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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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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全文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出席電台節目後回答傳媒提問的全文:

記者:想問一問,陳弘毅教授提出,由一百五十人組成提名委員會,他們再選出獲推薦的人,再由集體意志選出若干名特首候選人,這個方案你會否覺得有利於爭取到各界共識,比較易受大家接受?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留意到除了陳弘毅教授提到他、我形容為兩個階段的提名方案外,近期也有其他學者和朋友提到相類似的看法。我留意這種提名分兩階段的方式,最主要是針對一個要求,就是提名權要在提名委員會處,而這個提名權不可以被繞過或被削弱的,諮詢文件內有提到。

  所以當我留意到這些具體的看法時,的而且確看到他們的論據裏是有針對到這些關注和剛才提到的原則提出來。就算是昨日,我也有和另一位學者--他近期亦有提到相類似的方案,我也有找他請教了他提的方案內一些細節的具體內容。不約而同地,大家都認為若可以分兩個階段的話,在第一階段都是可以容納到較多有志參選的人獲推薦進入第二個階段,這是他們不約而同的一個論據。這個論據在他們的看法的好處,正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主任也有提過,是一些合乎基本法律資格要求的朋友都可以有一個方式讓他們表達到其參選意願,而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仍然是保留,這亦是他們幾位提出的方案中最強調的一點。我相信這些看法往後會有更多朋友繼續圍繞這些元素提出他們新的看法或者揉合的方案,我都預計到會有這樣的情況陸續出現,我們也是會繼續用開放的態度來接收和聽他們再具體地解釋一下或說明一下他們的方案的一些想法。這個我們是表示歡迎的。

記者:你剛才提到很重視的就是希望揉合那些方案,其實現在這個兩個階段的程序是否就是你們心目中希望日後走出來的方案,而要向這個方向發展,你們認為才能得到社會共識?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不會這樣形容我們現在的取態,因為我們現在是一個開放式的諮詢,是兼聽的諮詢。這個所謂兩個階段的提名形式是近期,特別是我們正式開始諮詢後,多了朋友提出來而已,我們不能忘記還有很多其他形式的提名程序方案是並非兩個階段的,一個階段的也有。所以,不能夠現階段就說,我們是傾向一個階段還是兩個階段的形式。我們現階段希望提出不同方案的朋友,能更多說明其方案的好處,然後慢慢凝聚到一個較多人認為可作下一階段討論的元素基礎。

記者:之前李飛來的時候說過機構提名,到底機構提名是否大家討論時必備的框架,特區政府在這方面的取態如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們不如用一個比較易明白的講法,《基本法》內的提名有一個程序,除了程序外,究竟是誰作出這個提名呢?《基本法》四十五條訂明作出提名的是一個提名委員會,就是這個意思。所以,大家視提名委員會為一個機構也好,或者提名委員會作為一個《基本法》內規定的委員會,而提名權在此委員會那兒,這樣的理解已經可以。換言之,剛才我在節目中也有提及,這個提名委員會可能需要作一個程序,來正式提名候選人讓市民一人一票選舉。這個提名委員會如何作出提名,正是我們諮詢中的「民主程序」問題。

記者:有部分泛民議員指,擔心四場晚宴可能會「你一言,我一語」,未必真的可以凝聚共識,會否覺得晚宴的作用不大?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相信萬丈高樓從地起,溝通始終要踏出第一步。當然多年來,在立法會內,不同黨派的議員都有很多溝通的機會。但作為特區政府,若能用比較沒有那麼拘謹的形式,讓不同意見、不同黨派的議員可以就着政改這議題有共同的討論,我相信這是作為我們開始凝聚共識的一個很重要、亦很有意思的一步。我們亦很高興得到立法會議員很正面和很全面的回應。現在七十位議員,除了主席--他昨天已說明了為何他不能出席外,只有其他兩位議員--一位未有答覆,另一位因為自己另外有事而未能出席外,據我昨晚所掌握,其他六十七位(議員)都是願意出席。我相信這代表立法會議員方面都是有很大的誠意,希望大家可以坐在一起,作出溝通的第一步。

記者:梁愛詩早幾天說過,覺得「公民提名」是違憲,不需要再討論,但剛才局長你的說法就完全不是這樣。是否現時政府和基本法委員會對於「公民提名」的看法,已經有很大的分歧呢?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再重新強調一次,剛才在節目中都有說過,提名權只在於提名委員會,這不論在諮詢文件或在公開場合,政改諮詢專責小組的三位同事,包括我都曾多番強調。在提名權在於提名委員會的前提下,如何設計提名程序呢?可不可以提名委員會考慮提名甚麼候選人時參考甚麼的因素呢?參考可能人選的來源、可以參考人選的條件等,這個空間是很大的。所以我剛才回應另一位記者朋友的意思是,在現階段我留意到亦有部分學者和朋友提出一個把提名程序拉闊,變成兩個階段,會否可以容許一個比較廣闊的空間,作為下一階段的討論,特別是針對提名程序這方面。我相信這方面的討論,第一,我預計是會繼續的;第二,我亦歡迎這方面的討論;第三,到最後時,任何一個方案,在特區政府提給立法會時,當然要提一個合乎法律要求,和有機會能夠通過立法會及全國人大常委的方案才可以,所以我們的原則仍然是任何方案都需要符合《基本法》,但符合《基本法》之餘,我相信空間是很大的。

記者:但在提名委員會「機構提名」這前提之下,「公民提名」應否繼續討論?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並不傾向用一些過度簡單的、口號式的或簡潔幾個字來形容一個比較具體和複雜的方案。剛才我亦有提到,社會上現時出現很多兩個階段的方案,它們其實都有不同的元素在內、它們的機制亦是比較不同,它們所牽涉的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的強和弱亦有程度的不同,所以我們必須看每個環節的細節,才可以落整體的判斷。如果單純靠幾個字來說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要求,你容許我這樣說,我相信是比較過早、或草率的判斷。多謝各位。

(請同時參閱談話全文的英文部分。)

2013年12月14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