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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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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選民登記制度

  以下為今日(五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國健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近年,本港和內地的經濟合作漸趨頻繁,來往兩地的交通亦十分方便,不少香港永久性居民選擇在內地定居或工作。部分人因長時間在內地居住或工作,而不符合「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選民登記資格,未能在本港登記為選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在內地居住或工作而在本港有居住地點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選民登記申請數目為何;選民登記申請獲接納以及被拒絕的人數分別為何;當局審批該等申請的程序為何;

(二)根據現行的選民登記制度,當局會否考慮容許在本港工作但在內地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新登記成為合資格選民時,除住址以外,提供其香港的僱主的公司地址或朋友的住址,作為其通訊地址,以便接收由選舉事務處發出的信件;若會,當局會如何進行核對登記選民住址的程序;若否,原因為何;

(三)當局是否容許在本港工作但在內地定居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登記成為合資格選民,以讓其在本港的各個選舉中投票,行使他們的公民權利及盡其責任;若是,審批他們的選民登記申請的準則及程序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當局會否容許已登記為合資格選民,但在內地定居的人士,在選舉期間回港投票;若會,有關的安排及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28條,如某人申請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則該人在提出申請時,必須通常在香港居住,及在登記申請中呈報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居所的住址。否則,該申請者不符合登記成為地方選區選民的資格。

  一個人是否「通常在香港居住」,需考慮個別個案的具體情況以及過往法庭的判例,作出判斷。

  一般而言,如香港永久性居民已離開香港往其他地區定居,期間並沒有與香港保持聯繫,可被視為並非在港通常居住。另一方面,如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往一直在香港長期居住,因個人理由已搬離香港,但期間仍經常回港生活(例如工作或家庭團聚),在某程度上仍與香港保持合理的聯繫。如他同時能夠提供一個在香港的唯一或主要居所的住址作選民登記之用,在此情況下須按個案的實際情況判斷他是否仍然符合法例中有關「通常在香港居住」的規定。選舉事務處若收到就有關事項的查詢或投訴,會仔細研究個案的詳情和實況,有需要時亦會諮詢法律意見。

  就議員的各項質詢,現答覆如下:

(一)由於申請者並不需要在選民登記表格透露他是否在內地居住或工作,因此選舉事務處並無有關統計數字。根據現行法例,市民須提供一個正確和真實的香港住址作選民登記之用,此地址亦必須是選民在香港唯一或主要的居所。如果市民提供一個虛假地址,或有關地址並不是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居所的住址,便會觸犯法例。

(二)及(三)根據現行法例,申請者必須令選舉登記主任信納他通常在香港居住,並須提供一個他在香港唯一或主要居所的地址作選民登記之用。如果未能符合有關要求,該申請者便不符合登記成為地方選區選民的資格。

  另外,根據現行安排,選舉事務處只會在登記住址未有郵遞服務的情況下,才會考慮批准選民使用另一個地址作為通訊地址,以收取與選舉有關的郵件。

  根據現行法例,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申請登記為地方選區選民,無論他在何處工作,都必須符合《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28條的有關規定。否則,選舉事務處不會處理有關申請。

(四)根據現行法例,姓名載列於現有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的人士,一般會有資格在其後舉行的選舉的相關選區投票。選舉事務處會根據選民在香港的登記住址編配選區及投票站。然而,若選民已非在香港居住,或在香港已沒有唯一或主要居所,他或已不再符合法例規定的登記資格並因此喪失投票資格,故他應將其最新的資料通知選舉事務處,以作跟進。

2012年5月30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