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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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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公眾索取政府資料的政策

  以下為今日(一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家洛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現時,任何人均可在公司註冊處查閱公司的股東、董事或公司秘書等人士的完整身分識別號碼和通常住址。根據去年通過的新《公司條例》,該等資料的披露將會受到限制,而政府現正草擬落實該規定的附屬法例。另一方面,申訴專員於本月公布,將會就政府現行的公開資料及檔案管理制度進行主動調查。就公眾索取政府資料的政策,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公眾及傳媒表示,上述限制披露個人資料的新規定將會削弱公眾的知情權和妨礙新聞採訪工作,政府會否主動諮詢關注此事宜的持分者,並採取適當的跟進措施,以釋除公眾的疑慮;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因應申訴專員將進行上述的調查,政府會否立即展開全面檢討《公開資料守則》的工作,並要求所有政府部門嚴格遵守該守則的規定;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及

(三)政府會否考慮立即展開資訊自由法的立法工作,包括進行相關的研究和公眾諮詢,以建立完整的公眾索取政府資料法律框架;若會,詳情是甚麼;若不會,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陳議員的問題涉及不同政策局,我代表政府綜合回覆如下:

  就問題第(一)部分,新《公司條例》就查閱公司登記冊資料方面引入新安排,是因應二○○九至二○一○年間進行公眾諮詢時所收集的意見,一方面要滿足公眾取得資料的需要,另一方面要保障公司登記冊上超過一百萬名現任及前董事的私隱,我們希望在兩者之間取得合理平衡。根據新安排,公眾可查閱公司登記冊上的董事通訊地址,和身分識別號碼的部分。這些資料連同董事的姓名,可有助查冊人士核實該名董事的身分。有關新安排已經由立法會詳細審議,並納入新《公司條例》。該法例於去年獲立法會通過。

  為落實新安排,我們現正擬備《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當中會訂明申請遮蓋現存紀錄的程序,以及哪些類別的人士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查閱董事住址及其完整身分識別號碼,和相關的申請程序。在立法會審議新《公司條例》的過程中,我們已徵詢法案委員會的意見,並和委員會取得共識,將在有關附屬法例內訂明公司股東、公職人員(包括執法機構及勞工處),以及清盤人等,可向公司註冊處申請查閱董事住址及其完整身分識別號碼。

  我們關注傳媒最近就有關安排提出的意見,同時亦留意到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支持改善查冊制度,以提升公司登記冊內個人資料的保障。我們正諮詢專員,研究如何擬備有關附屬法例。我們會就未來路向繼續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並會與立法會跟進。

  就問題的第(二)部分,現時,市民如欲索取政府所持有的資料,可透過《公開資料守則》(《守則》)向有關政策局或部門提出申請。《守則》自一九九五年推行以來,在有關政策局或部門持有所要求的資料的情況下,約百分之九十八的申請個案獲提供全部或部分資料。現行的安排亦為申請人提供了覆檢及向申訴專員投訴的機制。

  政府已在一九九五年發出內部通告,明確訂明所有政策局和部門均須遵守《守則》的規定。經二○○九年的檢討後,政府更新了有關通告,進一步訂明所有政策局和部門須每年向其負責執行《守則》的指定人員傳閱有關通告,確保他們熟悉《守則》的要求和遵行《守則》的規定。此外,我們亦要求各政策局及部門定期就遵行《守則》的情況作匯報,其中包括各政策局及部門接獲及處理根據《守則》索取資料要求的統計數據,並且透過新聞公報發表每季度的《守則》統計數字。

  申訴專員早在二○○九至二○一○年,已就政府推行《守則》的成效進行主動調查,其後向政府提出十一項改善建議,包括:

(一)為每一部門已設立的公開資料主任舉辦更多和更適時的培訓,並提醒部門為公開資料主任提供適當的指引,協助他們執行《守則》;

(二)與各部門合作,為其他職員舉辦更多培訓;

(三)為《守則》安排經常性的宣傳;

(四)在政府的「公開政府資料」網頁上增設運用指引的中文版;

(五)規定所有部門網頁必須包含《守則》的簡介,並且建立超連結,直接聯繫「公開政府資料」網頁;

(六)把申訴專員的查訊及調查結果,以及不同部門的覆檢個案結果集結成案例摘要,供員工培訓及參考之用;

(七)定期更新及再傳閱有關通告;

(八)定期更新常問問題清單和過往案例摘要;

(九)為各部門提供意見,確保部門指引清晰準確,內容最新;

(十)不時檢討季度報表的格式;以及

(十一)督促那些在申訴專員監察範圍內的其他公營機構,要求他們必須採納《守則》或類似的指引。

  除了立法會秘書處將於短期內按其工作安排發出公開資料指引外,申訴專員的建議已獲政府和有關的公營機構全部接納並予以實施。

  上述措施反映《守則》已提供一個有效制度,讓市民索取政府資料。我們留意到申訴專員於二○一三年一月四日公布,繼二○○九至二○一○年所作出的主動調查後,再次就香港的公開資料制度進行主動調查。與此同時,律政司司長於二○一三年一月十四日公開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將成立兩個小組委員會,其中一個委員會會研究公開資料這個課題。我們會認真參考這兩次調查和研究所得的結果和建議,考慮是否和如何改善目前的公開資料制度。

  有關問題的第(三)部分,正如第(二)部分所提到,申訴專員將就香港的公開資料制度展開主動調查,而律政司司長亦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會詳細檢討公開資料這個課題,並對海外司法管轄區的相關法律進行全面的比較研究,以便在有需要時就可能採取的改革方案提出適當建議。我們會配合以上的調查及研究,並會在有結果或建議時,審慎考慮這方面的未來路向。
 

2013年1月2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