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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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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美國人權報告

  就美國國務院二○一二年度人權報告中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評論,政府發言人今日(四月二十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

政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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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法》訂明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選舉須按循序漸進的原則推行,以最終達至普選為目標。政府將致力根據《基本法》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二○○七年十二月的決定,落實普選行政長官以及立法會,即在二○一七年行政長官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後,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政府會在適當時候就二○一六年的立法會及二○一七年的行政長官產生辦法開展全面的諮詢,並啟動所需的憲制程序。

公共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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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一直與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緊密合作,確保各公共選舉(包括二○一二年的行政長官選舉和二○一二年的立法會選舉)在公平、公開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並符合相關法例。我們會繼續與選管會緊密合作,跟進其就各項選舉提出的建議,以確保日後的公共選舉繼續在公平、公開和誠實的情況下進行,並符合相關法例。

區議會委任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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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已於二○一三年二月二十日向立法會提交《201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以落實取消區議會委任議席。立法會的法案委員會已完成審議《條例草案》。政府打算於五月中在立法會就《條例草案》進行恢復二讀辯論及三讀。若《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由二○一六年一月一日,即第五屆區議會任期開始當日起,將不再設有區議會委任議席。

《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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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人大常委會有《基本法》解釋權。此外,終審法院審理劉港榕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1999] 3 HKLRD 778時裁定,人大常委會具有解釋《基本法》的一般權力。《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所賦予的解釋權是一般性的,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四款要求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的一部分。終審法院的《基本法》最終解釋權由人大常委會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仍擁有《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

  政府在外籍家庭傭工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中,要求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提請人大常委會就《基本法》有關條文釋法。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自行解釋《基本法》條文。假如符合《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有關條件,終審法院有憲制責任根據該條款提請人大常委會,對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作出解釋。這項程序是由《基本法》條文規定。更重要的是,是否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作出提請是一個由終審法院自行決定的法律問題,並無影響《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的問題。

集會遊行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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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市民享有集會遊行的自由和權利,並受到《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保障。公眾集會或遊行人士在自由表達訴求時,理應在遵守香港法律和不影響社會秩序的大前提下,和平有序地進行。警方的執行方針是致力取得平衡,一方面便利所有合法及和平的公眾集會及遊行,另一方面警方亦須致力減低公眾集會及遊行對其他公眾人士或道路使用者的影響,確保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如在公眾活動期間發生擾亂秩序或其他違法行為,警方會根據法律採取行動。警方如要向任何在公眾活動中被捕的人士提出檢控,有關人員會在提出檢控前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律政司的檢控決定都是按照《檢控政策及常規》內既定及公開的原則作出,不受政治,傳媒或公眾的壓力影響。

有關警察的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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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去三年,投訴警察課接獲的投訴個案宗數不斷下降。投訴警察課在二○一二年接獲二千三百七十九宗投訴,較二○一一年的二千七百六十二宗及二○一○年的三千二百七十一宗,分別下降百分之十三點九及百分之二十七點三。至於處理投訴警察個案的機制,《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訂明法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監警會)的職能、權力和運作,以及警方有法定責任遵從監警會根據條例所提出的要求。投訴警察課一直向監警會提供全力協助,以協助監警會履行其法定職責。

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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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會價值,受《基本法》所保障,更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賴以成功的基石。政府一直致力維護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八所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均為獨立自主的法定機構。這些院校有各自的條例及規程,載述其成立宗旨、職能和管治架構。法例訂明院校所享的權力和自由,以履行其成立宗旨和職能。

少數族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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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會繼續支援非華語學生融入社會,包括幫助他們適應本地教育體系及學好中文。政府為部分取錄非華語學生的學校提供額外資源(包括經常津貼),目的是幫助學校為非華語學生提供校本特設支援服務,而不是以這些學校(即所謂的「指定學校」)來取錄較多非華語學生。由於非華語學生集結,以致缺乏沉浸的中文語言環境以協助學習中文。政府會優化有關的支援措施,並同時推行其他措施,例如擴大資助非華語學生報考國際中文考試的範圍。

2013年4月20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