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beginning of content

border image

新聞公報

border image
立法會三題:防止高層政府官員出現利益衝突的措施

  以下為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家傑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答覆:

問題:

  行政長官在上任翌日表示,政府希望最終做到「零廚餘」。環境局局長亦曾經表示,政府會「積極支持消減廚餘」。據報,行政長官夫人在本月中成立了一間公司,推動消減廚餘。根據該公司的計劃書,公司會投入人力資源進行食物分發、教育公眾和研究等工作,並計劃聯合各個團體、游說政府進行立法及向商界籌募經費。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根據現行的利益申報規定,行政長官須否申報他的配偶開設與政府積極推動的政策有直接關係的公司;若須申報,詳情為何及公眾能否查閱該等申報;如無須申報,原因為何;

(二) 有否評估一方面政府積極推動消減廚餘的政策,而另一方面行政長官夫人開設處理廚餘公司,兩者會否在觀感上或實質上構成利益衝突;如評估結果為會,詳情為何;如評估結果為不會,原因為何;及

(三) 現行防止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出現利益衝突的法例或守則中,有否規管他們的配偶及直系親屬經營公司,或透過該等公司接受政府資助或商界捐款;如有,有否評估上述個案是否已違反相關規定;如否,政府有否考慮擴大有關的法例或守則,以涵蓋上述情況,防止出現利益衝突?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提問,經諮詢行政長官辦公室和環境局,我獲授權代表當局答覆如下:

(一)作為行政會議主席,行政長官按照適用於行政會議成員的安排,就須予登記的利益作出申報。行政會議現行的申報機制規定,如成員本人或連同其配偶或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子女持有公司(包括上市和非上市者)或其他團體的實益股份,而這些股份的面值超過有關公司或團體已發行股本的百分之一,成員須根據他們所知,說明有關公司或團體的名稱。

  雖然行政長官本身不是政治委任官員,並不受《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守則》)的規限,但行政長官亦按照《守則》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的安排,申報其財務及其他利益。按照《守則》的規定,各級政治委任官員須申報他們在任何公司持有的投資、股份、或直接或間接擁有的利益,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東主或合夥人身分,以及如有參與私人公司事務的詳情。他們也須就其以個人或其配偶、子女或其他人士、代理人或公司名義擁有而實際由其擁有的投資和利益,或他們擁有受益人權益的投資及權益作出申報。申報的公開部分存放在各個有關的辦公室或政策局的網站上,供公眾查閱,當中包含政治委任官員配偶的姓名和職業。

  行政長官的上述兩份申報均已上載行政長官辦公室網頁供公眾參閱。

(二)根據環境局的資料,香港每天約九千公噸棄置在堆填區的都市固體廢物中,廚餘約佔百分之四十。政府應對廚餘的策略,首要是避免和減少廚餘產生。對於未能避免的廚餘,則盡量回收和循環再造。多年來,相關政策局透過立法會各項文件和環保署網站向公眾解釋政府的廚餘策略,並從多方面推展工作,透過教育和宣傳活動,提高市民意識,鼓勵公眾和有關行業避免及減少製造廚餘。

  社會上一直有不同的團體參與避免及減少製造廚餘。妥善處理廚餘需要社會大眾更多的支持和配合,而相關工作亦有賴社會上更多人的響應和參與。因此,當局歡迎更多社會各界人士和團體參與減少廚餘產生及將未能避免的廚餘回收轉化成有用資源。

  行政長官及行政長官辦公室並沒有參與梁唐青儀女士有關廚餘回收計劃的事務。據行政長官辦公室向梁太了解,“Food for Good”計劃屬非牟利性質,旨在為香港社會建立一個推動廚餘回收的平台,從源頭減廢,為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出一分力。計劃亦提倡將回收到的食物轉贈予社會上有需要的人士。“Food for Good”計劃希望連結社會上志同道合的人士,在社區、餐飲業、屋苑及學校等層面倡議廚餘回收。這項計劃最終的目標,是宣揚珍惜食物的信息,並向社會各界推廣處理廚餘的正確態度。

  據了解,“Food for Good”剛於今年十一月註冊成立,但仍未進入實質起動階段。梁太是計劃推動人之一,當計劃日後正式投入運作,她會辭任董事,轉任名譽職務。計劃屬非牟利性質,梁太不會從中獲得任何經濟利益。

(三)正如我剛才在第(一)部分答覆中所述,行政長官會按照《守則》適用於政治委任官員的安排,就相關資料作出申報及避免利益衝突情況的發生。

  除了《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中所訂的賄賂罪外,根據普通法,公職人員(包括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在擔任公職或與公職有關的情況下,沒有合理的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嚴重的不檢行為,即干犯公職人員行為不檢的刑事罪行。此外,該條例中訂明與賄賂有關並適用於所有人士的條文,亦適用於行政長官、政治委任官員及他們的配偶及直系親屬。舉例說,該條例第2(2)條訂明任何人不論由其本人或由他人代其為自己或他人,直接或間接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均等同該人士自己索取或接受利益。第4(1)條則訂明任何人不論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任何公職人員提供任何利益,作為該公職人員作出有關條款中所列明的行為的誘因或報酬,或由於該公職人員作出有關條款中所列明的行為而向他提供任何利益,即屬犯罪。

  據知,梁太推動“Food for Good”計劃,旨在為環保工作出一分力。作為香港的一分子,梁太希望可為香港作出貢獻。該計劃屬非牟利性質,她亦不會從中獲得任何經濟利益。相信並不存在利益衝突的問題。

2012年11月28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