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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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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急切質詢四題:公職人員申報利益的安排(附件)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卓人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行政長官曾多次接受富商的奢華款待,以及以低於市價租用深圳福田區一豪宅單位作離任後的居所。鑑於該等報道已引起部分市民對行政長官的操守產生懷疑,為釋除公眾疑慮,政府可否立刻告知本會:

(一)接受類似的款待及租用豪宅單位的安排是否構成《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第五章所指的利益;

(二)在討論涉及上述富商或該單位的業主在港經營的業務的事項時的行政會議上,有否任何與會人士曾作出任何申報(包括有沒有交代與上述人士的交情、曾經接受上述人士的款待,或有意租用上述人士旗下的物業);如有,詳情為何;如沒有,原因為何;及

(三)有何措施防止行政長官處理有實際利益衝突或潛在利益衝突的事務,包括收受延後利益;如沒有,可否立刻制訂?

答覆:

主席:

  就近日有關行政長官接受朋友款待的多則傳媒報道及因此而引起的討論,行政長官曾蔭權已經在二月二十六日(星期日)透過親身出席電台節目及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代發新聞稿,向市民解釋。本着對公眾負責的精神,以及保持施政高透明度,行政長官同意在三月一日(星期四)下午出席立法會特別答問會,以便他親身就有關事宜接受議員的提問。

  在回答本問題之前,當局先代表行政長官交代整體情況。

  首先,行政長官感謝傳媒報道及議員提問,讓他清楚明白市民的期望,作為公職人員不但要清白,是要「比白更白」(whiter than white)。經過多次反思,行政長官承認他一直謹守的規矩與市民的期望有一定的落差,讓公眾失望。他明白有人認為行政長官不應與富豪交往,但也想向大家解釋,作為行政長官,實在有需要掌握香港各方面的情勢,所以一直以來都與社會不同階層,包括基層、中產、以至各行各業保持接觸。經過這次事件,行政長官表示處事必定會更小心,亦要提高敏感度。

  行政長官成立了五人組成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由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擔任主席,檢討現行適用於行政長官、行政會議非官方成員及政治委任官員,防止利益衝突的規管框架和程序(包括申報投資、利益和接受利益、款待的安排),並就改善措施作出建議。獨立檢討委員會在約三個月內,會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

  至於行政長官與夫人乘坐私人交通工具外遊旅程、出售私人藏酒並將全數所得捐贈慈善機構,以及於深圳租住單位的資料,詳見附件。

  就李卓人議員的提問,當局謹覆如下:

(一)朋友提供私人飛機或遊艇接載往返目的地及香港,在法例下可能涉及利益。根據《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第五章,政治委任官員須獲得行政長官批准方可接受。鑑於《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的規定要適用於特首本人有操作上的局限,行政長官為自己接受朋友提供私人飛機或遊艇接載訂下內部規則,即在沒有利益衝突的前提下,可考慮接受邀請,但要向朋友支付相若航程的公共交通工具票價,以顯示特首並無因接受邀請而節省旅費。

  行政長官在深圳租住的單位,租金是以市值計算的,因此不構成第五章所指的利益。

(二)一般朋友間的交情,包括曾接受朋友的款待,在行政會議(行會)毋須申報。行會在討論香港數碼廣播的牌照問題時,行政長官沒有聯想到其在深圳的未來居所計劃與香港數碼廣播的其中一名股東之間的關係,因此無作出申報。香港數碼廣播的牌照及相關申請的審批,是根據嚴謹的法定程序進行的。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是根據獨立和法定的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的建議而作出的,也與廣管局建議一致。

(三)行政長官一直重視防止及處理利益衝突,並從三方面進行相關工作:

(i)法律層面方面,行政長官受普通法有關賄賂的罪行規管,不得行賄或受賄。二○○八年修訂的《防止賄賂條例》亦把一些條文的適用範圍涵蓋行政長官,就行政長官索取及接受利益,以及管有來歷不明的財產等貪污行為作出規管。此外,根據《基本法》第47條,行政長官必須廉潔奉公,並須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

(ii)制度方面,行政長官雖然不屬政治委任官員,但自願遵循《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相關條文;亦根據《行政會議成員每年須登記的個人利益》的規定,每年公布其投資和利益,上載行政會議網址。至於離職安排方面,行政長官亦成立了社會人士組成的「前任行政長官及政治委任官員離職後工作諮詢委員會」,訂立原則和標準並提供意見。

(iii)監察方面,行政長官透過上述法律及制度,讓市民、傳媒及立法會議員監察。

  因應最近公眾對行政長官接受款待的關注,行政長官成立了「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檢討規管框架和程序並提出建議。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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