安排,行政長官於去年十二月述職期間,主動會見傳媒通報訪京的情況。

  行政長官述職的安排符合「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政策和《基本法》的規定,並不構成中央干預香港內部事務。行政長官會一如既往嚴格執行《基本法》的規定,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治理香港,領導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對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2014年2月19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