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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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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只有中文)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晚上出席香港珠寶製造業廠商會周年晚宴後會見傳媒的談話全文:

記者:局長,想問之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訪港,他已說了一些規定,會不會已為政改定調呢?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先講一下,特區政府決定了在下月正式推出文件,諮詢大家。諮詢文件的內容基本上會包含兩方面。第一,我們會將《基本法》相關政治體制的背景、原則及一些條文規定羅列出來,讓市民在提意見時能有所依據。第二,我們會將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及二○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一些重點議題,以開放的形式臚列出來,希望在諮詢期內,市民可以提意見。我們在現階段,第一、不會對任何方案作具體評論,第二、我們在首階段諮詢會以開放、兼聽及務實的態度來處理這個諮詢及所收到的意見。

  當我們完成第一輪諮詢後,我們便會進行人大常委「五步曲」的第一步及第二步。之後,我們會將在第一輪(諮詢)所歸納得到的一些具體方案的元素或一些選擇等等,在第二輪(諮詢提)出來。在第一輪(諮詢)中,我們歡迎社會各界盡量提意見給我們,但同時我也希望,正如我以前也提過,任何社會人士向我們提意見的時候,希望他們都可以考慮三方面:第一,(意見)可以符合《基本法》及全國人大決定的一些規定,即合乎法律的要求;第二,他們所提的建議及方案,是有機會讓大家有共識,得到立法會三分二或以上的議員的支持、行政長官同意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准;第三,希望在實際的選舉運作上能切實可行,不論對選民、對制度的了解是否清楚,候選人所牽涉的人力物力,以及監管架構是否可以繼續公開、公平、公正地做到監管的職份。我們都希望大家提意見時,可以從這三方面來考慮。

記者:但在李飛口中,聽到的好像比香港政府所說的東西多,例如「愛國愛港」和「機構提名」,這兩種東西都沒有在《基本法》出現,市民應該如何理解?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先講《基本法》第四十五條,你從字面來看,它都是說提名(候選人)是由提名委員會提名產生,然後給合資格的選民投票。所以,我相信李飛主任所說的是,提名權是屬於提名委員會的,這從現行的第四十五條的字眼,大家都可以見到。我以前亦說過,這個提名權是實質的提名權,換言之,如果是有一些建議是繞過提名委員會、或減低或削弱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有機會可能讓其他人士認為是違反第四十五條也不定。我剛才也說過,我希望任何方案在法律上、在政治上和在實際上都能過到這三關,所以在考慮過程希望會好些。

  我相信李飛主任在香港所說的兩篇講話和回答記者問題時,他都是將現行《基本法》的規定、現行的相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和決定、相關的基礎,更加清楚地解說給香港市民聽。在我的角度來看,他只是將現行的規定清晰化、系統化來講給大家聽,讓大家在我們下一步,很快便會進行的公眾諮詢的時候,令大家更加清楚議題的基礎是怎樣,令諮詢時可以順暢些,我想他的用意是這樣。

記者:李飛主任的說法是否已經告訴公眾,「公民提名」已經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條?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在現階段,剛才我也說過,特區政府會繼續以開放和兼聽的態度,我們歡迎社會任何人士就着例如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等議題,我們都是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任何意見給我們。在首階段的諮詢,我們是不會說不希望接受或收到任何的提議。剛才我所說的,是希望提意見給我們的人都可以考慮到剛才我所說的三個──法律上、政治上和實際操作上的因素。在第二階段時,我們當然會按照法律的基礎來進行諮詢和提交修改《基本法》的法律草案。

記者:愛國愛港是否不在《基本法》框架內,因為看不見這四個字﹖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其實,李飛主任都講過,我以前在其他場合也提過,在《基本法》的現有條文裏,大家都可以看到在實際管治和行政長官要執行其職務時,是一種必然要面對的情況。舉個例子,《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行政長官是要對特區負責,同時亦要對中央負責,所以對「港」,即香港,對「國」,即中央,兩者都要愛港愛國的。如果好像李飛主任所講,有一個不愛國愛港的出現,他又怎樣去體現對特區負責呢﹖怎樣體現他對中央負責呢﹖這是他舉的其中一個例子,我相信他的意思是現有《基本法》規定的內涵(包括)了一些對行政長官的人選的一些要求是如何,在所謂雙向負責的情況下,作為一個例子,大家都已經可以比較清楚地看出他的意思如何。

記者:局長,請問今日有報道指(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主任)王光亞已經講了政改的關鍵在於候選人的人數,你是否同意人數是關鍵﹖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都有留意到相關的報道,但似乎是「二手」的報道,即經過另一位人士,是一位議員複述出來,我們通常不會就「二手」的資料作出評論,這對當事人亦不公道。我再重複剛才那一句,行政長官的候選人是根據二○○七年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提名委員會要提名若干名出來,「若干名」即多少呢﹖是否需要在法例裏訂明還是怎樣,我想在諮詢時我們都會徵詢大家的意見。多謝各位。

2013年11月28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