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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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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就法庭對未服監禁刑罰人士成為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的資格而作出的裁決的聲明

     因應原訟法庭於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就兩宗有關未服監禁刑罰人士成為立法會選舉候選人的資格的權利的司法覆核案件而作出的裁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今日(七月十二日)作出以下聲明:

     「一向以來,立法會選舉均依照由立法會制訂的相關選舉法例舉行。《立法會條例》第39(1)(b)條規定被判監禁而未服刑人士喪失獲提名為立法會選舉候選人及當選為議員的資格的條文,已存在多年。

     原訟法庭就有關司法覆核申請頒下判詞,裁定《立法會條例》第39(1)(b)條對被選舉權的限制不符合相稱的原則,並宣告該條文不合憲。

     在細心研判判詞後,當局決定不會就裁決提出上訴。我們認為此決定有利於即將於九月舉行的立法會選舉能明確及順利地進行。然而,當局認為《條例》第39(1)(b)條是為了達致合法目的而制訂,有需要仔細地再考慮各種支持及反對喪失參選資格的因素。我們有需要維持公眾對立法會以及立法會議員的信心,並確保立法會順利運作以及維持公眾對選舉制度的信心。

     就此,當局會就未服監禁刑罰人士參加立法會選舉的資格進行檢討。我們會在適當時候就此及其他相關事宜諮詢公眾。如有需要,我們會建議對相關的選舉法例作出適當修訂。

     在此期間,二○一二年立法會選舉會繼續按照現行的選舉法例,包括原訟法庭的最新裁決進行。」

2012年7月12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