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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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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急切質詢一題:公職人員接受旅費及折扣(附件)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偉業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24(4)條提出的質詢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行政長官於本月二十一日在一艘富豪的超級遊艇上通宵逗留並乘搭該遊艇返港,他又曾在本月九日與十多名商界名人乘坐由擁有西區海底隧道五成股權的富商提供的私人飛機往返泰國布吉度假,他亦向另一富商以低於市值租用一個位於深圳而市值高達六千一百五十萬港元的頂層複式單位供離任後居住。行政長官在回應報道時表示,他已向遊艇主人支付相當於港澳渡輪票價的費用,已向安排私人飛機的富商支付相當於客機票價的款項,而他是按市值租金租住上述單位。鑑於不少市民及公務員亦對行政長官乘搭富商提供的超級遊艇、私人飛機及租用頂層複式單位的行為深表困惑,擔心有利益輸送的情況。為了立刻釋除公眾及全港超過十六萬名公務員的疑慮,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公職人員接受富豪邀請乘搭超級遊艇及私人飛機是否屬於《防止賄賂條例》下的接受利益;若然,公職人員可否以其已支付相同行程的公共交通工具票價作為合理解釋;

(二)有何法例禁止公職人員向與政府有公務往來人士承租或購買樓宇時獲得優惠;有關法例是否適用於行政長官;及

(三)鑑於現時公務員事務局制訂的品行總則中訂明「不得有任何令人懷疑公務員隊伍是否公正,或令政府聲譽受損的活動或行為」,行政長官須否遵守該等總則;若否,公務員仍須遵守該等總則的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近日有關行政長官接受朋友款待的多則傳媒報道及因此而引起的討論,行政長官曾蔭權已經在二月二十六日(星期日)透過親身出席電台節目及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代發新聞稿,向市民解釋。本着對公眾負責的精神,以及保持施政高透明度,行政長官同意在三月一日(星期四)下午出席立法會特別答問會,以便他親身就有關事宜接受議員的提問。

  在回答本問題之前,當局先代表行政長官交代整體情況。

  首先,行政長官感謝傳媒報道及議員提問,讓他清楚明白市民的期望,作為公職人員不但要清白,是要「比白更白」(whiter than white)。經過多次反思,行政長官承認他一直謹守的規矩與市民的期望有一定的落差,讓公眾失望。他明白有人認為行政長官不應與富豪交往,但也想向大家解釋,作為行政長官,實在有需要掌握香港各方面的情勢,所以一直以來都與社會不同階層,包括基層、中產、以至各行各業保持接觸。經過這次事件,行政長官表示處事必定會更小心,亦要提高敏感度。

  行政長官成立了五人組成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由前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擔任主席,檢討現行適用於行政長官、行政會議非官方成員及政治委任官員,防止利益衝突的規管框架和程序(包括申報投資、利益和接受利益、款待的安排),並就改善措施作出建議。獨立檢討委員會在約三個月內,會向行政長官提交報告。

  至於行政長官與夫人乘坐私人交通工具外遊旅程、出售私人藏酒並將全數所得捐贈慈善機構,以及於深圳租住單位的資料,詳見附件。

  就陳偉業議員的提問,當局謹覆如下:

(一)朋友提供私人飛機或遊艇接載往返目的地及香港,在法例下可能涉及利益。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公職人員必須獲得行政長官批准方可接受。鑑於《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不適用於行政長官,行政長官為自己接受朋友提供私人飛機或遊艇接載訂下內部規則,即在沒有利益衝突的前題下,可考慮接受邀請,但要向朋友支付相若航程的公共交通工具票價,以顯示特首並無因接受邀請而節省旅費。

(二)公職人員向與政府有公務往來人士承租或購買樓宇獲得優惠,可能涉及接受利益,受《防止賄賂條例》規管,但並非絕對禁止;在某些情況下亦可能觸犯普通法下的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行。《防止賄賂條例》的第4及10章的相關規定,以及普通法下的規定,適用於行政長官。

  陳議員在問題中引述報道,指行政長官以低於市值租用位於深圳的住宅單位,該報道是錯誤的,行政長官按市值租金租用該單位,並無獲得租金優惠。

(三)行政長官並非公務員,因此公務員品行總則對行政長官並不適用。然而,行政長官自願遵循《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的相關規定。該守則的第五章規定,倘若款待基於諸如過於花費;或政治委任官員與另一人的關係;或該名人士的品德等理由,可能造成下列情況:

(i)導致政治委任官員在執行職務方面產生尷尬;或
(ii)令政治委任官員或公職人員的聲名受損,

政治委任官員便不應接受有關人士的款待。

2012年2月2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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