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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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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美國人權報告

  就美國國務院二○一一年度人權報告中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評論,政府發言人今日(五月二十五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

政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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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香港政制發展方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在二○○七年十二月作出的《決定》,已為香港訂下普選時間表,即是可於二○一七年普選行政長官及二○二○年普選立法會。另外,二○一二年兩個選舉辦法可以進一步民主化。

  二○一○年六月,立法會通過了政府提出的二○一二年政改方案,人大常委會亦於同年八月就有關《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的修正案分別予以批准及備案,這大大提升了二○一二年兩個選舉辦法的民主成分和擴闊參政的空間。在這方案下,立法會接近六成的議席將具有三百多萬名選民基礎。所有登記選民在二○一二年立法會選舉中都有兩票,一票投地區直選議席,一票投功能界別議席。

  立法會在去年三月三日及五日分別通過了《2010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草案》及《2010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以落實政改方案。

  有關立法會普選時如何處理功能界別,我們已清楚表明,二○二○年普選立法會的模式,應符合《基本法》與普及和平等選舉的原則。社會不同界別對將來如何處理此事意見分歧,需要時間作深入討論。

  就區議會委任制度方面,當局已由二○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把委任區議員的數目由一百零二減至六十八,並於今年二月二十日發表區議會委任制度諮詢文件,邀請公眾就應如何取消餘下的六十八個委任議席提出意見。公眾諮詢於四月二十日完結。於諮詢文件中我們表明傾向在二○一六年一月一日,一次過全面取消餘下六十八個議席。我們認為這樣更能配合香港的政制發展步伐。我們正分析在公眾諮詢期間蒐集所得的意見,並會作出最後建議,供下屆政府就未來路向作出決定。

保護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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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訂定一項科技中立的專有權利,加強在數碼環境保護版權。英國和澳洲約在十年前已在其版權法引入傳播權利,他們的經驗顯示傳播權利不會損害表達自由。《條例草案》沒有任何條文針對二次創作。《條例草案》沒有改動現時用於判斷某項作品是否侵權的法律原則。換言之,在現行法例下不屬侵權的二次創作,在《條例草案》下亦不構成侵權。因此,網上表達自由的空間並不會受影響。

  無論現行法例和《條例草案》都沒要求聯線服務提供者主動監察其服務平台上的侵權活動。《條例草案》更進一步表明,聯線服務提供者要獲得建議的安全港所保障,這並不是先決條件。按安全港機制,聯線服務提供者無須就其服務平台上的侵權活動承擔金錢賠償的責任。安全港機制參考了美國的《千禧年版權法令》。聯線服務提供者如在得悉其服務平台上出現侵權活動後採取若干措施,可獲得安全港的保障。

防止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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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與貪污有關的罪行而言,《防止賄賂條例》第30A條訂明除法庭信納舉報人在要項上故意作出明知或相信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陳述外,因條例所訂罪行而獲得的資料是不得在任何民事或刑事程序中接納為證據。此外,在其他法律程序中,法庭認為如不披露舉報人的姓名,會令該程序的當事人不能得到完全公正的處理,則有關法庭可准許查詢及可要求詳盡披露有關該舉報人的事項。該條文亦要求若呈上法庭的資料載有舉報人的姓名或描述,或可能致使其身分被揭露,有關部分須被遮掩或塗去。我們相信以上的措施能夠為告密者提供足夠的保障。

《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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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人大常委會有《基本法》解釋權。此外,終審法院審理劉港榕訴入境事務處處長案[1999] 3 HKLRD 778時裁定,人大常委會具有解釋《基本法》的一般權力。《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所賦予的解釋權是一般性的,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四款要求人大常委會在對《基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解釋《基本法》的權力,是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的一部分。終審法院的《基本法》最終解釋權由人大常委會授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仍擁有《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

  對於剛果民主共和國國家豁免案,終審法院根據香港特特區《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提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相關條款進行解釋,是確認和履行《基本法》規定的義務,並無影響《基本法》規定的「 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原則、或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的問題。

少數族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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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族歧視條例》保障市民的權利,使他們不會基於種族的原因而遭受歧視、騷擾和中傷。條例中有關「種族」的定義與《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中的定義是一致的(即種族、膚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種)。

  政府致力協助非華語學生適應本地教育體系和盡早融入社群。我們鼓勵非華語家長讓子女入讀主流學校學習中文,並落實了一系列支援措施。支援措施屬發展性,我們承諾檢視各種支援非華語學生的模式,包括鼓勵非華語學生盡早學習中文、擴大支援非華語學生的學校網絡,以及加強向學校提供校本支援。

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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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術自由是香港一直推崇的重要社會價值,受《基本法》所保障,亦是香港高等教育界賴以成功的基石。香港特區政府一直致力維護學術自由及院校自主。八所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院校均為獨立自主的法定機構。這些院校有各自的條例及規程,載述其成立宗旨、職能和管治架構。法例訂明院校所享的權力和自由,以履行其成立宗旨和職能。

勞工顧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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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所有登記的僱員工會(包括與香港職工會聯盟聯繫的工會)均有權提名候選人參與每兩年舉行一次的勞工顧問委員會僱員代表選舉,以及自由選出這個三方組織的僱員代表。有關選舉結果充分反映工會的選擇,並不存在某一工會被拒參與三方組織的問題。

2012年5月25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