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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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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致辭全文

  以下為署理政制事務局局長麥清雄今日(七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席上就梁耀忠議員提出修改《基本法》第45條及附件一的決議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

  今次是梁議員繼去年一月後,第二次聲稱根據《基本法》第159條將修改《基本法》的決議案提上議程。我有責任就決議案的本質,重申政府的立場。我亦會就決議案的內容闡述政府的看法。

  《基本法》第159條第1款訂明,《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2款則訂明,《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但《基本法》第159條並沒有就具體運作機制作出規定。

  《基本法》是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法律,修改《基本法》是一件重大的事情,訂定修改《基本法》的機制亦同樣事關重大,這些事情都必須審慎處理。

  就制訂修改《基本法》機制,政府與政制事務委員會做了不少工作。委員會亦舉行了兩次公開聽証會。

  我相信各位議員都明白,制定修改《基本法》機制的問題涉及立法會、港區人大代表、行政長官三方面的互動關係,這些都不是單方面可自行解決的問題,我們必須與各有關方面充分商討。

  至於涉及中央方面的問題,我們必須先諮詢中央。例如港區人大代表如何履行《基本法》第159條所訂明的職責這個問題。我們需要了解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會否就港區人大代表履行《基本法》第159條的職責方面頒布更詳盡的執行職務辦法,或是港區人大代表方面會否自行訂立議事規則等問題。我們現時所採取的工作程序是由特區政府研究、分析和廣泛諮詢,並與立法會及中央商討,然後提出建議方案,我們認為這是較為穩妥的做法。特區政府一方面和立法會就此共同努力,另一方面自1999年初就這課題與中央政府展開商討。

  我們明白個別議員希望特區政府能盡快制訂一套修改《基本法》的機制。現時我們正處於和中央商討的階段。中央政府的看法是,訂定修改《基本法》機制是一個重要的課題,必須慎重處理。中央政府已答允研究有關課題,並表示由於當中有不少問題涉及與全國人大有關的安排,須與全國人大方面一起研究。特區政府會繼續跟進。

  當梁議員去年一月聲稱根據《基本法》第159條提出決議案時,政府已清楚表明立場。主席,請讓我在此重申政府的立場,就是我們認為在現階段尚未有經各有關方面商定的機制時,梁議員所提出的決議案只是他個人的建議。有關決議案從憲制的角度來看是不成熟的,不能被視為一個恰當地開展修改《基本法》程序的做法。

  主席,現在我會就決議案的內容闡述政府的看法。

  《基本法》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和相關的原則已有清楚的規定。《基本法》第四十五條訂明行政長官在特區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基本法》附件一對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作了具體規定。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根據《基本法》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

  香港特區的政制發展是一個關乎香港社會整體利益的重要課題。正如行政長官在去年的施政報告中指出,"《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體現了尊重歷史、尊重現實的精神,並且確立了循序漸進的原則,讓特區成立後,政治體制有十年時間鞏固根基,可以透過實踐累積經驗,再走出下一步。三年多以來,社會上一直有不同的聲音,有主張加快政改的,也有擔心香港政治環境變化過於急劇的。政制發展十分重要,牽涉層面甚廣,而且關乎全局,因此需要一個醞釀的過程,營造適當的條件和環境,通過實踐來達至成熟的意見。"

  我們認為現時不是適當時機去討論更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我們的當前急務是全力爭取立法會通過《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為明年的行政長官選舉訂立本地立法基礎。

  第二任行政長官選舉將於2002年三月下旬舉行,距今只有約九個月。我們希望立法會可在7月11日休會前通過《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草案》。由於時間緊迫,當主體法案獲立法會通過後,我們會盡快完成草擬一連串的附屬法例,就行政長官選舉的細節,作出詳細的規定。

  日後,我們必須考慮特區的實際情況,並根據《基本法》第45條循序漸進的原則和附件一的有關規定,檢討特區的政治體制。我們定會給予社會人士充分機會發表意見。我們希望透過全面的討論,社會人士會對香港特區政治架構的未來發展提出成熟的意見,並取得共識。

  今天梁議員在未有經各有關方面商定的妥善機制之前,再次聲稱根據《基本法》第159條,把事前未經廣泛諮詢亦未經立法會研究的修改《基本法》的決議案提上議程,並要求立法會就此表決,這肯定不是一個妥善的做法。

  主席,基於剛才我提出的種種原因和考慮,政府反對梁耀忠議員今天的決議案。



二○○一年七月四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