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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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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對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和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兼任其他的受薪職位的限制

  以下為今日(十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毓民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主席現時同時兼任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召集人。有評論指出,平機會在履行其法定職責時曾經與政府對簿公堂,反映上述兩個職位有潛在的角色衝突,所以不適宜由同一人出任。另一方面,《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63(5)條訂明,平機會的「主席須為全職成員」,而《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6條則訂明「獲委任為(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的人不得在沒有行政長官明確的批准下,擔任其專員職位以外的任何有酬職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平機會主席和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兼任其他的受薪職位方面,制定不同的法律規定的理據為何;及

(二)會否修訂《性別歧視條例》的相關條文,使平機會主席在兼任其他的受薪職位方面,受到與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同樣的限制;如會,立法時間表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各部分,現綜合回覆如下:

  《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63(5)及(6)條訂明,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的 「主席須為全職成員」及「附表6的有關條文就委員會及其成員具有效力」。該條例附表6第1(2)條進一步訂明,「如無行政長官的明確批准,主席不得擔任其主席職位以外的任何有酬職位;或為報酬而從事其主席職位職能以外的任何職業。」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第6條訂明,「獲委任為專員的人不得在沒有行政長官明確的批准下擔任其專員職位以外的任何有酬職位;或為報酬而從事其職位的職能以外的任何職業。」

  《性別歧視條例》就平機會主席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擔任其職位以外的有酬職位的法定規範實質上沒有分別。

2012年12月5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