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mp to the beginning of content

border image

新聞公報

border image
立法會十七題:維持選民登記資料準確性

  以下為今日(十月三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多月來有不少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在選民登記冊上的登記(登記)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撤銷,而在過去多個月內他們亦從未接獲選舉事務處要求他們核實選民資料的信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十二個月,當局接獲選民投訴他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撤銷登記的個案數目為何;

(二)在第(一)項的個案中,有關選民被撤銷登記的原因為何;有否調查撤銷登記的過程是否涉及政府部門的疏忽或行政錯誤;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當局會否改善現時的政策及安排,以免選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撤銷登記;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議員的各項提問,現綜合回覆如下:

  為回應公眾及立法會議員有關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懷疑虛假選民登記住址的關注,當局在二○一一年底檢討現行選民登記制度及建議一系列的優化措施。其後選舉事務處於本年一月起推行一系列的查核措施,並擴闊查核範圍,以提高選民登記冊資料的真確性。這些措施包括加強隨機抽樣查核、查核同一個登記住址有超過若干不同姓氏或選民人數的個案、與房屋署及房屋協會就住戶記錄進行資料核對、跟進退回選舉事務處的選舉信件,以及跟進二○一一年區議會選舉涉及懷疑虛假住址的投訴個案等。上述措施在實施前均有向立法會作出通報,並得到不少立法會議員的支持。

  據《立法會條例》(香港法例第542章)第24(2)條,凡選舉登記主任有合理理由信納,在現有的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登記為選民的人,不再居於該登記冊內在該人的姓名相對之處所記錄的住址,而選舉登記主任並不知道該人在香港的新的主要住址(如有的話),則該人無權憑藉在現有的地方選區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登記為選民而在任何其後的地方選區選民登記冊內登記為選民。上述條例第28(2)條亦列明,選舉登記主任如有合理理由而信納最後向該主任呈報的住址,不再是該選民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可從地方選區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內將其姓名略去。

  如經執行或跟進上述查核措施,選舉事務處獲得的資料顯示,有理由懷疑部分選民的登記住址可能已不再是其唯一或主要居所,選舉事務處會根據相關選舉管理委員會規例,在編製二○一二年臨時選民登記冊時,就這些懷疑個案作出合適的書面查訊,並以掛號郵遞方式直接送交查訊的對象。

  據此,選舉事務處在本年四月三十日前分批向相關約二十九萬六千名選民發出查訊信件。截至五月底,選舉事務處就發出的查訊信件接獲約四萬一千名選民的回覆,另外有約二萬五千名選民向選舉事務處要求更新住址資料,但餘下受查訊約二十三萬名選民則沒有在法定限期前回覆選舉事務處以確認或更新其登記住址。對於沒有回覆查訊的個案,處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有關選民的登記住址已不是其唯一或主要住址。故此,選舉事務處根據有關規例,將這些選民的姓名及主要住址,載入根據法例於本年六月十五日公布的遭剔除者名單內。

  為了呼籲選民及時更新住址,選舉事務處在本年五月和六月透過不同渠道加強宣傳,包括發放新聞稿、於電台播放宣傳聲帶、在報章刊登廣告、張貼宣傳海報、透過電視台播放宣傳短片,及於港鐵車箱電子顯示板及政府網頁發放資訊等,並特別提醒公眾查閱臨時選民登記冊及遭剔除者名單的安排,多方呼籲已登記選民若其住址或其他登記資料需要更改,必須在六月二十九日的限期或之前通知選舉事務處。同時,選舉事務處根據相關規例,於六月十五日刊登公告,向公眾告知臨時選民登記冊及遭剔除者名單可在六月十五日至六月二十九日期間,在選舉登記主任的辦事處及各民政事務處供公眾查閱。不滿被列入遭剔除者名單內的人士,可在六月二十九日前向選舉登記主任遞交申索通知書,提出他有權在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登記的申索。按相關規例提出的申索會轉介予審裁官考慮並作出裁決,在獲得審裁官的批准後,有關人士的姓名才會被納入二○一二年七月公布的正式選民登記冊內。這安排亦經各大報章及媒體以新聞形式報道。

  除以上向全港市民作出的宣傳和公告外,選舉事務處於本年六月十四日特別再次向該二十三萬名被納入遭剔除者名單的人士發出提示信,提醒他們必須在六月二十九日或之前遞交申索通知書或更新/確認登記住址。其中約有一萬三千名被納入遭剔除者名單的選民在六月二十九日或之前提出申索或更新/確認登記住址,在取得審裁官的批准後,他們的姓名和住址已被納入和載列在二○一二年正式選民登記冊上。由於選舉事務處於法定限期前,始終沒有收到餘下約二十一萬七千名人士提出申索或更新/確認登記住址的書面通知,選舉事務處根據相關選舉法例,將他們的姓名及住址從正式選民登記冊中刪除。

  總括而言,選舉事務處向有關選民作出書面查訊以確認他們是否仍在登記住址居住,以及最終將他們的姓名從選民登記冊中刪除,都是根據相關選舉法例進行,而且除了按照法例要求作出有關公告及將有關臨時選民登記冊/遭剔除者名單提供予公眾查閱外,選舉事務處亦透過不同渠道多次廣泛呼籲及提醒有關人士作出回應或提出申索。

  為維持選民登記冊內選民登記住址的準確性,選舉事務處會在二○一三年繼續推行查核措施,以確定記錄在現有正式選民登記冊的選民登記住址,仍是他們在本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除根據查核結果及按法例要求向有關選民發出查訊信件外,選舉事務處亦會繼續加強宣傳措施,提醒受查訊的選民須在法定限期前向選舉事務處更新/確認登記住址,以確保他們不會失去選民登記資格以及投票權。此外,選民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選舉事務處熱線2891 1001,查詢他們的選民資格,或向選舉事務處更新登記資料。

2012年10月31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