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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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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談話全文(只有中文)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今日(二月二十三日)早上出席電台節目。以下為譚志源在節目後回應記者提問的談話全文:

記者:早前行政長官表示,他乘坐私人遊艇或飛機時,都有向相關人士支付市值的價錢,這是否一般政治委任官員的做法?有否檢討的空間,因為有市民認為市價未必與他所享用的服務是相稱的?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不如我整體談一下有關《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內有關防止利益衝突的內容讓大家參考。因為我也是政治委任官員,我會多談一些該守則內的一些考慮。

  不論是行政會議成員或主要官員,都會嚴肅處理與利益衝突的事宜,在整個制度現時是分三方面作規範的。第一方面是《防止賄賂條例》,任何公職人員都是受制於《防止賄賂條例》內關於接受或索取利益的條文的限制,任何官員若沒有合理的權限或辯解來索取或收受利益的話,就已經是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內的刑事罪行,所有主要官員都是十分清楚《防止賄賂條例》是適用於我們的。在二○○八年,立法會亦通過了修訂《防止賄賂條例》,使該條例關於接受利益的第四條可適用於行政長官,這是法律上的規管。

  第二方面是制度上的規管,主要體現在《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內。每名問責官員上任時,都會收到該守則,需要詳細閱讀,並簽下文件以示清楚明白有關內容,而聘任條款內亦有訂明要遵守這份守則。這份守則的精神主要是兩項:第一是要申報;第二是要避嫌。申報最主要的部分是我們須就個人利益上作出申報,原因是要我們在履行公職責任時避免任何利益衝突;在執行職務時不會引起尷尬;及作為公職人員的聲譽不會受到損害。申報的範圍是比較多,例如有關個人的投資。除申報外,有時問責官員在一些情況下是不容許作某些投資的。譬如,曾經有一隊同事在某時期要處理房地產的措施,所有相關的同事,不論職級的高低,只要有參與有關工作,政府內部有指令他們在相關時期內不能進行樓宇的買賣,更不能讓人有錯覺他們往參觀樓宇單位或讓買家參觀他們的單位。我們是有這些指示的。

  第二是有關餽贈,最主要是牽涉到一些禮物或物質上的利益。我們在收到一些禮物時,亦要一一作出申報。舉例說,我們在出席一些典禮時,很多時都會收到紀念品,不論價值多少,我們每次都要作出申報。政府內部亦有指引,某個價錢下的禮物或紀念品,行政長官已作出一般的批准可接受。但若超過某個價錢的話,便要視乎情況。若相關的紀念品是寫了問責官員的名字,鑑於工作禮儀,可容我們收下。但若超過某個價錢的話,則須行政長官批准才可以收下的。這是有關餽贈方面的。

  第三是有關贊助訪問事宜,即若我們收到境外政府贊助我們進行官式訪問的邀請,就須先得到行政長官辦公室的批准才可進行。最後一項是款待,在守則內,主要是指要避免有任何利益衝突;第二,要避免有任何的尷尬;第三,要避免任何的聲譽受損來作出發點。在守則內最重要的是,若有任何場合,若相關人士與我們的關係、或該等人士的品德問題,或讓人覺得有關款待是比較奢華等,守則有提醒主要官員要避免出席或接受這些款待。這是在制度上對主要官員的監管安排。

  第三項的整體監察則是來自公眾的監察。我們的利益申報及不論是個人投資或收到的禮物的紀錄,都會放在辦公室內以供公眾查閱。若主要官員同時成為行政會議的成員,在行政會議亦要作出相關的申報,並上載到行政會議秘書處的網站,公眾任何時間都可以進行查閱。除了公眾的監察外,傳媒亦可以進行監察。因此,在法律的規範、內部制度的守則監管和公眾監察這數方面便是我們應對利益衝突有關的範疇。

  不好意思,我花了些時間向大家解釋和介紹,因為想向大家完整地介紹一下有關的制度。

記者:問責官員的守則是要避免接受過分奢華的款待以免影響聲譽。行政長官自己都有提到,自己的準則是十分嚴格。就此事件上,他是否違反了守則內的規定?如何可以追究?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行政長官和行政長官辦公室昨天已作出了具體的交代,我現時不是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這方面具體的回應應由行政長官辦公室作交代。但我想指出,在主要官員來說,一般的原則是要作出判斷,界定某些場合或款待是否符合與官職相稱的社交禮儀或習慣。舉例說,不論我們邀請別人午宴或別人邀請我們午宴作公事上的聯繫和交流意見時,大家都知道中環或金鐘都不是價錢相宜的地方。但因為大家都理解,這些商務午餐等在業界內都有一定的價錢水平,因此大家都會比較放心參與這些聯繫工作。但在政府的通令中,亦有提及細節的事項。例如,在午餐完畢時,我們是不應把剩下的餸菜帶走,就算有廚餘亦沒有辦法。這些細節亦有提及,是避免主要官員讓人有很容易有利益衝突的問題的印象。

記者:剛才你提的數點:第一,《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現時是適合套用於行政長官,他遵守與否是自律的問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舉個例子,大家知道行政會議成員的利益申報是有數部分的,還包括財產、投資、利益或是政治聯繫等方面。雖然行政長官作為行政會議的主席,有關的申報制度並不適用,但他自己亦自願地作出相應的申報,我了解他這些申報亦是可供公眾查閱的。《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當然適用於主要官員,但我相信這方面的精神亦適用於行政長官方面。剛才我已解釋,《防止賄賂條例》在二○○八年已作過修訂,把行政長官索取或收受利益納入監管。

記者:但現在公眾正正是質疑行政長官沒有避嫌,公眾也覺得他可能做了一些收受利益的事,就這方面除了依靠他自律外,是否沒辦法可以跟進?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再重申,就行政長官的個案,我會留待行政長官辦公室向大家解釋。但《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或者我剛才作出解釋的事宜的精神,都是循兩方面去做的:一方面是申報,另一方面是避嫌──你剛才也說得很好。就主要官員方面,我們的做法有時或會需要「矯枉過正」或「不近人情」也不一定。舉例說,在過節日時,社會上有些人士或會很熱心地給我們送上一些禮物籃。若只是簡單的一盒糖果,我們會分給同事;但若當中有比較貴重的物品,各同事──包括我自己──通常都會請送來的人把物品取回;除請他們取回外,我們有時更會請秘書致電對方的秘書,告之我們不喜歡收禮物。這是有點「不近人情」的,但我覺得這種文化和做法會令大家對我們的觀感較好,亦可能會對我們辦事時的公正和公平性有較多信心。這是我們主要官員就一般情況的做法。

記者:作為主要官員,是否可以在乘搭私人飛機後繳付相當於經濟客位的費用?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有關條例對於我們通常的交通、食宿等費用都有很詳細的監管。在以官職身分進行官式訪問時,若在事前已知道邀請一方的政府或機構會就當中牽涉的機票、酒店住宿等提供贊助的話,我們是會先作出申報,並待相關的管制人員批准後才會接受的。

記者:即以市價繳付有關費用不是政治委任官員的一般做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這方面則觸及款待的層面。主要官員若接受款待,會根據我剛才談及的數種情況考慮,例如有關款待會否過份奢華,提供款待的人士與我們的關係會否予人有尷尬或令聲譽受損的觀感;或若我們接受款待時,提供款待的人士本身的品德會否令人覺得我們的聲譽會受損等。我們要按個別事情考慮有關的實際處境,但正如我剛才所說,就這方面我們很多時都寧可「矯枉過正」和有點「不近人情」,這或許是較好的做法。

記者:局長,問題正是出於這裏。剛才你已提過,《政治委任制度官員守則》中有這些字眼:「避免利益衝突」、「避免尷尬」、「聲譽受損」、「奢華款待」。現在出現的問題是公眾和傳媒覺得行政長官似乎犯了全部四項事情,但他自己卻不覺得這樣。除了他自行遵守《主要官員守則》的精神外,是否有任何方法可以監管行政長官?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若你提到是否索取或接受利益方面,剛才我已解釋,在《防止賄賂條例》等法例上已有一定的規範和規管。第二,在政治上或公眾、傳媒方面的監察亦可發揮一定的作用。畢竟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甚至是立法會議員,都是由公眾委託擔任公職的,公眾會對我們有一定的期望。若我們的個人行為引起公眾的不滿,不論是政治委任官員、行政長官或立法會議員,都需要知道民意的取向如何。若公眾的監察進行至一個地步,有時官員自己亦要懂得要如何處理,舉例說,在多年前曾有官員因涉嫌有否利益衝突的問題致使後來要退出政府。所以我相信公眾監察和政治監察對政治委任官員或議員都會發揮一定的作用,有關條例亦然,我剛才亦提到政府內部亦有很多機制作出制衡。總的來說,我相信這些會發揮到效用。就個案而言,我希望大家會看看行政長官和行政長官辦公室的解釋,及所發出的聲明,以作進一步的判斷。具體的事情我會留待行政長官辦公室作交代。

記者:整體來說,你覺得有關制度對於規管官員利益申報和避免利益衝突是否有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自從政治委任制度在二○○二年起運作,至今已差不多十年。在我的記憶中,在這期間發生了利益衝突等方面的問題,或令人覺得政府官員的聲譽受損,又或是在執行職務時有尷尬的情況出現,是非常少的,甚至可說是絕無僅有的。這亦證明了:第一,在制度上是有監管的;第二,我相信主要官員亦時刻警惕自己,亦明白市民對我們有很大期望。我們要保持警醒,並如我剛才所說,有時可能需要「矯枉過正」或「不近人情」。所以有時有些社會人士可能會覺得我們是否很「招積」,節日時向我們送禮也給「打回頭」,似乎很不賞臉,但我相信在「不近人情」方面,我們或許應該多做。

記者:你剛才談了很多對於主要官員的規管,行政長官的位置理應更加重要,但為何相關的規管反而更少?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行政長官也是經選舉產生的,特別是到了二○一七年是會由普選產生,屆時選民、政治和輿論的監察都會發揮很大的作用。剛才我已再三強調,《防止賄賂條例》在二○○八年已作過修訂,把行政長官納入條例第四條的監管範圍內。再加上政府的內部制度,雖然制度的設計──例如行政會議的申報制度──並不包括行政長官,但他亦自願跟隨同一標準作出申報。我相信這數方面加起來,對行政長官是有監察和制衡的。

記者:在行政長官這事上,公眾和傳媒發揮了其監察的作用,但行政長官出來回應時說,他是有付款的,顯得他像是沒有責任的樣子。市民可以怎樣追究他沒有避嫌和損害了政府的聲譽?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我這兩天也注意到傳媒或有些市民就這方面都有一些意見表達,我相信行政長官辦公室和行政長官本人都聽得很清楚,而行政長官本人昨天已就事情具體地解釋其來龍去脈。我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就具體的個案,希望大家向行政長官辦公室追查資料,但一般的原則我剛才已向大家說過,我亦希望問責團隊的所有官員都緊守崗位,對有關守則,不論是其精神或條文字眼,都能嚴格遵守。多謝大家。

2012年2月23日(星期四)