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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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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題:有關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宣誓的建議

  以下是今日(十一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家洛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據報,較早前有社會人士建議,二○一七年普選產生行政長官時應規定任何人必須先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憲法),才獲准成為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有一名行政會議成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沒有就上述建議進行內部討論和相關的研究;若有,該等討論和研究的詳情和結論是甚麼;若沒有,當局會不會進行研究;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鑑於現行法例規定,當選行政長官的人在履行其任何職責前,必須作出法定的行政長官誓言,當局有沒有研究一個人在當選行政長官後作出該誓言,而他在成為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前曾按上述建議作另一誓言,會否在法律上構成衝突和混淆的地方;若研究的結果為會,當局將如何處理此情況;若研究的結果為不會,理據是甚麼;及

(三)鑑於在上述建議中,行政長官選舉的候選人所作誓言須包含擁護中國憲法的提述,因此,不願宣誓擁護中國憲法的人便不能成為候選人,當局有否研究該建議是否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載,公民無分政見均應有被選權的規定;若研究的結果為符合,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就陳議員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 行政長官於十月十七日宣布,成立「政改諮詢專責小組」,並爭取於年底左右,發出諮詢文件,正式展開就二○一七年行政長官和二○一六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公眾諮詢工作。我們會以開放、兼聽和務實的態度處理好諮詢工作。我們歡迎社會人士向我們提出有關二○一七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的具體建議。我們在現階段沒有既定方案,亦不會就任何具體方案或建議作出評論。

(二)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香港法例第569章)第16(7)條,任何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提名,均須附有一項聲明,表明該候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亦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法例第11章)第16A(1)條,獲委任或當選為行政長官的人,須在履行其任何職責前,作出行政長官的誓言。有關誓言,與《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關於行政長官作出宣誓的規定,以及《基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的要求,是一致的。

  行政長官根據《基本法》和現行法例所作出宣誓是莊嚴並符合法律要求的。正如上文提及,如果我們在政改諮詢期間收到任何具體建議,政府當局會作出充分考慮,但現階段不會就具體建議作出評論。

(三)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建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正如《基本法》序言中提到:「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此外,序言亦提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

  有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地位,《基本法》第一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條亦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基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基本法》第四十八條亦規定,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並須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以及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等。

  從《基本法》的條文可見,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是非常重要,既是特區行政機關的首長,更加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根據《基本法》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故此,行政長官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無論是否以法律形式規定,都是理所當然,應有之義,符合憲制秩序和政治倫理。

2013年11月1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